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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B-4: B-4、討噓文 缺乏討論內涵,且引起多數板友反感者。 蓄意仿效他人以行諷刺之實者,只要引起多數板友反感,亦以此項論處。 新增補充說明:由於本身屬於違規文章,故在此類文章噓文者將不處置 但如噓文者涉及人身攻擊仍然會以C-1處置 原B-5: B-5、刻意引戰文 欲以模稜兩可之議題,引起惡性輿論導致板面失和者。 修訂為: B-5、引戰文 不論是文章與推文,欲以模稜兩可之議題,引起惡性輿論導致板面失和者 將會先以此條款處置,待釐清細節後再考慮解除與否 原B-10: B-10、板務文 請與板主群來信討論,請勿在板面上回覆公告文。 修訂為: B-10、板務文 除了禁止回覆公告外,也不得在公告底下詢問 有疑問請與板主群來信討論,請勿在板面上回覆公告文。 原C-2: C-2、亂噓文 噓文請說明理由,否則將以此項論處。 C-2-1、[分享]類型文章,一律禁止噓文,否則將依亂噓文論處。 *包含[分享]類型回文的任何文章。 修訂為: C-2、亂噓文 噓文請針對該文章內容說明反對理由,否則將以此項論處。 公告文亦不得噓文。 補充說明:取消原C-2-1,意即範圍將擴大為所有類型文章 原C-4: C-4、無關魔獸爭霸文 諸如:廣告文、私人恩怨文、政治文...等。 在發文前請三思,轉錄時請記得看清文章內容。 補充說明:推文在C-4檢驗範圍之內 -- ┌──────────────────┐ / ̄ \ │ ◣◢ ▌ │ /◥◥ ◣▏ ▄ ▌▄▄ _▁▂ ▄▃▂▁ˍ_ ▌ ▌ ▌ ├─── | ─────── ▌ ◤ ▌ ▌ ▌ ▌▌ ` ◤▏|▏ └──────────────────┘ \ |◥█ |/ 皿\ ψgarni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36.12
guh53067:少一條不能噓公告一.一 08/15 01:35
FoxQ:篇讓我想到17346 08/15 01:50
FoxQ:這篇 08/15 01:51
※ 編輯: FrostMaiden 來自: 59.104.136.12 (08/15 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