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ura000 (卍☆㊣煞氣★艋舺㊣☆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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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騎樓擺桌可收 麵攤不算竊佔
時間Sun Jun 13 08:55:46 2010
程姓男子長期佔用騎樓擺攤,警方屢次開單告發仍未改善,依竊佔罪嫌送辦;但台北地檢
署認為,他只在營業時間佔用,佔有及支配的關係不具繼續性,不構成竊佔罪,最近處分
不起訴。
承辦檢察官批評警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在騎樓擺放桌椅若有妨害交通,可責
令即時停止、消除障礙或處以罰鍰,若勸導無效,可視同廢棄物依法清除,這些規定已足
夠規範佔用騎樓行為,主管機關卻捨棄這些規定不執行,動輒以違反刑罰移送檢察機關偵
辦,除徒引爭議,也未必能收實際成效。
程姓男子在台北市西寧南路騎樓地經營麵攤多年,一直將桌椅擺放在騎樓,萬華警分局員
警去年5月、11月、12月及今年3月多次開單告發,仍未見改善,上個月依刑法竊佔罪將程
送辦。
程姓男子堅稱沒竊佔騎樓犯意,強調他承租室內面積僅3坪,只能擺設煮麵攤具、冰箱及
櫥櫃,供客人使用的桌椅被迫放在騎樓,他每天歇業都會將桌椅收進店內。
檢方調查,程姓男子營業時間內將可移動的桌椅擺在騎樓,歇業時收起,並不具有繼續性
,與竊佔罪構成要件不符;況且,警方早在92年間就以竊佔罪將程送辦,獲不起訴確定。
檢方認為,警方只要落實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一定能排除路障,這些行為無
須以刑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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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86.72
→ krist99:重點是好吃嗎?(誤) 06/13 13:03
推 arati:所以乖乖租店面給客人做的店家都是白癡嗎? 06/13 16:26
→ welly0923:沒有阿.還是可以開單阿.檢方是說開單就好不需要另外處罰 06/13 19:08
→ car:騎樓本來就是1F所有權狀的一部分, 為公益通行而受處分限制 06/13 19:17
→ car:承租1F的人當然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騎樓, 沒竊佔問題 06/13 19:18
→ car:真的妨礙到行人交通也只能開行政罰單. 06/13 19:19
→ chenglihao:最大原因是積分..請參考兒少法獎勵計劃.. 06/13 23:00
→ kandorian:我比較好奇的是像阿宗麵線那樣提供椅子給大家坐在騎樓與 06/14 11:42
→ kandorian:馬路上吃,到底有沒有違犯法規呢@@?雖然算是當地特色,不 06/14 11:43
→ kandorian:過說完全合法看起來好像也怪怪的....@@ 06/14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