※ 引述《assistking (美聲歌手)》之銘言: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標準是你提的
如果沒有其他的條件
對於所有符合這個標準的內容
你都應該要接受
你才能維持一致性
但如同我說的
這個標準十分空洞且欠缺實踐上的指引能力
因此你無法用它來證明他錯、也無法用它來證明你對
它是個無用的標準
1.
在你的論證裡
把「刪推文」這件事,很單純的認定它是「剝奪他人發聲權利的行為」
(姑且先不論你的自由怎麼這麼容易被剝奪)
所以才有「不願被剝奪發聲權利」所以「不剝奪人的發聲權利」的結論
但「刪推文」本身,不也是一種言論的表達?
當你「不願被剝奪發聲權利」,你是否應該也「不剝奪人刪推文的權利」?
更進一步
當可刪推文、不可刪推文的雙方面
各自都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上站得住腳之時
這個標準有沒有提供我們義務衝突的解決之道?
沒有。因為它並不綁定任何特定內容。
反過來說
當對方認為「不希望刪推文的自由被限制」
他一樣可以透過「容許他人刪自己的推文」來保持自我一致性
進而將自己與他人的自由同時擴大
你非得把刪推文說成「剝奪自由」,而不是「更加自由」
不但是一種先入為主的成見
而且是只從自己的立場出發考量的結果
2.
除非單純只想做做頭腦體操
否則任何指引我們行動的方針
都要具體可用才有意義
如果我只是稍微增加考量的複雜度
這個「己所...」的標準就出現問題了
那這就不是個好標準
因為正常來說,可不可刪推文都不是我們要考量的唯一一件事
這個標準看來只能做做頭腦體操,處理很單純、很標準、很理想的「大問題」
3.
與其說是諷刺
不如說是生氣
連殺人這種問題都可以反覆討論其正當性
要說一種倫理上的絕對善這麼輕易就被你找到
那很多人讀那麼多年的書、寫了那麼多篇的研究,還真的是混假的
4.
高權者主要是指政府
媒體相較於一般人來說也算
它的特徵是權力,而且是集體的權力
張三就算能刪你的推文
他也並不算高權者
但當大家眾口一詞撻伐刪推文行為時
你就有可能實際上利用這個集體的權力
遂行你私人的偏好
※ 引述《assistking (美聲歌手)》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如果你的目標是「與大家達成共識」
: : 你就不應該僅僅專注於「(言行、邏輯)自我一致性」的問題
: : 當然你可說言行一致「事實上」對移風易俗有著正面的示範作用
: : (雖然你沒任何經驗證據證明這一點,但我沒意見)
: : 但我仍然不能瞭解
: : 「我守住了一致性」跟「大家都會同意照我這樣做」有什麼邏輯關聯性
: 這就是我之前說過的 當我不能兼善天下時 我至少要做到獨善其身
: 我當然無法說服大家都不刪推文 因為這涉及到自律
: 我怎麼可能有辦法強迫每個人都自律?
: 最多就是勸說 至於成敗利鈍 那就冀望佛渡有緣人
: : 你的標準有兩個問題:
: : 其一是你保持了一致性
: : 難道對方就沒有?
: 你這裡談到的一致性 我們要做個釐清
: 例如 我說我要殺人 結果我真的有殺人 然後我也被殺了 還沒有怨言
: 那請問這種一致性 是否有肯定的必要?
: 我的確在反對刪推文這件事情上維持了一致性
: 我反對別人的推文被刪 我也不刪別人的推文
: 同樣地 我也反對自己的推文被刪
: 換句話說 我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 我也捍衛我自己的言論自由
: 我這種一致性
: 是值得肯定的
: 如今你顯然表示
: 你贊成刪別人的推文 也就是你贊成這種剝奪他人發聲權利的行為
: 當然你很一致 你也贊成自己的推文可以被刪
: 有就是說 你也贊成自己發聲權利被剝奪
: 那請問 這種一致性 有什麼好肯定的?
: : 其二是
: : 你怎麼能確定了你都保持了一致性?
