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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件簿】溫瑞安被捕 1980年9月25日 以文找文 來自馬來西亞的作家溫瑞安秉持在大馬創辦「天狼星詩社」的精神,來台後於1975年和女 友方娥真等人創辦「神州詩社」(後改名「神州社」),寫詩、練武,並透過閱讀、歌唱 等手段,歌詠中華山河,頌揚中華文化,短短四、五年內,即吸引三百餘人加入社團。詩 社組織精密,向心力強,引發情治單位嚴重關切,1980年9月25日溫、方二人被捕。次年1 月11日經軍法審判裁定「為匪宣傳」,感化三年。僅羈押三月餘,未經審訊,遣送出境, 此後輾轉於大馬、香港等地近三年,1983年底獲准在香港定居。溫瑞安勤寫不輟,後以「 現代派武俠」開創武俠小說新風格,作品暢銷於中港 台三地。 【文獻】 溫瑞安方娥真為匪宣傳 軍法裁定交付感化三年 (1981-02-12/聯合報/3版) <台北訊> 台灣警備總部昨天宣布,創辦「神州社」的馬來西亞華僑溫瑞安及方娥真,因從事為匪宣 傳之不法活動,經警備總部軍事檢察官提出聲請,軍事法庭已裁定各交付感化三年,以保 護管束代之。 被告溫瑞安,二十六歲;方娥真,女,二十七歲。均為廣東人。 軍事法庭並裁定將匪製圖片雜誌、錄音帶、書籍及產品等六十八件沒收。 裁定書指出,被告溫瑞安、方娥真係馬來西亞土生華僑,因經常收聽匪播、閱讀匪書,及 受馬來西亞報軍雜誌報導大陸匪區新聞的影響,思想傾匪,先後於民國六十二年、六十三 年間,以升學名義來台,在台創辦「神州社」,以文藝為號召,吸收青年學生,採檢討批 鬥、競賽等方式,並鼓勵社員以社為家,致部分社員離家、休學或退學。溫、方兩人也因 而荒廢學業,而以作家名義,取得我國外僑居留證,在台居留。 溫瑞安復利用每年返馬來西亞機會,偷將匪歌錄音帶、匪書、毛匪澤東、周匪恩來、林匪 彪等匪酋剪報照片、匪區風景照片、匪民兵活動圖片、匪電影海報、匪產品等攜帶來台, 贈送社員或供社員閱讀播聽,灌輸社員傾匪思想;並利用出國機會,帶領社員觀看匪電影 ;社員集會或活動時,則播放「松花江上」、「中國民歌選集」及教唱「游擊隊之歌」、 「黃河船夫曲」、「草原之秋」等匪歌,引發社員對大陸的嚮往,並公開向社員發表:『 大陸的產品是大陸人民親手做的,做得很好,有值得學習的地方,香港國貨公司、貨品很 多,可以購買。』『周恩來很漂亮,訪蘇俄時,接受記者訪問,用英文說,今天是「中文 的時代」後,即用中文交談。他很有民族心,他死後大陸百姓都追悼他。』『大陸有核子 彈、原子彈,武力很強,中共已進入聯合國,國際上很有地位。』等為匪宣傳言論。 另外,方娥真除幫忙溫瑞安存放匪雜誌、圖片、錄音帶、產品等供社員閱讀播聽,以及與 溫瑞安一同帶領社員觀看匪電影外,又在社員集會活動時,唱「湘妃怨」、「草原之夜」 、「探情郎」等匪歌,為匪宣傳。案經警總保安處察覺,移送軍法處偵辦。 警總表示,被告溫瑞安、方娥真向多數人公開傳閱匪書,播放及教唱匪歌,發表利匪言論 ,核其等所為,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為有利於匪之宣傳罪,惟念被告等均係僑生, 生長國外,致對匪認識不清,思想模糊,且於案發後即坦誠供認,深具悔意,為啟自新, 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條,戡亂時 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九十二條、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裁定各交付感化三年,各以保護管束代之,以觀後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9.31
joycewanga:先推 04/25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