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Warfar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NVK (The Old Boy)》之銘言: : ※ 引述《prononhead (貝爾格萊德紅星)》之銘言: : : 前文恕刪 先謝謝回應 : 我不懂法律,你講的雖然已經試著去理解, : 然而我清楚自己缺乏就法理與你討論的能力。 : 但同時,我有服兵役,台灣有戰爭我會被徵召上戰場。 : 這樣的我,感覺自己對於本討論串主題: : 「戰爭時能否抱怨長官指黑路」 : 也不算完全沒資格說話。 : 所以我認為本主題當中的關鍵,無法以法治觀點全盤解釋。 : 因為法律的角度,是一種事後檢討的眼光。 : 我相信所有抗命的例子都能透過法律來審視。 : 但我也相信,這個主題更想討論的,是當事者在行動當下對於抗命與否, : 他除了回憶六法全書以外,還能做什麼? : 或者,軍隊裡還有什麼機制或慣例,可以"及時"讓抗命與否的壓力得到出口? : 我認為,或許,納入組織理論、功能理論在軍隊事務上的現行運用, : 對軍人戰時抗命這主題而言,意義不下於法律。 : 因為它們能在事前提供緩衝。 我完全同意您說的,法律只是其中一個面向,這邊只是提出遵循與違背命令的法律責任 而已。不過我也認為,合法性應該是會被納入考量的才對(至少,我自己要不要負法律 責任,應該是個考量因素) : : 所以在現在的運作下,原則上下對上的命令只有形式審查(是否符合程序),只有在極端的 : 因為我不懂法律,所以無條件接受以上說法為"實務"運作的邏輯。 : 而照上述說法,似乎得出一種結論: : 阿兵哥只有在極端例子下才可以抗命。 : 那如果是輕微的例子卻違反國內法的呢? : 又,誰定義輕微,誰定義重大,誰定義極端。 : 在一個整體意圖極端危害人類的行動中,執行小螺絲釘任務的軍人。 : 他又該怎樣思考? : 當他抗命以後,無論法律最終放過他或不放過他,相信都會有"合法"的解釋。 : 對吧? : : 整個討論中,持法治論者,採取的觀點皆為事後檢驗。 : 由於法的精神並未揭示受規範者該怎麼做,而是告訴他們不該怎樣做。 : 法,是一種被動性的禁止條款。 : 所以我對於持法治論者用"事後檢驗"角度看抗命,非常同意,也能理解。 : 但採取事後檢驗的觀點,真能把抗命此主題完整釐清嗎? : 在你簡單的問題引導中,有沒有想過? : 輕微情況與重大情況,在這裡被略過了。 : 照你上一段的說法,輕微事件的抗命,與重大事件的抗命, : 事後審理結果會大大不同。 : 如何期待行動者有法理能力參酌國內法律, : 去定義他正要做的事件,其影響是輕微還重大? : 在這當下,法治觀念再深,此人有多守法都無能為力。 : 因為他無法判斷。 : 你的回應像是,抗命者不用判斷,法律都會給他一個妥善的審理。 : 在我看來,這反而是法治角度對"抗命初衷"的討論極限:只能馬後砲。 : 法治國家絕對有能力處理抗命的案例。 : 在事後。 : 然而在事件當下,若有人認為法治化夠深的國家, : 其軍人決定是否抗命的考量... : 在於「判斷該命令是否與國內法產生衝突」 : 試問,這種期待合理嗎? 這兩段一起回,首先,重大或是輕微的都是指"違法程度"的差異。不過確實,這不是自然 科學,沒辦法給出量化的精確答案,只能盡量把案例類型化。就拿德國的法律來說, 對他們而言,所謂重大的實質違法,是指"有違人性尊嚴"、"明顯的犯罪行為"。這個當然 會受到國家社會狀況的影響。 而法律系統當然也深知這不好判斷,所以採取的方式是原則尊重下級判斷,非到極端違法 不會要求下級實質審查上級命令。 這種審查模式對事前的決策是會產生影響的,對於下級來說,法院希望留給他們的空間是 ,原則上上面說什麼我就做什麼,除非命令內容一聽/一看就不對勁 (對德國人而言就是:這明顯是犯罪吧!?)。 至於您問,當下要求軍人考慮命令是否跟法律衝突是否合理,我個人的立場比較簡單: 軍人抗命當然可以很多理由,但是合法性確實是一個考量(要是我自己要扛責任怎麼辦?)。 上面舉出的極端狀況我想大家應該比較能接受,不是什麼事情都推給"上級叫我做的" 就可以逃過。這也是我最基本的想法,也就是不可能完全放棄實質合法性的考量。 不過這也不是要求每個命令都要拿出法典一條一條檢驗,而是有沒有什麼內容是看起來就 是犯罪之類的東西在。而在這在個案中還可能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例如美國軍隊裡也有 律師,對於比較沒有急迫性又有疑慮的命令是可以諮詢法律意見的。當然這也是各國 對法律的態度不一樣啦... :    : 再者,經你這篇對"阻卻違法"的說明,命令事由輕微或極端(!?)