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實在是對避重就輕的論點沒什麼動力回,這應該是最後一篇了
首先來整理一下你的論點
你認為法律的目的就是禁止某些具有惡性的行為,而你又認為死刑的強大威嚇力最有助
於這種目的的達成,而酒駕與強制性交,殺人等不論是否具有相同的惡性,為了禁止這些目
的的達成,都應該一律死刑。
而我對此的反駁1: 你混淆了單純酒駕無肇事與酒駕肇事的區別,單純酒駕並無傷害其他人
,只能說是危害公共安全,但事實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態樣極多,若把
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以下的行為都列入而判死刑,那這政策將因涉及超
過台灣一半以上的人口而無法實行。
你對此的回應是: 你只主張刑法裡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罪要判死刑,而社會秩序維
護法不在此列,但你又覺得闖紅燈等行為應該重懲,但這裡的重懲卻又似
乎不是指死刑。
但你的主張在這邊出現了明顯的不一致的情況,現行法制下公共危險罪用刑罰處罰,而社
會秩序維護法用行政罰處罰,有很大的理由是在於立法者認為社維法所禁止的行為可責性
較低,惡性較刑罰的公共危險等罪輕微,所以施以較輕的懲罰。
但在你的理論裡,你並沒有接受這個"罪刑須相等原則",因為你認為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
就足以判死刑了,因為死刑最有助於法律禁止惡性行為這一目的之達成。
所以要嘛你接受"罪刑須相等原則",但這樣的話酒駕就不可能與殺人有同樣的刑期,要嘛
你維持一貫的主張,危害公共安全管他酒駕還是闖紅燈或違反社維法一律死刑,但這樣的做
法卻毫無可行性。
反駁2: 你對於死刑的威嚇力有太過美好的想像,你認為人只要會怕死,死刑的
威嚇力就會讓你達成禁止某行為的目的,但事實上,我舉了許多例子告訴你
,會導致犯罪率增減的,主要來自於社會結構或工作環境,例如民國一百年
發生的1214件故意殺人案裡,無業者占了一半,低技術勞工佔了剩下1/5,而
這些人裡面又以國小或國中畢業等低學歷居多。
而死刑的威嚇力對這些人不起作用的原因在於這些人犯罪時,大多都處
於不理性的狀態,而不理性的狀態包括憤怒,僥倖,忌妒,憂鬱...等千百種,
而他們的職業或經濟弱勢讓他們更容易身處這種不理性的狀態中,所以縱
使你把酒駕改成唯一死刑,死刑的威嚇力對這些人還是起不了效用。
你的回應: 這些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乃在於他們總是抱持著不會被判死刑的僥倖
心理,只要把死刑改成唯一死刑,他們就會因為恐懼而不再犯了。
這邊實在難以理解你對於"這些人之所以不怕死刑是因為他們有不會被判死刑的僥倖心理
"這一主張是如何推論出來的,誠如我上面所述,不理性的狀態難以計數,通常只有個案發生
了,我們才會知曉罪犯為何殺人,這種反駁方式跟瞎猜差不了多少。
其實你的主張處處漏洞,不過打到這邊我真的覺得,我還是乖乖回去念書比跟鄉民戰這個
實際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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