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ka123ily:只有刪推文罰則沒有不刪的罰則耶 04/16 08:06
推 aij:1. 民法所有權的概念包含之物,不包括推文 04/16 09:47
→ aij:2. 沒有制裁規範,就算你的權益被侵害,你就吞下來吧^^ 04/16 09:52
推 fglkgh:請列舉你在哪些文章中推文先 04/16 10:50
推 t0444564:QQ... , 大家真的很會挑某些特殊規則未規範的地方鑽 04/16 11:44
規範在著作權法中
本板板規
壹、定義
(三)文章:經由Ctrl+P或轉文後出現於西哲版上的文字資料。
一篇文章可分為兩個區域,「原文空間」、「推文空間」。
「空間」與「所有權」是不同的概念。
原PO擁有「原文空間」與「推文空間」;
然而,原PO僅擁有「原文所有權」,推文者亦擁有「推文所有權」。
[另外規定〕
(一)板規未盡事宜,以Ptt站規、台灣大學校規及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著作權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第 26-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第 88-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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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配合並支持本人捍衛自己神聖不可分割的推文權利
就像我配合且支持各位的推文權利一樣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2.105.144.54 (04/16 13:19)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2.105.144.54 (04/16 13:25)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2.105.144.54 (04/16 13:31)
推 uka123ily:適用錯誤,不可能這樣主張 04/16 17:01
推 uka123ily:你既已同意刊登發表,就不能主張故意或過失侵害你權利 04/16 17:05
→ uka123ily:頂多只能主張其他人不能對你的推文「再利用」而已 04/16 17:06
推 t0444564:我想問,你要用那一條主張其他人必須刪除你的推文? 04/16 18:03
你制定的新板規自己說的:推文屬於推文者、原文屬於原文者
那我現在就是要行使我的權利
既然屬於我
我自然可以任意處分,刪除也不在話下
我現在要刪除,請問板主我該怎麼做?
這個問題應該是我問你,不是你問我
我要行使我的權利
我還得看別人願不願意讓我行使?
那這種權利有何意義?
到底推文是我的還是原po的?
為什麼我要刪除還得透過他?
既然我刪修都要透過他
當他沒有配合我的義務
那你說權利是我的,這是什麼意思?
→ MartinJu:推文是給文章作註解 已經是別人文章的一部分了吧 04/16 18:05
推 uka123ily:所以古人解經做註大概都沒有著作權了XD 04/16 19:09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2.105.144.54 (04/16 19:46)
推 uka123ily:你就一個一個寄信阿,慢慢寄。 04/16 19:48
推 bbenson:原來刪推文 已經過兩年啦!! 04/16 20:43
推 p520888:最簡單的就是殺去台大資工所二樓。 04/16 20:57
噓 smilelover:你法條貼那麼多 結果只是證明你是個XX XDDDDDDD 04/20 02:15
→ PlayStation3:頗ㄏ 04/22 23:39
→ kiddingsa:法律造詣和chronodl一樣強。 04/23 15:46
→ juotung:你還是那副德行 04/24 19:09
推 valepiy:支持juotung 不能自己處份的權利是甚麼鬼東西 03/26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