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抗戰期間德國對國軍軍備的發展與影響
由於德國在民國8年並未加入列強對中國的軍火禁運協議,故而,在民國一0年代起,德
商就開始售予中國軍火,德國軍事顧問也應聘來華。民國17年(北伐時期)蔣中正先生
聘請德國包爾(Max Hermann Bauer)為軍事顧問,協助建軍,使得中德軍事合作關係更形
密切。 自此中國的軍火物資和兵工建設,都獲得德國大力的支持;中德間的商務貿易,
亦隨雙方關係的加強而與日俱增。民27年上半年間,德國對華輸出總值高達6400餘萬元,
佔中國進口總數14.49﹪,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對華輸出國。
隨著德政府的親日,德國軍事顧問在華與中德的軍火交易,都造成德國外交政策上的矛
盾,這種矛盾隨著中日戰事擴大,導致中德關係的惡化。隨著民國25年11月25日德日簽
訂反共協定;日以反共協定脅迫下,德遷就日對華採取停運軍火、召回軍事顧問,遂於
民國27年7月5日德國顧問全體離華,結束十年來中德軍事合作關係。 以下針對這段期間
中,德國在軍火供應、軍事顧問派遣與影響概況等方面分述如下:
一、軍火供應:
中德大批軍火交易於民國26年5月,即向德國與捷克購買,包括輕重機關槍、步槍和重武
器等,適時趕上對日戰事,供給當時將近30萬人接受德式訓練和裝備的陸軍部隊。
民國27年1月間,軍火採購項目包括有步槍30萬枝,每枝配彈1000發;自來德手槍3萬枝,
每枝配彈1000發;重機槍2萬挺,每挺配彈1萬發;德製迫擊砲500門,每門配彈2000發;
三七口徑戰防砲500門,每門配彈1000發。 是年3月1日至2日,續購武器計有迫擊砲300
門,每門配彈3000發;二十響卜殼手槍2萬枝,每枝配彈2000發;單管高射砲300-500門
,每門配彈5000發。 這些武器供應中國陸軍部隊,共計30萬之眾。民國27年7月初,假
借芬蘭訂貨,秘密起運赴華的軍火計有克魯伯廠十五公分榴彈砲砲彈6000發,四七公分
坦克砲彈1萬8千發,毛瑟槍5000枝,合步樓公司槍彈3千7百萬發及車件、水雷等。
二、軍事顧問派遣:
自民國17年至民國27年間,德國駐華軍事顧問共有五位總顧問,其任期如表一。顧問團
的組成,是以退伍軍官、經濟和技術專家為主,不具有官方身分,實際上,卻是受政府
幕後支持。 由於民國17年首任總顧問包爾的建議,成立了一個教導團,包括有:一個
步兵隊和重兵器隊,一個乘馬步兵隊,一個砲兵隊,一個兵工廠和一個通信隊。同時也
成立了一個軍官研究班和譯述訓練班,以便瞭解德國的戰術訓練,作為日後儲備譯述人
才之用。 包爾認為中國軍隊現代化之前,必須具備工業的基礎,才能建立軍火工業,
德國顧問團的工作重點轉移至經濟建設議題上。 同時,引進德國工業家的資本和技術
,藉以發展中國國防工業,是其後繼任者依循的基本政策。
繼包爾之後的克禮拜爾和魏澤爾時期,顧問工作以從事實際軍事訓練為優先。不僅德籍
顧問人數增加,至少每一兵種都有一位德國顧問擔任訓練,各兵科學校的教育也有德籍
顧問協助指導,並考選青年軍官赴德深造。 民國22年6月,賽克特致蔣中正先生重整中
國陸軍建議書,內容重點為:(1)編練「模範旅」,予以現代化武器的配備;(2)興建鐵
路及公路網;(3)成立軍官團;(4)建立中國自己的武裝工業。 賽克特使華的任務,一方
面促進中國國防工業之發展,一方面在增強陸軍之戰力與素質。 這些真誠協助中國建立
武裝部隊的努力,實可證明德國軍事顧問參與中國軍事建設成效卓著,除協助領導構築
國防工事之外,更在訓練軍隊方面表現非凡。
表一:德國駐華軍事顧問團總顧問任期表
級職 譯名 原名 任職時間 離職時間
上校總顧問 包爾 Max Hermann Bauer 1928年11月 1929年4月
上校代總顧問 克禮拜爾 Hermann Kriebel 1929年4月 1930年5月
中將總顧問 魏澤爾 Georg Wetzell 1930年5月 1934年4月
上將總顧問 賽克特 Hans von Seeckt 1934年5月 1935年3月
