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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unicht (請叫我優布匠~~>///<)》之銘言: : ※ 引述《unknow12 (LockOn)》之銘言: : : 標題: Re: [閒聊] 士兵的心境 : : 時間: Sun May 11 23:54:48 2008 : : 民主國家不是最講究人權了嗎 : : 在戰場上可不可以對必死的命令說不阿.......(告長官預謀殺人....- -||) : : 還沒當兵的人的疑問 : : -- : : ◆ From: 125.233.244.200 : : 推 RaynorTu:不可以 05/11 23:55 : : 推 chsher:不過如果長官叫兵掃射群眾...台灣的兵會反抗吧XD.. 05/11 23:56 : : 推 WolfLord: 陣前抗命就地正法.... 斃幾個就沒人敢抗命了 05/12 00:05 : : 推 foreigners:視同作戰的情況之下只有兩條路可以選擇 05/12 00:06 : : → foreigners:被槍斃或是打死別人 就這樣XD 05/12 00:07 : : 推 lizard6881:我看斃了狗官的兵可能比較多 05/12 00:31 : : 推 Keith34:違反道德的命令可以要求書面命令嗎? 以免戰後被清算 05/12 00:56 : : 推 MRZ:"有四種人不得享有民主:黨員,軍人,學生,囚犯." by 孫文 05/12 01:04 : : 推 WolfLord:現在的小狗軍官會不會倍草莓兵斃了我不知道, 不過我當兵 05/12 01:17 : 敵前抗命唯一死刑的戰時軍律已經廢止 : 陸海空軍刑法怎麼規定的我不清楚,希望有人可以查一下 陸海空軍刑法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第27條 (抗命罪) I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陸海空軍刑法 第四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第47條 (抗命罪) I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II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I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 IV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第48條 (聚眾抗命罪) I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 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國陸海空軍刑法對抗命罪的條文,其中,第27條應該是指揮官的敵前 抗命,而依據第27條的規定,戰時抗命的罪責,依然是唯一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第47、48條的"命"和第27條的"命"不太一樣,我個人的認知是, 27條所指的是作戰命令,也就是總司令部或參謀本部下達的命令部隊移動、攻擊、 防禦等等的命令,當然也包括軍官下達指揮的部份。而47、48條的命令所指的應該 是部隊中長官的命令,相較於作戰命令,這命令被違反的嚴重性較低,所以刑責也 較為輕。 由於這部分我不太清楚,所以上面的只是我自己的看法,簡單的來說的話,我 的看法是,一個命令的嚴重性,導致它適用的法條不一樣,作戰命令跟上級機關或 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軍事檢察官的認定,會導致他起 訴的法條不同。 稍微提出我的意見,請大家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01.243
kingright:軍法可以用向上訴訟拖時間嗎? 05/15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