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nonhead (貝爾格萊德紅星)
看板Warfare
標題Re: [問題] 國際法的人道主義在戰爭中的適用
時間Sat May 11 15:00:14 2013
謝謝你的回應,
有幾個地方我想再說明一下,首先,國際法上標準的二分法下,戰爭是國跟國的武裝
衝突,而內戰則是內國大量居民與中央或是其他團體進行武裝對抗,
並非只限於交戰團體與其合法政府間的武裝衝突。
交戰團體是已經經過其他國家,或是其中央政府承認過的內國武裝團體,
要件方面中野君說明的相當清楚(雖然有些要件各處定義不大一樣),
交戰團體受到承認前,稱為叛亂團體。而恐怖份子當然兩個都不是,沒辦法受到戰爭法
的保障,這一點沒有疑問。但是並非所有國際法都不適用,還有其他人權法跟習慣法的
適用,這裡就不多談了。
(有看UC獨角獸的的朋友可以回憶一下弗爾弗朗托說的,"我們在貴方定義下為恐怖份子,
沒有國際法的保障,當然就膽小起來了。")
而內戰中一旦叛亂團體受到承認,成為交戰團體,日內瓦公約全體都必須加以適用。
然而在非交戰團體的狀況下,仍然必須適用日內瓦四公約的共同第三條,還有國際習慣
法的最低待遇:
"第 三 條 在一締約國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的武裝衝突之場合,衝突之各方最低限
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
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
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
因此,對於上述人員,不論何時何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甲)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
(乙)作為人質;
(丙)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
執行死刑。
(二)傷者、病者應予收集與照顧。
公正的人道團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得向衝突之各方提供服務。
衝突之各方應進而努力,以特別協定之方式,使本公約之其他規定得全部或部分發生效力
。
上述規定之適用不影響衝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所以一方面,內戰的場合下政府抓到叛亂團體的士兵當然可以以內國法起訴審判,
但是仍必須遵守日內瓦公約跟習慣國際法的最低待遇標準,實際上在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
的判決中就表示過內戰還是要遵守這些義務,否則仍然會產生戰爭責任。
: 以國際法關於交戰團體的定義
: 以趙明義"當代國際法導論"p133所說
: 有幾個要件 我把該書的內容稍作簡化
: 1.要有政治目的:例如以推翻政府或是獨立建國為目標
: 2.有一負責指揮的軍事組織
: 3.要佔領土地 建立實質統治權
: 4.它有遵守國際法特別是中立法跟戰爭法的誠意與能力
: 5.它的實力嚴重威脅合法政府的安全並且有持久作戰能力
: 然後交戰團體還要獲得其他國家的公開承認或默認
: 所以 沒有根據地的恐怖組織並無法適用國際法關於交戰團體的規範
: 再者 同書中也寫到
: 本國政府承認一個交戰團體
: 1.應該給叛亂者與合法政府相同的交戰地位
: 2.合法政府捕獲交戰團體成員不應視為叛亂份子 應給予戰俘待遇
: 3.叛亂者對於外國的侵權行為或契約行為 政府都不再負責
: 但是除了3對合法政府有利之外
: 前兩項都是自找麻煩
: 而且關於3事實上不承認也沒差
: 比如根本就沒有哪國政府會為
: 自國內的黑幫跟外國政府的侵權或契約行為直接負責
契約大概是不可能,但是侵權行為是有可能的,尤其是當受損的外國人本國跟地主國
簽有投資協定時,未能保障外國人免受叛亂侵擾可能會違反投資條約的...