上將總顧問 法肯豪森 Alexander von Falkenhausen 1935年3月 1938年7月
資料來源:王正華,《抗戰時期外國對華軍事援助》,〈台北,環球,民76年4月〉,
頁48-49。
三、影響概況:
中國對日抗戰之前的各部隊,大多都是使用德式裝備與武器,軍隊訓練與教育更深受德國
教官的影響。在抗日期間,中德兩國的軍事合作,並沒有產生任何的後遺症。尤其在,「
八一三」松滬戰事爆發後,德國軍事顧問表現特別突出。此役以德國顧問所訓練的中央軍
精銳投入戰場,第八十七師與八十八師不僅有德國顧問配屬其中,其火力之強與訓練之精
均為國軍之冠。當時德國顧問參與作戰計畫,連上將總顧問法肯豪森(Alexander von Fal
kenhausen)不顧德國禁令,都趕赴上海協助部署防衛。9月間,在上海的德國顧問和其他
方面的顧問共有71人之多,日本與西方人士對於上海保衛戰乃有「德國戰爭」(The German
War)之稱。 總計民國26年至27年間,中國部隊中採用德式裝備、武器與編制的陸軍部隊計
有60萬人,並有相當多的德式武器、裝備作為軍隊更替或補充之用,影響所及的確深
遠。
四、小結論:
與德國的軍事合作發展過程中,不難看出在軍事合作運作系統的架構中,「戰略物資需求
」均為兩國軍事合作的變項因子,因而兩國軍事合作運作的「對等位階」產生等同的情形
。
肆、抗戰期間蘇聯對國軍軍備的發展與影響
民國二0年代蘇聯在歐洲和亞洲同時受到德國和日本的強大威脅,國防戰略上西線的德國
又大於東線的日本,如何減輕甚至遠離日本的威脅,是重要的戰略考慮。 也就是避免兩
面作戰。因此,蘇聯的遠東政策以解除日本進攻為其首要考量事項。以下將從蘇聯的軍火
供應、貸款、軍事顧問派遣、俄員隊援助與影響概況等方面分述如下:
一、軍火供應
盧溝橋事變發生後,由於美、英的觀望,僅有蘇聯表現出友誼,故而,中國努力爭取。是
年8月21日,在南京簽訂「中蘇互不侵犯條約」,有效期間五年。 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簽訂
後,蘇聯對中國軍火援助隨即開始,除提供空軍亟需的戰鬥機之外,並裝備陸軍24個師。
歐戰爆發後,民國29年6月14日,德軍攻入巴黎,法國政府瓦解。德國在國力權衡下,於
民國30年6月開始揮軍進攻蘇聯,蘇聯在自顧不暇的情況下,是年10月宣佈停止供給援華
物資。
綜計蘇聯提供的軍火武器,據抗戰期間曾任駐華軍事顧問趙列潘諾夫(A.I.Cherepanov)的
憶述,俄售予中國總共飛機885架,大砲940門,機關槍8300挺,及其他武器多種。
二、貸款
蘇聯與中國的合作,除了軍火供應之外,還貸款給中國,從民國27年6月10日起至30年6月
1日止,共貸給中國9筆有案可稽的貸款,總計1億7317萬5809美元。 參閱附表二。這些貸
款都是用來購買軍火武器,對於抗戰時期的中國來說,軍火武器的獲得有其實質上的幫助
,這種借款性質的軍火交易,中國是以礦產品及農產品各擔半數陸續償還。
附表二:民國27年6月至30年6月期間中國向蘇聯購料貸款統計表 單位:美元
貨 名 價 款 結 算 日 期
第一批 30,321,164 民國27年6月10日
第二批 8,379,294 民國27年6月20日
第三批 9,856,979 民國27年6月27日
第四批 29,601,215 民國27年9月28日
第五批 21,841,349 民國28年9月1日
第六批 18,622,024 民國28年9月1日
第七批 3,909,725 民國28年11月1日
第八批 49,520,828 民國30年6月1日
第九批 1,123,232 民國30年6月1日
總 計 173,175,809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年鑑編纂處,《財政年鑑三編》,1948年,第11篇物資,
第一章貿易,頁20-21。
三、軍事顧問派遣
在軍火與貸款供應中國的同時,蘇聯同樣派遣軍事顧問來華,主要目的是讓蘇聯軍方得
到一個研究中日部隊的能力,在中國戰場上測定德國的軍事構想、訓練制度和裝備的機
會,使中國戰場變成蘇聯受過科學訓練人員試驗和觀察的研究室。蘇聯軍事顧問的任務