也會影響審理。 : 這也讓判斷更形艱難。 : 然後又會回到法律看事情的角度:被動性的事後檢驗。 : 我們不需要抗命者知法,法律於事後會給他「公道的審查」。 : 先不論你的補充,至此已和proletariat立論有相當大的出入。 : (他的假設必須要行為者懂法,懂到可以將長官命令與國內法做比較) : 可以確定的是,一種各說各話於事無補的迴圈形成了。 : 最後,容我回到該篇文章的立論基礎, : 因為這才是我「自始至終有意見的東西」: : ----------------------------------------------------- : =>怎麼判斷長官命令實質內容是不是合法? : 很簡單,長官命令的內容跟現有國家法律比對一下, : 是不是有法律禁止去作的事。 : ------------------------------------------------------ : 我沒有資格請大家就這兩句發表看法。 : 這裡只講自己剛看到時的反應: : a.最好是阿兵哥都法律系高材生可以去比對啦 : b.這個干法治化屁事? : c.如果這概念(先不論荒謬與否)與法治化是兩回事, : 那為什麼要拿政治文化的隔閡,來暗喻另一位版友的背景? : 況且,要明白法治這概念只要google就好, : 出身於哪個國家並不影響其理解力。 : 更別提這種先驗性的定位(台灣就是比較法治化你不懂啦)有多令人噁心。 : 因此當上篇作者以「政治文化的隔閡」,對calebjael版友回: : 「所以你無法理解我要說的」,在我眼中是種邏輯不通的背景攻擊。 : 這樣的人在高談政治文化與法治深度,與之同為台灣國民,我覺得很難過。 至於proletariat君的意見我就不便評論,雖然我覺得他的意思應該不是要下級有這麼高 的法律理解程度。 ------------------------以下只是感想-------------------------------------- 說到這裡我倒是想到個很有趣的例子,可能比較能想像自己決定要不要遵從命令時的 考量。前面舉出明顯是犯罪/重大違法都是戰時的例子,虐待同袍致死(例如2011年美軍 虐死華裔士兵)也比較難親身經歷,不過,如果像是我國國軍的情況呢? 像是...偽造文書呢?(而且還是偽造公文書...) 誰都知道料件不全啊,怎麼檢查的時候簿冊沒問題,裝備也沒問題呢!? 還有一堆其他亂七八糟的假資料,我相信絕大多數人被凹去做假資料, 也都多多少少知道這是犯罪行為。 要是進法院大概無法以上級命令為由說這行為不犯法吧,至多表示"不做我這一年 撐得過去嗎!?",不予處罰[注意:這個說法經過極度簡化,要不予處罰的難度很高]。 (這點倒是跟紅軍/美軍的戰犯問題有異曲同工之妙,要抓起來那沒完沒了, 上百萬人都要進去關了。) 不過大多數人最後都還是為了一年後能順利離開這鬼地方做下去了, 抗命真的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啊。 -- ◆───────────── ◤◢"▼ ───────────────◆ ▅▇▄▅▃▂▁_ │ │ Kururugi Suzaku ▇▇◣ ▇▆▅▃ Keep Kicking. │ ▁ _ ◆──── ▃▂▃▄▅▆▁▂▁_ ▲ψquetzal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23.106 ※ 編輯: prononhead 來自: 118.166.123.106 (07/08 21:30)
Hartmann:推 07/08 21:29
gfdsa:兩位p君的id還真像= = 07/08 21:30
foreigners:其實我不能接受因違法理由而抗命的觀念 07/08 21:37
foreigners:因為戰爭時期的法律跟承平時期是不同的 07/08 21:38
BUMAS:其實你想一想..什麼命令是戰時就不該抗平時就可以抗的 07/08 21:40
foreigners:戰爭時期小兵要保命就是聽上級的 不然被碰掉就完了 07/08 21:40
BUMAS:你要考量的你的上級也是受到法律約束的..而不只是你 07/08 21:40
foreigners:平時可以抗的很多啊 但這串其實原先是說戰時吧.... 07/08 21:41
BUMAS:當然戰時被幹掉就算長官日後被抓也活不回來..但是這也代表你 07/08 21:42
BUMAS:的長官也不太可能下出明顯違法的命令 07/08 21:42
foreigners:被長官幹掉就什麼都沒了 身為小兵就只能聽命行事或者 07/08 21:42
