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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終於開始翻買了好久的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但在翻到定然律令二:人即目的之處時,我卻發現似乎有許多論證上的鴻溝使我無法理解 即"為何具備理性之主體不能被當成手段?" 這是最讓我無法理解之處,因為書內只說明人具備理性,而這是人異於動物之處 所以人即目的,但卻沒有說明理性為何能賦予人如此高之地位 所以我思考後有以下兩種想法,但似乎都不太對 1.由於康德是基督徒,所以我開始考慮這是否是種中世紀神學"神性之流出"的概念? 但是大部分對於康德哲學的評價都是脫離宗教,以人為本的,所以這種思路應該不對 2.單純以定然律令一:普遍化的義務可以導出,因為我不想被人當成手段, 所以我也不該把別人當成手段,但這種單純義務論的想法似乎也不是康德所想表達的 所以有人能解除我的迷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231.32
obJOmega:感覺康依據的是蘇格拉底支傳統,理性即自知即知德合一, 09/06 12:41
obJOmega:理性即是人性(亞里斯)。 09/06 12:42
obJOmega:所以算是文藝復興的人文主義派別。 09/06 12:45
obJOmega:道德形上學基礎開頭有線索。 09/06 12:46
tturttle:這本中譯本把這句話譯錯了 正確的翻譯應該是 09/06 15:36
tturttle:不能被當成"只是"手段 也就是他可以接受人有部分的工具性 09/06 15:37
sonnight:樓上兩位依然沒有回答我的疑惑~_~ 09/06 17:58
tturttle:我的意思是 康德沒有宣稱道德主體不能被當成手段 09/06 22:34
tturttle:如果你想問的是 為什麼有理性就不能被當成只是手段 09/06 22:36
tturttle:那他的回答應該是 因為這樣你就把人視為動物了 09/06 22:37
tturttle:或者說 視為不具有尊嚴而只可以被使用的工具 09/06 22:39
mardrea:Duty for duty's sake. 09/08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