,正如民國29年秋,當史達林派崔可夫(Vasili I. Chuikov)來華出任駐華武官兼總顧問
時,史達林對其言:「我們駐華全體人員的任務就是要緊緊束縛日本侵略者的手腳,只
有當日本侵略者的手腳被綁住的時候,我們才能在德國侵略者一旦進攻我國時,避免兩
面作戰。」
德國的軍事顧問離華之後,蘇聯的軍事顧問立即遞補上,各戰線、各軍兵種司令部、各
兵科學校亦都有蘇聯軍事顧問的身影。蘇聯的軍事顧問雖有前述的各種任務在身,但對
中國戰場上的建言,也有諸多建樹,例如:蘇聯軍事顧問趙列潘諾夫在民國27年7月底
抵達武漢,趕上武漢會戰的進行,當時中國採取戰略退卻的消極防守方式,趙氏向蔣中
正先生建議:「在國軍總反攻之前,似應先行設立若干突擊隊,在若干個別地區不斷地
發動攻擊戰,使日軍窮於應付,防不勝防,來消耗日軍的潛力。」
蘇聯軍事顧問為獲取本國作戰利益,也曾做不惜喪失中國戰場上利益的建言。例如:第
一次長沙會戰之前,民國28年8月初趙列潘諾夫,為減輕日俄兩國在諾門坎邊界衝突中俄
軍所受壓力,故一直要求中國長沙會戰要提前發動大規模攻勢,此項舉動引發陳誠將軍
對趙總顧問的不滿,進一步造成趙的去職。
四、俄員隊的援助
蘇聯為使避免兩面作戰的戰略貫徹執行,另一項重要的舉措就是,自民國26年11月成立
蘇聯空軍志願隊,又名俄員隊,協助中國空軍對日作戰;同時,協助伊寧空軍教導隊,
訓練中國驅逐機與轟炸機人員。此一隊伍的加入,使得中國在民國27-28年間的領空上,
擁有可與日作戰的航空部隊。 俄員隊的編組:計有兩個驅逐大隊(一個大隊為E-16驅逐
機×40,另一個大隊為E-15驅逐機×40),兩個輕轟炸大隊(各為SB輕轟炸機×20
),一個重轟炸機(DB-3重轟炸機×4)。 作戰期間,擊落日機一百餘架,日本軍艦與
運輸艦共70餘艘,俄國飛行員犧牲計有二百餘人。中國當時的空軍官校學生第九期及十
一期的大部分學生,也都由俄籍教官擔任學科與飛行訓練。
五、影響概況
(一)民國26年8月21日在南京簽訂「中蘇互不侵犯條約」。 此項締約,在外交上支助中國
,改變中國單獨對日作戰的情勢;在實質上,供應中國武器裝備編成24個陸軍師及支援
抗戰初期的空中作戰兵力。
(二)簽訂「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的另一效果:是使日本數十萬關東軍,被迫滯留在現地
(我國東北),不敢貿然入關,參加其侵華戰爭。即使在民國30年4月13日,蘇聯無視「
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第一條規定,復與日本簽訂「日蘇中立條約」,但因蘇聯仍保有30
個步兵師,戰車2300輛,飛機700架,依然駐留遠東,而使日本在偽滿約70萬的關東軍,
與600架飛機,仍未敢貿然入關作戰。
(三)蘇聯軍事顧問來華,雖然提供不少軍事訓練與建軍的良策外,另外也帶來另一項副產
品,就是使得中共八路軍快速擴充的機會,由民國26年上半年的3萬名士兵,到27年5月擴
編有9萬6千人,28年5月增加到15萬6千人,29年8月擴充到40萬人。
六、小結論:
與蘇聯的軍事合作發展過程中,可以探究出蘇聯軍事合作的變項因子計有:
(一)「國家戰略利益」--簽訂「中蘇互不侵犯條約」,以牽制日本的關東軍主力,使其
無法對俄採取任何軍事行動。
(二)「軍事戰略利益」--從中國戰場習得德國作戰的戰術戰法經驗,有利爾後與德國作
戰時預作準備。
(三)「戰略位置利益」--在遠東地區,以駐軍30個步兵師較少的兵力,藉由與中國保持
友好,牽制住日本對蘇聯的威脅。
(四)「等值利益交換」--蘇聯供應的軍火,中國是採以物易物方式,以礦產品與農產品
償還,有利蘇聯備戰需要。
就中國而言,軍事合作的變項因子則以「戰略物資需求」--武器、裝備為首要,以及「
國家戰略利益」、「軍事戰略利益」、「戰略位置利益」等項目,在內容上已有所不同。
又由於我國的軍事合作是屬急迫性,對蘇聯而言,則非屬急迫性,因此也造成「不對等位
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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