BUMAS:這串早就歪了..最早是說長官派你做危險任務可不可以抗 07/08 21:43
foreigners:和同袍一起把長官給幹掉 07/08 21:43
BUMAS:現在是長官叫你做明顯違法比如殺戰俘殺平民可不可以抗命了 07/08 21:44
BUMAS:而這兩件事情本質上就差很多了 07/08 21:46
foreigners:這種戰爭罪行通常都是長官扛(事實) 如果抗命於被處決 07/08 21:46
foreigners:那就是要好好的遵從命令 私底下蒙混過關怎樣再說.... 07/08 21:48
foreigners:戰時抗命是罪不可赦 所以重點不在抗命 是在變通 07/08 21:49
prononhead:這是真的,所以說法律只是其中一個面向罷了。 07/08 21:51
foreigners:你可以搬法條壓長官 但長官就會拿槍出來碰掉你(戰時) 07/08 21:51
foreigners:我知道法律只是一個面向 但戰時長官就只是認為你抗命 07/08 21:52
如果是這樣運作的,法律能做的就是不處罰士兵(不是不犯法而是不處罰,畢竟 沒辦法期待任何人寧死不屈),去處罰那個長官。就像就算偷麵包要關14年,快餓死的人 還是會去偷一樣,法律在這種問題上作用是有限的。 ※ 編輯: prononhead 來自: 118.166.123.106 (07/08 21:56)
foreigners:而不會想到他的戰爭罪行是什麼 所以幹部的素養很重要 07/08 21:53
hgt:我之前推文就已經說了 不要老是說"理論上"違法命令可以不服從 07/08 21:54
hgt:戰後上法院不會被判抗命罪 而實際上長官在當下就可以用抗命罪 07/08 21:56
hgt:論處你 何況長官也沒那麼笨 會直接下"殺掉這些平民"這種命令 07/08 21:58
hgt:而是會說"得到情報 這些人是遊擊隊 格殺勿論" 請問你怎麼抗命 07/08 22:00
所以這東西是整套的,決定抗命是否違法的人也不會是你的上級長官,軍事審判也有 另一組審判機構跟一套訴訟規則在處理的,不會讓下命令的人來論你罪。不過如果是因此 派你猛出危險任務,那的確比較難救濟(這塊才是真的理論上可以實際上很難的部分)。 而後者,1.有時候還是會有這種長官 2.那開槍的人主觀上根本就沒有犯罪的故意(先假設實際上也符合交戰規則, 並且實際上看不出來。),本來就不會構成戰爭罪,不用討論上級命令的合法性問題。 ※ 編輯: prononhead 來自: 118.166.123.106 (07/08 22:12)
BUMAS:這些人手上沒武裝你本來就不能打死他..無論他們是否是敵軍.. 07/08 22:07
hgt:士兵:"他們沒武裝 我們不能開槍" 你覺得長官會怎麼說? 07/08 22:10
BUMAS:況且..你也把法律看的太僵化了..如果現場長官就拿槍對著你 07/08 22:12
BUMAS:你不得不殺..最後的結果就是欠缺可罰性..不罰.. 07/08 22:16
foreigners:所以說重點不在於抵抗違法的命令 而是當下變通的作法 07/08 22:17
hgt:絕對沒有"本來就不會構成戰爭罪"這回事 戰後的審判通常都有 07/08 22:20
BUMAS:你還是有一個確認的義務的..我說的是完全不得已的情況 07/08 22:23
hgt:政治力介入 否則山下奉文跟岡村寧次下場怎會差那麼多? 07/08 22:24
BUMAS:聽說你舉的那兩人都不是真正開槍的人阿 07/08 22:27
回hgt 就你想定的狀況,用合理的法律規範去推就是那樣的結果。 如果你想說政治力介入什麼都有可能,那我開槍打的那些人是不是游擊隊其實根本就不重 要了。 ※ 編輯: prononhead 來自: 118.166.123.106 (07/08 22:30) ※ 編輯: prononhead 來自: 118.166.123.106 (07/08 22:31)
hgt:我同意你從法理推出的結果 我反對的是從"理論"去推測"實際" 07/08 22:43
BUMAS:不能接受理論的推導的話討論這個的意義就沒了.. 07/08 22:48
hgt:得出法律素養不足落後這種結果 實際上是有外力介入下 沒人可以 07/08 22:49
hgt:確保戰後上法院一定沒罪 所以不可能所有人都去遵從理論結果 07/08 22:54
NVK:pron版友的筆調,和善而理性,感謝回應。 07/09 00:37
anticat:偷麵包只判五年,其他九年是罰越獄 07/11 04:43
prononhead:噢對 看來我忘記一部分劇情了XD 07/12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