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會審議「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然而對於「身分不明」的遊民應如何
處置,有不同聲音,不僅難以查出其家屬通知領回,後續輔導安置也牽涉個人意願及人權
。法規會召集人林晉章認為,身分辨識問題在法律層面尚未健全,遊民恰巧凸顯此問題。
北市萬華去年發生灑水驅離遊民爭議,北市府提出「台北市遊民輔導安置自治條例
」修正草案,送議會審議,加強遊民的輔導管理機制。
依據修正條文,遊民經查明身分、戶籍後,具榮民身分者轉介當地榮民服務機關安
置,一般市民通知家屬、扶養義務人、監(保)護人領回,無家屬或監(保)護人或無法
照顧,由社會局依社福法令協助。
然而,當遊民身分難認定,例如謊報名字與身分證字號,就無法判斷其真實身分,
必須帶回派出所才能確定。社會局長江綺雯說,警察行使職權得以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
證,最多三小時,但是否接受安置輔導,還是尊重個人意願。
林晉章說,《戶籍法》雖規定國民攜帶身分證,但沒帶並不處罰,以至於當警方查
身分時,有謊報閃避的空間,廣泛而論,例如行人違規穿越馬路,不像車輛有車牌號碼一
查便知,有可能謊報,此問題存在於社會上各層面,透過遊民的身分認定困難加以凸顯,
要求社會局加以研議,該條文暫擱。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3010300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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