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抗戰期間美國對國軍軍備的發展與影響
美國在一次大戰後,由於孤立主義的抬頭,政府受限於中立法之規定,雖然在中日戰爭爆
發後,美國仍無法對中國提供任何的貸款或軍事援助。民國二0年代,美國為解決其生產
力過剩,市民購買力弱,商業制度漸趨崩潰之際,提出振經方案,解決社會的生產和消費
失調現象的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新政措施。在此一措施與經濟壓力
之
下,中國的貸款與採購美國物資,有了轉圜餘地。更加上,日本偷襲珍珠港之後,加速打
開援華之路。中美的軍事合作依時間劃分可分為貸款、租借法案軍援、軍火供應、軍事顧
問派遣、空軍航空隊的援助、影響概況等項目,分述如下:
一、貸款
在中國亟思外援之際,又有利推展美國政府的振經方案措施互動推瀾下,民國27年11月15
日,促成美國總額為2千5百萬美元的桐油借款。並指定該款只可用於購買美國農業產品及
工業品,不得移作他用。 繼桐油借款之後,民國29年4月20日,中美成立華錫借款,借款
總額為2千萬美元,亦為商業性質的信用放款。 借款用途仍限制購買美國農產品及工業品
,不得用於購買軍械,但可以購買軍需物資,如銅、鋼、鋁、鎳等。
民國29年10月22日,中美鎢砂借款成立,由華盛頓進出口銀行借給中央銀行2千5百萬美元
現款。民國30年2月4日,中國政府與華盛頓進出口銀行簽訂金屬借款,總額為5千萬美元
,其中半數為現款,由我國自由支配,用途不受限制,半數為貸款,規定用於購辦軍火以
外之美國農工產品。 除此之外,美國成立平準基金協定,主要係供作穩定中國通貨之用
。
至民國31年3月,中美成立5億美元信用貸款,主要提供穩定通貨,抑制通貨膨脹,也有部
份供作軍品購料之用。
二、租借法案軍援
由於英國採購美國軍火,造成英國沉重的財政負荷之後。美國羅斯福總統為解決此一問題
,提出租借的構想,民國30年1月6日羅斯福總統向國會演說,揭示租借法案,經過兩個月
的辯論,於 3月11日簽署生效。3月15日羅斯福總統在白宮新聞記者晚宴上,發表援助演
講,堅定的保證:「…中國必將得到我們的援助。」
民國30年4月17日,租借法案生效後,第一批援助中國的物資總數計4510萬,獲得商用卡
車2000輛,軍用卡車2000輛,曳引機150部,載客車300輛,汽油(航空和汽車用)5百萬
加侖,及各式油品多種。
根據美國政府公佈資料,自租借法案生效後,至民國33年6月(8月份資料),美運往各國
物資總值28,270,351,000美元,英國所獲總值9,321,599,000美元,佔32.97﹪,蘇聯所獲
總值5,931,944,000美元,佔20.98﹪,中國所獲總值153,584,000美元,佔0.53﹪。中國
獲得如此少,根據負責辦理軍貸事宜的宋子文分析的原因是:(1)美國本身生產供不應
求;(2)部分美國軍官藐視中國抗戰能力;(3)美國視英、俄戰場較遠東重要;(4)
滇緬路運量太小,仰光失守,交通更加艱阻;(5)珍珠港事變後,美國本身船隻損失大
,海運更加困難。另一項關鍵因素是,英美參謀首長聯席會議於民國31年1月26日成立軍
火分配委員會(Munitions Assignments Board),由英、美兩國決定軍火物資的分配。中
國均不得派代表參加,實未獲得平等待遇。
民國31年4月底緬甸失守,我國對外交通完全斷絕,使得對美援物資僅能由駝峰空運獲得
,此一航線從印度阿薩密省(Assam)北部的迪尼亞(Dinyan),經喜馬拉雅山,抵達中國昆
明。當時運補物資主要裝備中國反攻緬甸的駐印軍,以及供應十四航空隊與史迪威部隊,
再運至中國戰場的,實在非常有限。
直到民國34年1月恢復滇西陸上交通,加以中印公路通車,中國打通了西南國際交通線,
