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W-Philosoph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為什麼實務考量令人吐血? 事實上,種種大小的實務考量決定了我們大部分的生活與被對待的方式。整套支配 與被支配的社會系統,基本上就建築在無數的實務考量之上。我想法律系統作為社 會系統的一部份,不例外也不應該例外。畢竟,法官的智力有限、司法系統的資源 也有限。 當然,要提供一些理論基礎也並非沒有可能或不需要,比方說有些權益的受侵害由 於太過嚴重,嚴重到幾乎不會因人而異,所以屬於公訴;有些權益的受侵害的判斷 本身則牽涉到當事人主觀的感覺與判斷,所以就屬告訴乃論。 回到街友的議題,我其實不是很清楚接受政府援助作為一種權利,和權益受侵害中 告訴乃論的情形兩者間是不是適合拿來類比。受侵害畢竟多半會被視為是應該被避 免的事情,但接受援助或得益,則不會被視為是應該被避免的事情。此外,告訴乃 論似乎多半牽涉的是那些在法律前平等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但接受政府援助 作為一種權利牽涉的則是個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 引述《godrd (RHHW)》之銘言: :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接受社會援助應該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 : : 處理街友問題,應該把握此原則, : : 否則一切的善意都是過當而變成一種惡意。 : 我覺得首先要釐清的是問題的根源--為什麼要分「公訴罪」與「告訴乃論」? : 難道正如上面幾篇彭教授的文章所說,是觀乎於社會(PEOPLE)的接受度嗎? : 一開始的哲學,所要探討的只是人(SINGLE)所面臨到的問題 : 當從人的問題衍生為社會問題的時候,是否依然可以適用哲學的觀點、概念、方法 : 來研究問題呢?很顯然的,兩派說法就因此產生。 : 只是說,當問題落入「可接受也可不接受」的範圍時,似乎就沒辦法用求真的思辯 : 來得出判斷標準。當然可以宣稱從過往的哲人們身上可以得到解答,但是用什麼來 : 判斷這個解答對於這個問題來說是否為真? : 又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為什麼要分「公訴罪」與「告訴乃論」? : 答案會不會是最令人吐血的「由於實務考量」呢?值得大家來思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5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