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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回應, 有幾個地方我想再說明一下,首先,國際法上標準的二分法下,戰爭是國跟國的武裝 衝突,而內戰則是內國大量居民與中央或是其他團體進行武裝對抗, 並非只限於交戰團體與其合法政府間的武裝衝突。 交戰團體是已經經過其他國家,或是其中央政府承認過的內國武裝團體, 要件方面中野君說明的相當清楚(雖然有些要件各處定義不大一樣), 交戰團體受到承認前,稱為叛亂團體。而恐怖份子當然兩個都不是,沒辦法受到戰爭法 的保障,這一點沒有疑問。但是並非所有國際法都不適用,還有其他人權法跟習慣法的 適用,這裡就不多談了。 (有看UC獨角獸的的朋友可以回憶一下弗爾弗朗托說的,"我們在貴方定義下為恐怖份子, 沒有國際法的保障,當然就膽小起來了。") 而內戰中一旦叛亂團體受到承認,成為交戰團體,日內瓦公約全體都必須加以適用。 然而在非交戰團體的狀況下,仍然必須適用日內瓦四公約的共同第三條,還有國際習慣 法的最低待遇: "第 三 條 在一締約國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的武裝衝突之場合,衝突之各方最低限 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 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 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 因此,對於上述人員,不論何時何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甲)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 (乙)作為人質; (丙)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 執行死刑。 (二)傷者、病者應予收集與照顧。 公正的人道團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得向衝突之各方提供服務。 衝突之各方應進而努力,以特別協定之方式,使本公約之其他規定得全部或部分發生效力 。 上述規定之適用不影響衝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所以一方面,內戰的場合下政府抓到叛亂團體的士兵當然可以以內國法起訴審判, 但是仍必須遵守日內瓦公約跟習慣國際法的最低待遇標準,實際上在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 的判決中就表示過內戰還是要遵守這些義務,否則仍然會產生戰爭責任。 : 以國際法關於交戰團體的定義 : 以趙明義"當代國際法導論"p133所說 : 有幾個要件 我把該書的內容稍作簡化 : 1.要有政治目的:例如以推翻政府或是獨立建國為目標 : 2.有一負責指揮的軍事組織 : 3.要佔領土地 建立實質統治權 : 4.它有遵守國際法特別是中立法跟戰爭法的誠意與能力 : 5.它的實力嚴重威脅合法政府的安全並且有持久作戰能力 : 然後交戰團體還要獲得其他國家的公開承認或默認 : 所以 沒有根據地的恐怖組織並無法適用國際法關於交戰團體的規範 : 再者 同書中也寫到 : 本國政府承認一個交戰團體 : 1.應該給叛亂者與合法政府相同的交戰地位 : 2.合法政府捕獲交戰團體成員不應視為叛亂份子 應給予戰俘待遇 : 3.叛亂者對於外國的侵權行為或契約行為 政府都不再負責 : 但是除了3對合法政府有利之外 : 前兩項都是自找麻煩 : 而且關於3事實上不承認也沒差 : 比如根本就沒有哪國政府會為 : 自國內的黑幫跟外國政府的侵權或契約行為直接負責 契約大概是不可能,但是侵權行為是有可能的,尤其是當受損的外國人本國跟地主國 簽有投資協定時,未能保障外國人免受叛亂侵擾可能會違反投資條約的... Full Security條款,中文忘記怎麼翻了。實際的案例是地主國鎮壓國內叛亂團體的軍事 行動造成投資損害,因此被控違反條約,最後有沒有賠我不大記得,還要確認一下。 但是若承認後就變成戰爭狀態、鎮壓也變成交戰,原則上是不用負責的。 不過當然...本國政府應該不是很樂意為了這種事情承認叛亂團體,實際上的例子 我目前也是一個都沒想到。 : 實務上近年幾乎沒有哪國政府會公開承認 : 有一個團體威脅其正當統治地位並且實質控制國土 : 最近大部分都習慣宣稱對方是犯罪團體或恐怖組織 : 所以對於這些團體的戰鬥員不會像國家之間交戰適用 : 保護戰俘的相關規定 而是宣稱其為罪犯 : 而罪犯適用國內法 國內法則通常是要怎麼判就怎麼判 : 司法本身就瓦解的戰亂地區 還可以此名義公開就地"正法" : 特別近年由於美國打出反恐戰爭口號緣故 : 合法政府只要宣稱不成氣候的叛亂者是恐怖組織 : 就可以任意處置 還可要求國際協助通緝 : 總之 以此狀況 近年不管內戰打的多激烈 : 法理上都可以視為只是官兵捉強盜 : 強盜不適用國際法戰俘保護 : 另一方面 強盜當然也沒有強制理由要保障官兵的戰俘待遇 : 對此合法政府就算不滿 叛亂團體也是"有辦法就來抓啊" : 實務上是常有國際壓力要求內戰的各方 : 給予敵對勢力的平民跟人道待遇 戰鬥員戰俘待遇 : 但外國往往對一群在國內打成一團的人根本沒有強制約束力 : 多半也只能停留在口頭勸告或經濟施壓 : 國際調停跟出兵維和成效有限(雖然比沒有好) : 至於乾脆出兵鎮壓以防止內戰國成為地區亂源 : 讓武器跟戰鬥員流出 : 或成為國際恐怖組織訓練營 海盜跟毒梟的根據地 : 這幾年就連美國都付不起這種成本 頂多是軍援內戰其中一方 : 或在鄰國增設駐軍監視 以防止武裝衝突擴散 就像前面說的,內戰還是會受到國際法的規範,只是程度不大一樣。 特別是最近,像利比亞的狀況其實就有叛亂團體的承認,法國搶著一早承認反抗軍政府, 這時候其實就升級為交戰團體之間的活動了。 像這種狀況法律上應該要適用所有日內瓦公約的規範。而就算不是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 也還是得受到其他人權法的規範,也不是抓強盜就可以丟進汽油池裡點火之類的。(實際 被國際法院認定違反人權法的案例)。也就是因此前南斯拉夫、盧安答等地戰後才有法源 可以審判那些人─雖然只是很少一部份人,否則就只有內國的問題了。 不過我們也看到國際法在人權跟人道(戰爭)法,領域特別無力, 像利比亞那邊還是把人家打死了拖出來遊街...我想雙方大概壓根沒想過國際法的問題吧。 -- ◆───────────── ◤◢"▼ ───────────────◆ ▅▇▄▅▃▂▁_ │ │ Kururugi Suzaku ▇▇◣ ▇▆▅▃ Keep Kicking. │ ▁ _ ◆──── ▃▂▃▄▅▆▁▂▁_ ▲ψquetzal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20.88
NKN:話說扯點無關的 在南部非洲流行的不是將強盜丟進汽油池 05/11 17:28
NKN:而是比較節省汽油稱為"項圈"的方法 05/11 17:28
NKN:將目標綁起來 輪胎外胎掛在脖子上 在外胎內倒入汽油點火 05/11 17:29
leptoneta:違反國際法 虐待戰俘XD 05/11 17:30
NKN:這種私刑種族隔離政策時期常用 現在南非法律不彰地區也還有 05/11 17:30
NKN:回到國際法問題 首先規範這些行為的國際法規是有存在的 05/11 17:32
NKN:但是根本的原因就是國際間缺乏韋伯說的一種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威 05/11 17:32
NKN:可以用武力強制執行國際法-在台灣這權威通稱軍隊或警察 05/11 17:33
NKN:靠武力作亂的人在沒有武力可鎮壓他們的狀態下當然不鳥國際法 05/11 17:34
NKN:毛額頭說"槍桿子出政權" 這話還是很有道理的 05/11 17:34
NKN:鎮壓戰亂的唯一方法還是靠武力鎮壓重建合法性權威 05/11 17:35
NKN:在KOEI遊戲中這俗稱"統一天下"民國無雙有個比較間接手法 05/11 17:35
NKN:叫"聯省自治" 至少成為一種鬆散的邦聯組織 05/11 17:36
NKN:但是在邦聯成員跟成員之間衝突時 還是要使用更上位武力來鎮壓 05/11 17:36
NKN:瑞士跟美國歷史上也發生過一些案件 確立了中央政府的優越性 05/11 17:37
NKN:但是假設今天終於成立了某種地球聯邦軍 被聯邦軍鎮壓的地方 05/11 17:37
NKN:地域本位主義者或是民族主義者還是會很不爽 05/11 17:38
NKN:其實別說那麼大 歐盟雖沒有統一武力但是靠經濟合作聯繫彼此 05/11 17:38
NKN:最近經濟不景氣 歐盟王德國要求西班牙跟希臘重整經濟 05/11 17:39
NKN:執行一些德國所要求的政策 國內不滿聲浪就高漲了 05/11 17:39
prononhead:對啊,最麻煩的是執行問題,這種無政府狀態也是國際關 05/11 20:23
prononhead:係討論的公設。 05/11 20:23
Moreno:推,但補充一下國際戰爭(武裝衝突)已經被禁止 05/17 01:43
Moreno:即使不論日內瓦共同第三條,還有martens caluse. 05/17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