從此軍火源源不斷輸入。總計民國34年1至9月中印、中緬公路、油管及駝峰空運入中國
物資共達602,800短噸。
三、軍火供應
(一)空軍方面:
民國30年2月美國運交P-40型戰鬥機36架給中國,實際上是由美國空軍志願隊使用;是年
7月再運交P-40型戰鬥機64架,共計一百架,仍交由美國空軍志願隊使用。
民國31年4月到32年2月,由美國運至印度的驅逐機共有263架,經印度卡拉齊(Karachi)
再轉飛中國,只剩下136架。由於輸運路線過長,轉運中或遭日軍攻擊,或試飛訓練失事
,損失率頗高。
陳納德於民國32年7月26日擬具「現代化中國空軍計畫」,其主要指係在印度卡拉齊成立
教練隊,中國派空軍第一、三、五等大隊前往受訓,以接收美國新機回國參戰。再裝備
第四、第十一、第二大隊及第十二中隊。
中國空軍自民國30年以後,從俄援飛機轉而換裝美式飛機,驅逐機以P-40機型及P-51機型
為主力,轟炸機以B-24、B-25為主力。綜計抗戰以來,中國向美國購買及租貸的飛機共有
1394架,其中包括驅逐機1038架、轟炸機244架、偵察機15架、運輸機97架。民國31年6月
起,中國空軍開始接受美機裝備及訓練;民國32年起,空勤軍官初級班在印度卡拉齊訓練
,中、高級班送美訓練。
(二)陸軍方面:
民國30年3月中國向美國提出要編成30個陸軍師的要求,美國並沒有同意;直到民國31年
初,日軍進攻緬甸,英軍請援,中國乃編組遠征軍,以三個軍分道援緬。3月史迪威出任
中國戰區參謀長,負責指揮在緬甸作戰的中國軍隊。由於緬甸作戰失利,遠征軍撤退入印
,急待整補。史迪威為求反攻,乃向我軍最高當局提出在印度訓練中國軍隊方案,就是利
用美國租借法案租借物資裝備,由美國軍官訓練,組成兩軍,每軍三師,外加一個師及傘
兵部隊6個營為後備,訓練若干砲兵部隊及坦克部隊擔任火力支援與打擊火力。其目的在
提供國軍日後充分使用新武器的技能和戰術。史迪威計畫利用印度東北比哈(Bihar)省的
藍姆伽(Ramgarh)為訓練中心,訓練中國部隊,以此為核心,建立中國新軍三十個師。
民國34年8月間,美國準備對中國南海沿岸的日軍大舉反攻,代號為「躁進作戰」
(Rashness Operation)的軍事行動,準備以中國部隊由地面向海岸推進,同時調撥緬甸
的美國空軍及技術部隊參加作戰。為配合「躁進作戰」計畫,魏德邁推動代號為「貝塔
」(Beta)的整編作業,是年5月開始實施,11月完成陸軍共36個師,裝備50萬人,並包
括兩個空軍部隊。但是尚未實施反攻,日本即宣告投降。
(三)海軍方面:
由於美國自太平洋地區作戰軍事形勢好轉之後,美國海軍正向日本本土推進,為因應軍
事需要與配合盟軍在中國東南沿海登陸起見,美國有意協助中國重建海軍,俾能在太平
洋協助美軍對日作戰。故於民國33年1月中國提出租借艦艇驅逐艦與布雷艦各4艘時,6
月美方原則同意租借護航驅逐艦或大型驅逐艦4艘,及掃雷艦4艘。由因尚未接裝返國,
日本已宣布投降。使得抗日戰爭中,海軍無法有效獲得新武器與日作戰。
四、軍事顧問派遣
民國30年美對我實施租借法案後,即派遣一軍事代表團來華,協助訓練接受美援裝備的
國軍。因為美國陸軍部認為宋子文主持的國防物資供應公司缺乏瞭解美國軍備狀況的軍
事顧問,中國所要求的軍械武器並不能符合中國的實際需要及運輸狀況,乃決定派遣軍
事代表團駐華,主要任務為協助租借法案項下援華事項的運作。 根據陸軍部長史汀生(
Henry L. Stimson)的指令,代表團置於駐華大使的協調管轄範圍內,直接受陸軍部長指
揮,同時與駐華大使合作。其職權有四:(一)協助中國政府對根據租借法案供應中國之
軍事援助作最有效的運用。(二)建議並協助中國政府訓練中國人員使用及維護美國根據
防禦援助所供給之物資、裝備與彈藥。(三)當應要求時,協助政府其他部門的人員未達