: :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根本就不綁任何具體內容
: : 不但相反的內容可以構成義務衝突(殺人、不殺人)
: : 連彼此不相干的內容都可以構成義務衝突(迅速、高品質)
: : 當你自我檢驗的範圍越大
: : 你越難保持一致性
: 我覺得你這裡談太遠了 因為我就算因為我自身的無能
: 無法做到事事一致 你也無法證明
: 刪推文這樣的行為 在倫理學上 比不刪推文更合乎道德
: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這已經是銀律了
: 用來處理刪推文這個行為的合理性與否 已經是綽綽有餘
: : 而你之所以能夠那麼斬釘截鐵的下結論
: : 也跟你只檢驗單一內容「我不想被刪推文,所以我不刪人推文」有關係
: : 當且僅當你這一生只決定這麼一件事時
: : 你的論證才有意義
: 你這裡的說法很奇怪
: 我一生決定多少事情 跟我的論證有效與否並沒有關係
: 這裡你拿"一致性"當作武器來當做論證的對抗
: 試圖指出我本身的一致性不可能完美 想以此來打擊我論證的說服力
: 卻因為沒有對"一致性"做出釐清 以致於產生了混淆的失誤
: 我已經在上文指出
: 不僅如此 我還要指出你這個論證如果成立 會有什麼問題
: 你說 贊成刪推文的對方 也可能有保持一致性的事實
: 這裡我們先姑且不先對"一致性"做出釐清
: 假設 贊成刪推文的對方 也有保持一致性的事實 這個一致性也是值得肯定的
: 那麼 贊成刪推文的對方 是否一生也只決定這麼一件事?
: 如果贊成刪推文的對方 一生決定超過一件事
: 那麼贊成刪推文的對方之所以贊成刪推文的論證 還有意義嗎?
: : 「諷刺與否在我」,這是個好的開始
: : 表示你知道有些事情不是你片面可以決定的
: : 事實上,你的論證最大的問題
: : 正是出在這裡:「片面」
: : 群體要達成共識
: : 不外乎兩條路:彼此說定、服從仲裁
: : (讓我們先不論少數暴力與多數暴力的非理性模式)
: : 簡單的來說就是契約模式或高權模式
: : 前者主要靠對話、後者靠既有的共同基礎
: : 沒有共識,最後一條理性之路就是寬容
: : 而寬容需要極大程度的自制
: : 契約、高權、寬容、自制
: 這怎麼可能是個好的開始呢? 如果是好的開始
: 一個良性的優質溝通怎麼可能會有諷刺呢?
: 相反地 壞的開始是失敗的全部
: 我當然無法限制你替刪推文這種行為做出錯誤的論證
: 今天論證中出現了如此的諷刺 完全是發文者本身的自制出了問題
: 否則怎麼可能出現諷刺?
: 話說回來 容忍異己的推文
: 恰恰是契約、高權、寬容、自制良好的展現
: 不論是意見多麼分歧的對話 雙方都願意給彼此一個發聲的平台
: 並且保障這些意見的存續
: 這才是契約、高權、寬容、自制良好的展現
: : 歷史告訴我們
: : 自由,作為一種權利
: : 其義務人是各種型態的高權者
: : 我們掐住權力的喉嚨
: : 向他們主張自由(流血又流汗)
: : 當你說張三刪推文就跟白色恐怖的政府任意逮捕一樣
: : 這就跟蘋果日報向高國華主張新聞自由一樣詭異
: 這裡很遺憾地 你對我的文章有了不恰當的理解
: 我之所以主張張三刪推文就跟白色恐怖的政府任意逮捕一樣
: 原因就是出在 這兩者有一個共通點
: 這共通點就是 不能容忍異己的意見
: 但是你這裡顯然認為 推文的人才是有"權力"的人
: 你贊成刪推文 是因為你認為你掐住"權力"的喉嚨
: 是這樣嗎?
: 推文的人 就算把你噓到爆
: 你的文章 還是一個字也沒少啊
: 相反地 賦予作者可以刪別人的推文的功能
: 使得文章作者可以動到推文者的字字句句
: 請問在這種情形下 誰是有"權力"的人?
: 至於你這裡說我這種比照跟蘋果日報向高國華主張新聞自由一樣詭異
: 我就不反駁了
: 因為重點在於你錯認為推文者是有"權力"的人
: 我只要指出此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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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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