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nzdevour (吞食)
看板WarCraft
標題Re: [信長] 信長之野望Z 16.0C
時間Mon May 23 21:46:33 2011
※ 引述《b0017570 (FN)》之銘言:
: 第一個需要注意的是這句均係Blizzard Entertainment或其許可人所擁有
: 許可人指的就是購買這套軟體的玩家(參照使用者合約第1條)
: (我們在這邊先不探討玩家手上的WC3是否正版,預設為使用正版)
: 所以這邊使用者合約第2條
: 並不是把所有的權利都歸給了Blizzard
: 可以看到這句 如違反本合約,Blizzard之許可人亦得保護其所擁有之各項權利
: 所以我們可以合理的推論出
: 這段主要是聲明即使你購買了WC3,是其許可人
: 但是裡頭的所有遊戲資源(內建音效、模組等)的擁有者仍然是Blizzard
: 而玩家利用編輯器所創作的"創意"仍然是屬於其許可人
這應該是FN有點誤解了。
我貼一下原文:
2. Ownership. All title, ownership righ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nd to the Program and any and all copies thereof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ny titles, computer code, themes, objects,
characters, character names, stories, dialog, catch phrases, locations,
concepts, artwork, animations, sounds, musical compositions,
audio-visual effects, methods of operation, moral rights, any
related documentation, and "applets" incorporated into the Program)
are owned by Blizzard Entertainment or its licensors.
licensor(FN說的許可人)並不是指購買這套軟體的玩家,
而是指授權者。(被授權者叫作licensee)
所以按授權合約走,東西就是玻璃渣的。
真要討論的話,應該是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是否明顯不利的問題,
但那就無關本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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うまれて、すみ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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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51.26
推 yhchen2:異議あり! 05/23 21:48
推 slycsboy:這條裡面所謂的licensor所授的權 應該是()中間的東西 05/23 21:49
→ gonzdevour:這條並不是告訴你獲得了什麼權利,它只是要說所有相關 05/23 21:50
→ gonzdevour:的ownership全都是玻璃渣的這樣而已。 05/23 21:50
→ b0017570:看來的確是我認知錯誤 05/23 21:55
→ gonzdevour:(拍拍) 這只是許多WEer都曾經犯的錯。 05/23 21:56
→ gonzdevour:不過我覺得這個契約有問題,沒有人格權不得主張的道理 05/23 21:57
推 chiefviola:推專業 05/23 22:19
推 M26:這才是對的,實際上WE這就是修改圖的自由平台 05/23 22:59
→ M26:利用讓圖不完全來鎖圖進一步成為"所有物"從一開始就是錯的 05/23 23:00
→ M26:今天我穿綠帽加紅鞋,我很有創意,別人學我,我告別人偷走我 05/23 23:01
→ M26:創意。 這種事情根本就是錯誤 05/23 23:01
→ M26:就算妳舉證(很難)你花了多少心血, 都沒有用,因為這是自由的 05/23 23:02
→ M26:如果你是自己寫出WE,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05/23 23:03
→ gonzdevour:如果在理想國裡,我會完全同意M26的說法。 05/23 23:19
→ gonzdevour:但實際上有很多事情會讓理想變質。 05/23 23:20
→ gonzdevour:當人們希望從WE求名求權,就會希望自己能掌握資源; 05/23 23:23
→ gonzdevour:「有所求」是WEer進步的動力,但也是藏私的動機。 05/23 23:23
推 Legend007:簡單講 錢BZ賺就可以了 其他人可以幫 但是不用想分 05/23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