成租借法案中有關中國事項而執行的任務。(四)按照判斷最利於分配給予並利用於中國
的軍需品之種類及數量,向駐重慶之防禦連絡官或霍浦金斯(Harry H. Hopkins)(羅斯
福顧問)提供建議。
軍事代表團內部組織:計有團長一人,團部分為一處五科,一處就是參謀處,內置財物
、經理、醫務及專員等四課;五科就是人事行政科、情報聯絡科、組織訓練科、供應科
、作戰計畫科等。團員計40人。
美國的租借法案軍援中國就是要維持中國的作戰,絆住陷在中國大陸的百萬日軍,使其
無法向太平洋其他地區蠢動。因此,美國不僅供應武器裝備給中國,進而由美國顧問組
織訓練和整編中國軍隊,以增進中國軍隊的作戰效能。
五、空軍航空隊的援助
美國空軍航空隊的支援區分有三個時期:第一時期是中國空軍志願大隊,涵蓋的時間是
自民國30年8 月至31年7月間。自從蘇聯的志願隊於民國28年下半年至29年夏分批返國
之後,由美國陳納德先生率領的駐華航空武力於民國30年8月1日成立;是由陳納德在美
國民間招募來華助戰,初期所使用的飛機是P-40B型戰斧式戰鬥機,共有100架。在此期
間中,填補中國領空的漏洞。首次助華空戰是在民國30年12月20日與自越南來襲昆明的
日機10架戰機遭遇,志願隊升空迎擊,擊落敵機4架。在中國空軍志願大隊時期總計擊
落或擊毀敵機268架,可能擊落64架,志願隊損失68架,陣亡20人,失蹤4人。其中有54
名人員因戰功獲得中國政府頒授雲麾勳章及星序獎章,中國用於志願隊的費用8百萬美
元,正如宋子文說的:「此乃中國最妥善的投資事業」。
第二時期是駐華航空特遣隊:涵蓋的時間是自民國31年7月至32年3月,由志願大隊改編
而成,是美國正式成立的航空武力派駐中國的開始。駐華航空特遣隊的戰績,在成立與
支援將近9個月的時間中,總共擊落日機149架,另可能擊落85架戰機。特遣隊本身損失
計有P-40驅逐機16架,B-25轟炸機1架。自此以後,掌控了整個華南、華中的制空權。
第三時期是第十四航空隊:涵蓋時間是自民國32年3月至34年8月,由駐華航空特遣隊擴
編而成的獨立作戰單位。 十四航空隊在民國32年成立的一年中,總計擊落日機365架,
可能擊落89架,地面炸燬日機近100架,炸沉日艦及裝備、設施、人員、馬匹無數;航空
隊本身損失60餘架。
事實上,美國支援中國的部隊除空軍之外,另外就是在駐印陸軍「美軍G字團」部隊(
推斷為當時美軍駐印蘭姆伽訓練基地的教導團)。
六、影響概況
(一)租借法案下的影響:總計中國在租借法案中,獲得美國援助870,435,000美元,佔
總援助的1.8﹪。事實上,租借法案下的美國援華行動,其原則早已訂定:1.重歐輕亞。
2.以最小限物資供應中國戰區,絆住陷在中國的百萬日軍,不致威脅太平洋。因此,中
國自民國30年接受美國租借法案援助後,三軍裝備與訓練均採美式,造成對美國過度的
依賴。戰時美國租借軍援施之太少,戰後美國軍援施之太遲,在美國政治的壓力下,使
中國在軍事上失去自主性,仰賴美國協助中國建立現代化的軍隊,付出的代價是慘痛的
。
(二)史迪威使華,由於中美雙方對其職權之界定未能一致,遂造成嚴重的爭議,尤其是
關於美國援華物資監督與管理權,影響中國甚大。
(三)對日抗戰期間,美國的援助不是「及時雨」,也沒有用在「刀口上」。大多是在抗
戰勝利之後遂行的,對於抗日戰爭實質上幫助不如供應實質數字大。諸如:民國35年中
美五筆工業用品、購艦、鐵路、棉花等借款是在勝利之後成行的; 在軍火供應海軍方
面亦是如此,在美國同意租借護航驅逐艦或大型驅逐艦4艘,及掃雷艦4艘之後,接艦返
國已是勝利之後的事,根本派不上用場。
七、小結論:
與美國的軍事合作發展過程中,可以探究出美國軍事合作的變項因子計有:
(一)「國家戰略利益」--提供中國軍火與貸款,有利牽制日軍在遠東地區的作戰,遂
行先擊敗德國,再擊敗日本的大戰略行動,有利美國的聯盟作戰。
