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本質這部分的討論串我就回應到這裡。
首先,我不是法律專業,也不是哲學專業,更不是神學專業,我只是一個喜歡聽故事、看
看民族誌的人。
並不是先有一個「自然法」的概念,人類才發展出「婚姻」的。
而是歐洲的傳教士、水手、海盜、冒險者、魔法師、弓箭手(喂
跟著地理大發現到世界各地,把他們看起來「很像自己心目中的婚姻」的東西,
都命名為婚姻。
這樣的做法有一個問題,就是犯了「文化進化論」的大忌----
他預設所有的文化遲早都會往前發展成「進步」的樣子,因此自以為可以從原始的文化中
看出歐洲文化的本質。
之前台灣有某個風景管理處的雇員,發表言論
「原住民也會在家門前豎立大石頭,可見他們跟漢人一樣有石敢當的傳統。」
兩者一模一樣,不是嗎?
用這篇網製作結吧:【記得嗎?羅密歐是情聖!】
http://blog.163.com/jonas_hwang/blog/static/20480323020123535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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