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thTurtle:這時我會說:「布瑪認為善良」並不是一個合法的性質 04/03 14:33
→ MathTurtle:同時,λ-abstraction 在此情形不能使用。 04/03 14:33
→ MathTurtle:並不是每一個描述都可以對應到一個性質 04/03 14:35
→ MathTurtle:它至少必須要能夠代換,而belief context無法代換 04/03 14:36
→ MathTurtle:當我前面在引入λ-abstraction時,就是在假設它有對應 04/03 14:37
→ MathTurtle:到一個性質,並且假設了可互換性。而這假設在原本的 04/03 14:38
→ MathTurtle:III 和 IV 中並不明顯(所以才會讓人困惑),使用 04/03 14:39
→ MathTurtle:λ-abstraction 可以讓這假設浮上水面。 04/03 14:40
那到底在原題的情況下「被布瑪認為善良」、「被布瑪喜歡」是不是合法的性質?
如果不是,我們還能列出 III* IV* 的式子嗎?
如果是,那上面的問題怎麼辦呢?
(布瑪認為達爾是外星人,布瑪不認為貝吉塔是外星人,達爾是貝吉塔)
總不能既是又不是吧?
※ 編輯: phantomsq (114.34.57.99), 04/03/2014 15:44:47
推 MathTurtle:嗯,我前面的意思沒有講清楚。我的意思是,如果有人認 04/03 15:48
→ MathTurtle:為你的那兩個論証是有效論証,那麼他其實是把「被布瑪 04/03 15:49
→ MathTurtle:喜歡」,以及「被布瑪認為善良」當成合法的性質。 04/03 15:50
→ MathTurtle:而這麼做的邏輯形式正確來講是III*和IV*。 04/03 15:50
→ MathTurtle:而反對這個的,也就是主張那兩個論証是無效論証的人, 04/03 15:51
→ MathTurtle:主要的反對理由會是:III*或IV*雖然是有效的,但不是 04/03 15:52
→ MathTurtle:你原本提那兩個論証的符號化。原因是:「被布瑪認為善 04/03 15:53
→ MathTurtle:良」和「被布瑪喜歡」並不是合法的性質,不能用來符號 04/03 15:55
→ MathTurtle:化原句。 04/03 15:55
我覺得怪怪的,套用類似 III 的文字版,假設以下成立:
1.對於所有x,如果布瑪認為x是外星人,則布瑪認為x善良
2.布瑪認為達爾是外星人
3.布瑪認為貝吉塔不善良
4.達爾是貝吉塔
此時直覺上應該能有效推出以下結論耶...
5.布瑪認為達爾善良
6.布瑪認為貝吉塔不是外星人
那這樣以上敘述要怎麼符號化呢?
※ 編輯: phantomsq (114.34.57.99), 04/03/2014 18: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