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house (人都有另一面)
看板Warfare
標題Re: [問題]中美南海撞機事件
時間Sat May 5 08:15:01 2007
※ 引述《mmalex (mmalex)》之銘言:
: 如果是機械故障而要求迫降
: 當然都會基於人道考量被准許迫降
: 如果是故意且多次侵犯
: 下場當然就是被打下來
: 有個例子好像是南韓發生過
: 好像太多次故意飛到蘇聯領空 結果蘇聯火大 就真的幹下來一架
: 而且是民航客機
: 基本上這個飛機飛到哪一國的領空 則那個國家就有當然的司法管轄權
: 每個國家的刑法都是採"屬地主義"
: 意思是 只要發生在本國的事 當然是由本國直接管轄
: 司法管轄權不會隨意讓渡給其他國
: 所以飛機迫降後所到的那個國家
: 當然有權立刻調查飛機誤闖的原因 如果查明是故意
: 就可以直接進行逮捕或起訴的動作
: 你說的航空器 或是大使館之類的本國國土延伸
: 是比較偏向於所謂"國際外交慣例 "的禮遇
: 並非真正有所謂獨立於所在國之外的領事裁判權
: 有錯懇請指正 謝謝^^
飛行器的國際公約主要有巴黎公約和芝加哥公約(也就是國際民航公約),
首先要把飛行器分成三種類型:
1.非民用航空器:用於軍事、警察、海關的航空器
2.民用航空器定期航班
3.民用航空器非定期航班
第一種當然是沒有特權的,飛到人家領空擊落都無所謂,
只有民用航空器才有一些在開放天空政策下的特權。
定期航班就是一般國家間進行的航權談判,
內容主要包括航班數、架數、時間、機種、航空公司以及入口和出口機場,
非定期航班是商業包機或非商業用途的航空器,
由於定期航班的所有內容都是事先約定好的,因此也只有非定期航班有一些特權,
例如:無害不落地通過、要求降落加油停留、非商業的上下貨物旅客郵件等,
但是各國仍然可以自由訂定對這些航空器的規範,
像是要求飛行於特定航道、要求降落檢查等。
原則上民用航空器是禁止以武力擊落的,
不過派戰機去要求對方強迫降落(對非定期航班)是合法的,
當然也沒有國家會那麼白目,在確認是民航機後還開火,
韓航和伊朗航空事件都有誤擊的成份在內。
另外所謂國土延伸原則,進入他國領土、領空、領海後就不適用了,
只有在公海上的船泊碰撞才有船旗國管轄的習慣法,
賭神就是這樣噱到陳金城的,巴拿馬船仍然要受香港法管轄。
管轄權是否移轉給他國就像版友所說的,是一種禮遇或習慣,
或者說:拳頭大的就是有道理,
像王老先生非法入境美國,台美間沒有司法引渡條約,
可是如果台灣「有幸」抓到賓拉登,一定是包得好好的馬上送給美國領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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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7.153
推 QuentinHu:推最後一段.... 05/05 09:16
→ QuentinHu:真的抓到的話 叫他們免費送個兩中隊的F-22來換 05/05 09:16
推 sythen:美國:飛機送你們沒關係 後面的維修....口桀口桀 05/05 10:11
→ LUDWIN:到時候不給修就找解放空軍來參訪外包一下:P 05/05 10:51
推 diechan:真要抓到賓老伯,101大樓要不要先裝個方陣還是天弓上去 05/05 11:25
推 mmalex:那如果是偽裝民航機呢 或是已經到了改國境內 05/05 14:35
→ mmalex:卻不聽從指示降落 那該國有權"擊落"他嗎? 05/05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