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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nggan (donggan)》之銘言: : 2.不生育(同性婚姻)不是一種偏好,而是本質上"錯"的行為。 : 比如吸鴉片是錯的,它有害身體健康。 : 不管多少人同意吸食鴉片(比如林則徐年代), : 也不管有哪些人不吸食鴉片就會死亡,我們都不會立法允許任何人只要他想, : 就可以吸食鴉片。 : 我按照上面的界定方法,我偏向把同性結婚歸類於第二個。 : 因為不生育(同性結婚)違反 "生物有延續自己物種的傾向"。 : 不知道這樣的看法有什麼問題嗎?希望大家能夠幫忙指出。 : 再次謝謝大家。 給定 (a) 不生育是不道德的 為真,而你證成(道德)命題 (a) 為真的理由是: (b) 不生育違反「生物延續自己物種的傾向」 因此我們應該從 (b) 的合理性來檢查 (a) 的正當性。(b) 是合理的嗎?我們其 實有兩種方式理解 (b) 的意思: (b1) 只要一個物種當中有些個體不生育,就會使物種無法延續。 (b2) 只有當一個物種當中有多數個體不生育時,才會使物種無法延續。 (b1) 是不合理的,因為多數社會性動物的物種延續都依賴生殖個體與非生殖個 體的分工。例如螞蟻或蜜蜂都是由部分個體負責生育,由另外一些非生殖個體負 責其它工作(防禦、覓食、搬運、工程……等等)。 即使是那些所有個體都有生殖能力的社會性動物,也經常有不生殖(而不是不能 生殖)的個體來分擔生殖個體又要覓食、又要育幼的工作。 因此,綜觀生態界中的社會性動物之分工型態,我們會發現一個經驗事實:所有 能生殖的個體全部都投入生殖活動,將比起有些個體不投入生殖活動更難以維持 物種的延續。也就是說,不僅當一個物種當中即使存在一些不生殖的個體也不會 不利於物種之延續;相反地,一個物種當中如果存在一些不生殖的個體,反而更 有利於物種之延續。 例如,開放同性婚姻之後,我們可以有更多家庭可以收養孤兒、或原生家庭無法 承擔養育消耗的幼兒……等等。 (b2) 看起來比較合理,因為即使我們同意一個物種當中存在一些不生殖的個體 會更有利於物種延續,也不能否認一個物種仍然必須有「足夠多」的個體投入生 殖活動,才能不妨礙物種延續。 准此,我們就必須檢查究竟開放同性婚姻之後,會不會導致投入生殖活動的個體 減少到不利於物種延續的程度?或至少使投入生殖活動的個體降低到比起不開放 同性婚姻還要更不利的程度?在處理這個問題之前,我要先提幾個事實: (1) 長期以來,各地的人口統計都指出,一個地區的同性戀人口佔總人口之比例   均維持穩定之比例(5%~10%)。 (2) 在不開放同性婚姻的情況,確實有相當少數的同性戀個體會因為家庭或社會   壓力而和異性結婚並生育。 根據 (2) 開放同性婚姻之後確實會使某些原本會選擇與異性結婚並生育的同性 戀人口選擇和同性結婚,而使 (2) 所描述到的那些生育人口減少或消失,但基 於 (1) 這些消失的人口將屬於少數中的少數,難以造成顯著之不利。 同時,如果能夠配合人工生殖法的修改,使同性配偶也能夠生育自己的小孩,將 使原本在無同性婚姻制度下選擇不結婚且不能生育的同性戀人口,變成社會中的 可生育人口,因此兩相消長之下,開放同性婚姻對生育人口的不利影響將更不顯 著,甚至可能增加更多的可生育人口。 因此,無論是在 (b1) 或 (b2) 的解釋之下,(b) 都不合理。因此 (b) 無法合 理地證成 (a),則 (a) 便沒有證成,故不足以成為反對同性婚姻的道德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44.194
bigverykill:原PO一開始:謝謝XX回覆 感謝OO參與討論 12/30 13:10
bigverykill:後來:我不打算採取你們的意見喔 我要自己創一個出來 12/30 13:11
bigverykill:這篇原PO也只不過就是有禮貌的魯洨 12/30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