Full Security條款,中文忘記怎麼翻了。實際的案例是地主國鎮壓國內叛亂團體的軍事
行動造成投資損害,因此被控違反條約,最後有沒有賠我不大記得,還要確認一下。
但是若承認後就變成戰爭狀態、鎮壓也變成交戰,原則上是不用負責的。
不過當然...本國政府應該不是很樂意為了這種事情承認叛亂團體,實際上的例子
我目前也是一個都沒想到。
: 實務上近年幾乎沒有哪國政府會公開承認
: 有一個團體威脅其正當統治地位並且實質控制國土
: 最近大部分都習慣宣稱對方是犯罪團體或恐怖組織
: 所以對於這些團體的戰鬥員不會像國家之間交戰適用
: 保護戰俘的相關規定 而是宣稱其為罪犯
: 而罪犯適用國內法 國內法則通常是要怎麼判就怎麼判
: 司法本身就瓦解的戰亂地區 還可以此名義公開就地"正法"
: 特別近年由於美國打出反恐戰爭口號緣故
: 合法政府只要宣稱不成氣候的叛亂者是恐怖組織
: 就可以任意處置 還可要求國際協助通緝
: 總之 以此狀況 近年不管內戰打的多激烈
: 法理上都可以視為只是官兵捉強盜
: 強盜不適用國際法戰俘保護
: 另一方面 強盜當然也沒有強制理由要保障官兵的戰俘待遇
: 對此合法政府就算不滿 叛亂團體也是"有辦法就來抓啊"
: 實務上是常有國際壓力要求內戰的各方
: 給予敵對勢力的平民跟人道待遇 戰鬥員戰俘待遇
: 但外國往往對一群在國內打成一團的人根本沒有強制約束力
: 多半也只能停留在口頭勸告或經濟施壓
: 國際調停跟出兵維和成效有限(雖然比沒有好)
: 至於乾脆出兵鎮壓以防止內戰國成為地區亂源
: 讓武器跟戰鬥員流出
: 或成為國際恐怖組織訓練營 海盜跟毒梟的根據地
: 這幾年就連美國都付不起這種成本 頂多是軍援內戰其中一方
: 或在鄰國增設駐軍監視 以防止武裝衝突擴散
就像前面說的,內戰還是會受到國際法的規範,只是程度不大一樣。
特別是最近,像利比亞的狀況其實就有叛亂團體的承認,法國搶著一早承認反抗軍政府,
這時候其實就升級為交戰團體之間的活動了。
像這種狀況法律上應該要適用所有日內瓦公約的規範。而就算不是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
也還是得受到其他人權法的規範,也不是抓強盜就可以丟進汽油池裡點火之類的。(實際
被國際法院認定違反人權法的案例)。也就是因此前南斯拉夫、盧安答等地戰後才有法源
可以審判那些人─雖然只是很少一部份人,否則就只有內國的問題了。
不過我們也看到國際法在人權跟人道(戰爭)法,領域特別無力,
像利比亞那邊還是把人家打死了拖出來遊街...我想雙方大概壓根沒想過國際法的問題吧。
--
◆───────────── ◤◢"▼ ◢ ───────────────◆
│ ◤ ▄▅▇ ▅▄▅▃▂▁_ │
│ Kururugi Suzaku ▇▇◣ ◢ ▇▆▅▃■ █Keep Kicking.█│
│ ▲ │
│ ▁ _ ▼ │
◆──── ▅▃▂▃▄▅▆▁▂▁_ ▲ψquetzal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20.88
推 NKN:話說扯點無關的 在南部非洲流行的不是將強盜丟進汽油池 05/11 17:28
→ NKN:而是比較節省汽油稱為"項圈"的方法 05/11 17:28
→ NKN:將目標綁起來 輪胎外胎掛在脖子上 在外胎內倒入汽油點火 05/11 17:29
推 leptoneta:違反國際法 虐待戰俘XD 05/11 17:30
→ NKN:這種私刑種族隔離政策時期常用 現在南非法律不彰地區也還有 05/11 17:30
→ NKN:回到國際法問題 首先規範這些行為的國際法規是有存在的 05/11 17:32
→ NKN:但是根本的原因就是國際間缺乏韋伯說的一種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威 05/11 17:32
→ NKN:可以用武力強制執行國際法-在台灣這權威通稱軍隊或警察 05/11 17:33
→ NKN:靠武力作亂的人在沒有武力可鎮壓他們的狀態下當然不鳥國際法 05/11 17:34
→ NKN:毛額頭說"槍桿子出政權" 這話還是很有道理的 05/11 17:34
→ NKN:鎮壓戰亂的唯一方法還是靠武力鎮壓重建合法性權威 05/11 17:35
→ NKN:在KOEI遊戲中這俗稱"統一天下"民國無雙有個比較間接手法 05/11 17:35
→ NKN:叫"聯省自治" 至少成為一種鬆散的邦聯組織 05/11 17:36
→ NKN:但是在邦聯成員跟成員之間衝突時 還是要使用更上位武力來鎮壓 05/11 17:36
→ NKN:瑞士跟美國歷史上也發生過一些案件 確立了中央政府的優越性 05/11 17:37
→ NKN:但是假設今天終於成立了某種地球聯邦軍 被聯邦軍鎮壓的地方 05/11 17:37
→ NKN:地域本位主義者或是民族主義者還是會很不爽 05/11 17:38
→ NKN:其實別說那麼大 歐盟雖沒有統一武力但是靠經濟合作聯繫彼此 05/11 17:38
→ NKN:最近經濟不景氣 歐盟王德國要求西班牙跟希臘重整經濟 05/11 17:39
→ NKN:執行一些德國所要求的政策 國內不滿聲浪就高漲了 05/11 17:39
→ prononhead:對啊,最麻煩的是執行問題,這種無政府狀態也是國際關 05/11 20:23
→ prononhead:係討論的公設。 05/11 20:23
推 Moreno:推,但補充一下國際戰爭(武裝衝突)已經被禁止 05/17 01:43
推 Moreno:即使不論日內瓦共同第三條,還有martens caluse. 05/17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