(二)「銷售市場需求」--藉由中國的貸款,美國將過剩的農產品運送中國。
(三)「戰略位置利益」--珍珠港事件引爆美國的參戰,由於遠東地區對於美國而言,
在船艦運送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以最小援助中國,牽制住日本在遠東的百萬大軍,
就美國戰略而言,具有瞰制之利。
(四)「等值利益交換」--美國供應中國的軍火、貸款,也都是採以物易物方式,中國是
以生產的鎢沙、銅油…等產品償還美國的債物。
就中國而言,軍事合作的變項因子則以「戰略物資需求」--武器、裝備為首要,以及「
國家戰略利益」、「軍事戰略利益」等項目,在內容上已不相同。也由於我國的軍事合作
是屬急迫性,對美國而言,則屬非急迫性,其程度上的差距更大,因此造成「不對等位階
」更大。
從上述三個國家與中國的軍事合作經驗中,找到影響軍事合作的各項因子之後,接下來要
探討除了這些因子之外,還有沒有其他變項因子存在,以及軍事合作運作系統當中,各項
因子影響力的大小等問題。
陸、軍事合作運作系統的核心問題探討
軍事合作運作系統與一般「建案」的專案管理做法相同。是按照專案管理方式,建立專案
管理團隊、進行專案規劃、外包管理、專案監督與控制(含評估)、系統導入(含維護)、專
案中止等步驟進行。軍事合作運作系統它應該是在國家利益前提下,吻合國家的軍事戰略
走向與需求,並且在專業的研發團隊與機構下進行規劃;同時,也要有軍事教育與訓練來
支撐。其中最重要與最難判定的就是運作系統的核心--變項因子相關性問題的提出:
一、軍事合作運作系統變項因子的探討
從前面節次中,歸納出影響軍事合作系統架構的變項因子計有:國家戰略利益(聯盟利益
)、軍事戰略利益、戰略物資需求、戰略位置利益、市場需求(軍火與農工產品)與等值
利益交換(以物易物)等項目。除此之外,「科技整合需求」也是變項因子之一,理由是
,當前的國際間的軍事合作諸如:美、日的軍事合作與歐、美的軍事合作諸多因素都是因
為當前的武器系統不再是一個單一的國家能力所及而產生的;各國間各有所長,為求研發
新武器系統能縮短時程,減少研發經費與困難性,往往在「科技整合需求」因素下產生合
作關係。
二、「對等位階」因素的影響
從抗戰期間,中華民國政府與多國軍事合作的經驗中,與各國政府間合作的變項因子均不
相同,對國民政府的影響與結果也不盡相同,原因何在?原因就在這些變項因子對各國政
府所產生不同大小與深度的影響關係,也就是「對等位階」不同的緣故。再加上,平、戰
時的需求與急迫性方面的不相同,也會造成「不對等位階」的問題。因此,要探討軍事合
作時,就要特別注意,各個變項因子對於各國的「對等位階」的排序上的觀察與認識。
三、變項因子放大、縮小的功能性探討
軍事合作中,另一項要注意的問題是,影響變項因子極大化與極小化的問題。就某項因子
影響的大小程度而言,主在主事者的認定與利益團體的支撐性而定。軍事合作的成功與否
,特別要注意的就是主事者與利益團體的拉攏與施壓。
其次是,變項因子的排序問題,由於合作國是處於平時或戰時?戰略物資是否缺乏?國防
工業能力如何?科技水準如何?等等都可能是影響排序的關鍵因素。因此,在軍事合作運
作系統下,各變項因子的排序是各不相同的,很難做一系統性的規範或模式;理由是這些
變項因子由何者來認定?認定的準確性如何?這些都是十分專業與困難度極高的問題。
四、小結論:
由上述可得知,軍事合作運作系統架構中是以變項因子為核心,以國家利益與軍事戰略走
向為指導,以軍事教育與訓練為支撐,以下將繼續從抗戰時期的經驗中,探討軍事合作的
指導與支撐性的相關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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