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實務考量令人吐血?
事實上,種種大小的實務考量決定了我們大部分的生活與被對待的方式。整套支配
與被支配的社會系統,基本上就建築在無數的實務考量之上。我想法律系統作為社
會系統的一部份,不例外也不應該例外。畢竟,法官的智力有限、司法系統的資源
也有限。
當然,要提供一些理論基礎也並非沒有可能或不需要,比方說有些權益的受侵害由
於太過嚴重,嚴重到幾乎不會因人而異,所以屬於公訴;有些權益的受侵害的判斷
本身則牽涉到當事人主觀的感覺與判斷,所以就屬告訴乃論。
回到街友的議題,我其實不是很清楚接受政府援助作為一種權利,和權益受侵害中
告訴乃論的情形兩者間是不是適合拿來類比。受侵害畢竟多半會被視為是應該被避
免的事情,但接受援助或得益,則不會被視為是應該被避免的事情。此外,告訴乃
論似乎多半牽涉的是那些在法律前平等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但接受政府援助
作為一種權利牽涉的則是個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 引述《godrd (RHHW)》之銘言:
: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接受社會援助應該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
: : 處理街友問題,應該把握此原則,
: : 否則一切的善意都是過當而變成一種惡意。
: 我覺得首先要釐清的是問題的根源--為什麼要分「公訴罪」與「告訴乃論」?
: 難道正如上面幾篇彭教授的文章所說,是觀乎於社會(PEOPLE)的接受度嗎?
: 一開始的哲學,所要探討的只是人(SINGLE)所面臨到的問題
: 當從人的問題衍生為社會問題的時候,是否依然可以適用哲學的觀點、概念、方法
: 來研究問題呢?很顯然的,兩派說法就因此產生。
: 只是說,當問題落入「可接受也可不接受」的範圍時,似乎就沒辦法用求真的思辯
: 來得出判斷標準。當然可以宣稱從過往的哲人們身上可以得到解答,但是用什麼來
: 判斷這個解答對於這個問題來說是否為真?
: 又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為什麼要分「公訴罪」與「告訴乃論」?
: 答案會不會是最令人吐血的「由於實務考量」呢?值得大家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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