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ka123ily (NUNCA MAS)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通知]請所有板友自行於4月30日前刪除本人推文
時間Tue Apr 16 19:28:14 2013
說真的
第 41 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
,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
生影響。
你推文根本別人也不用刪阿。
你自己發的,那等同同意刊載一次,除非被轉貼轉載,根本不用理會你的刪推文要求。
當然教學、報導、研究、評論所謂『引用』不在此限。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標題: [通知]請所有板友自行於4月30日前刪除本人推文
: 時間: Tue Apr 16 03:26:46 2013
:
:
:
: 依4/15發佈之最新西方哲學板(以下稱本板)板規
: 本人擁有自己於本板上推文之推文所有權
: 本人在此決定刪除一切屬於本人所有之推文(含噓文、箭頭文)
:
: 請所有板友於2013年4月30日前將本人之推文於自己的推文空間中移除
: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保留本人已刪除之推文
: 侵害本人神聖之推文權益
:
:
: 規範在著作權法中
:
:
: 本板板規
:
: 壹、定義
: (三)文章:經由Ctrl+P或轉文後出現於西哲版上的文字資料。
: 一篇文章可分為兩個區域,「原文空間」、「推文空間」。
: 「空間」與「所有權」是不同的概念。
: 原PO擁有「原文空間」與「推文空間」;
: 然而,原PO僅擁有「原文所有權」,推文者亦擁有「推文所有權」。
:
:
: [另外規定〕
:
: (一)板規未盡事宜,以Ptt站規、台灣大學校規及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
:
:
:
: 著作權法
:
: 第 5 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 一、語文著作。
:
:
: 第 26-1 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但是你自己推文,並非別人擅自公開你的言論。
可以判斷是你自己有公開意圖。
:
: 第 84 條
: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 得請求防止之。
既然是你自己公開的,你就一封封信寄去給大家要求刪除吧。
:
:
: 第 88-1 條
: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 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
你的推文被下列哪一項作為所侵害?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誰複製你的推文了?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誰把推文拿去嘴砲了?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
誰把推文拿去風送頭了?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
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語文著作應該不適用。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
一樣不適用。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一樣不適用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有人改編你的推文嘛?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好像也沒有。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你都已經推文不就預設你公開展示?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這當然也沒有。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
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同樣
:
: 第 88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面講了一堆都沒有,你要主張啥不法侵害?
:
:
: 第 92 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上面講完了,你覺得你有被侵害嘛?
:
:
:
:
: ------------------------
:
:
: 請各位配合並支持本人捍衛自己神聖不可分割的推文權利
: 就像我配合且支持各位的推文權利一樣
所以啦 我支持你每篇文章都寄信,提供您範例。
主旨:您好,請協助刪除推文
親愛的大大:
我希望您可以刪除我的推文:
┌─────────────────────────────────────┐
│ 文章代碼(AID): ___略__ (W-Philosophy) [ptt.c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Philosophy/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以下是欲刪除推文
推 _____ :________________ XX/XX XX:XX
____ 敬上
--
我都幫你想好了,快寄信吧。
不用謝了。
: 推 uka123ily:適用錯誤,不可能這樣主張 04/16 17:01
: 推 uka123ily:你既已同意刊登發表,就不能主張故意或過失侵害你權利 04/16 17:05
: → uka123ily:頂多只能主張其他人不能對你的推文「再利用」而已 04/16 17:06
: 推 t0444564:我想問,你要用那一條主張其他人必須刪除你的推文? 04/16 18:03
: → MartinJu:推文是給文章作註解 已經是別人文章的一部分了吧 04/16 18:05
註解是對於文章的評論,應是獨立著作,另外評論若引用也沒有重製之類侵權的問題。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你已經公開過了,被大家『引用』也是合理的。
或者你其實是說國文課本的賞析也是課文的一部分嘛?
作為學術場域,不想討論其實可以回家練書法或幹嘛。。
不需要公開後又勞師動眾,玩幫你刪推文遊戲。
: 推 uka123ily:所以古人解經做註大概都沒有著作權了XD 04/16 19: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7.166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19:29)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19:31)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19:37)
推juotung:公開傳輸哪裡不適用? 看到請刪除本推文 04/16 19:33
公開傳輸的前提是你不欲公開,但你推文就代表預設公開了。
你可以選擇不公開,但你要發在版上,自得受大眾公平。
而且網路資訊瀏覽算是公開傳輸嘛?這算是公開展示吧????
另外,評論是可以『引用』你的推文喔。
喔對了,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我不知道BBS包含影像或聲音。
一般而言公開傳輸是指打包好或提供(非法)網址下載之類。
但你既然主動發了文,別人在批踢踢的西哲版看到哪裡有什麼問題?
又不是被轉去其他版,或是放上論壇供大家取閱。
我還真的不知道,哪裡是公開傳輸了。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19:41)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19:50)
推juotung:「公開」不是你說的那個意思。 請刪除此推文 04/16 19:49
讓我引用一下,
所謂公開不是你說的那個意思,那是什麼意思?(這是評論喔)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19:51)
推juotung:自己查書。你要引用,自己重新貼。 請刪除此推文 04/16 19:54
到底是什麼意思嘛(扭扭扭),人家好想知道。
讓我複製貼上有點無聊就是,但我很有禮貌還是尊重你一下。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19:57)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20:05)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20:20)
推 p520888:公開不就是指視聽權開放給公眾接收嗎?! 04/16 21:00
簡單來說他自己要推文,又說不想公開,我只能說,他自己可以去旁邊玩沙。
不要反反覆覆,決定好公開又來亂的。
既然推文就代表同意公開,不要再那邊吵什麼有權處分。
你的『處分』就是決定『公開』,沒得吵什麼要別人刪自己推文。
如果今天是自己部落格的文章被轉貼,還可以吵『公開』
自己發在西哲版吵什麼『公開』的問題啦。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21:12)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21:14)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220.134.17.166 (04/16 21:15)
推 smilelover:推這篇 說的好 ^_^ 04/20 02:07
→ smilelover:打臉打得好 按讚 呵呵 XDDDDDDDDDD 04/20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