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僅略懂法律,拙作一篇,各位故且看看。
首先呢,
所有權指的是,所有人對所有物得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民765)。
那在PTT上發文/推文,要主張享有所有權,可能會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
1. 文章均寫入在台大PTT伺服器上,換言之這是電磁紀錄,
且記錄在他人伺服器上,文章發表人是否能主張所有權? 有問題
2. 再假設問題1為真,推文是將文字寫入他人文章,成為他人文章之一部份。
就是物權法上添附情形,有附合、加工、混合三種。
那推文與本文,於PTT系統上仍可識別,所以是屬於附合之情形。
再依民法812有關動產與動產附合,合成物所有權是各所有人共有。
但是沒有文章怎可能推文呢? 所以文章有獨立性,推文沒有,
那文章為主物,推文是從物。
又依同條2項,有可視為主物者,主物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所以應該是發文者取得所有權。
綜上述,如果將推文擬制為物,並享有所有權時,那應該是發文者取得所有權。
而推文者於推文完成後其所有權即歸于消滅。
但是,首要主張所有權就有問題,毋寧認為享有智慧財產權。
即是享有無形的無體財產權,縱使有體物已然消亡或未於支配範圍內,
吾人精神仍蟄伏於上存在不死。
又此案其智財權應屬著作權,而應依著作權法為保護。
著作權法,著作定義於該法3條1項,
稱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要主張著作權受到侵害,常見狀況是:
1. 這是抄襲嗎?
2. 這是合理使用嗎?
惟完整判別著作權受侵害依序是:
1. 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客體?
2. 是否為權利人或權利歸屬主體?
3. 是否有侵害著作權情形?
4. 是否有權利限制或強制授權情形?
5. 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以上皆滿足時,就是有侵害著作權。
1. 是否為保護客體?
於此案,可認為推文屬於著作權保護客體,因其並非單純複製他人推文,
而係經自己精神思維發想而推,因認其具有個別性。
2. 是否為權利人或權利歸屬主體?
推文時,PTT系統會將推文者ID標記於前,故可認該推文即該著作係其享有,
而得主張著作權。
3. 是否有侵害著作權情形?
本案其主張,其於他人文章下推文之著作,依其著作權請求他人刪除之。
著作權依二元理論分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人格權指公開發表、姓名表示與禁止不當變更權,
本案似為違反公開發表權,其依該法指權利人以任何方法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然於PTT閱讀文章,應可發現推文受系統置於不受特定人檢視之情狀,
又推文時系統複確認: 確認? [N/y]
推文著作人於推文或瀏覽文章時,可發現其推文必然公開,
且系統於推文發表前一刻盡其確認義務,使著作人三思其是否欲公開發表其推文,
於本案皆未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故應非屬侵害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指著作權法22條以下之權利,惟反覆檢視,似無侵害著作權之情形。
如係違反有形利用之權利,如重製、出租等,或改作、編輯,
該文作者單純受人推文,似無違反上開權利。
如係依無形傳達等權利,如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傳輸,
惟本案係屬網路上之語文著作,應僅享有公開口述、公開傳輸
公開口述是指將語文著作向公眾傳達,如將該推文於廣播上大肆宣揚,
即屬侵害公開口述。似無侵害公開口述權。
公開傳輸權,是指將著作內容藉通訊方法向公眾傳達,使公眾得以自由接收。
然於PTT上發表文章,於前皆解釋公開發表之情形,其當然可預見其著作內容,
藉PTT系統公開傳輸至任何連線進入PTT之使用者。若其欲主張著作之公開傳輸權,
當然可拒絕發表推文或文章。又若欲主張侵害公開傳輸,其相對人應為PTT站方。
於本案似亦未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形。
綜上,本案其欲主張著作權受侵害,而欲排除侵害,惟似無有該情形,
或主張對象有誤,而甚難主張其著作權。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依4/15發佈之最新西方哲學板(以下稱本板)板規
: 本人擁有自己於本板上推文之推文所有權
: 本人在此決定刪除一切屬於本人所有之推文(含噓文、箭頭文)
: 請所有板友於2013年4月30日前將本人之推文於自己的推文空間中移除
: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保留本人已刪除之推文
: 侵害本人神聖之推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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