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orisato:這麼說吧,那本書的第一章是從13頁到29頁,內容和你所提 06/30 05:50
→ Morisato:相差甚多,並沒有啥拿破崙戰爭到希里芬計畫,那是第二章.. 06/30 05:51
→ Bismarck:OK,很很感謝你的補充,因為我人在美國,手邊沒書,只能 06/30 05:54
→ Bismarck:先靠印象。 06/30 05:54
※ 編輯: Bismarck (71.84.244.251), 06/30/2014 05:57:00
→ caseypie:無限上綱又ㄧ典範,你怎麼不提你偷襲與剽竊的定義來源? 06/30 06:17
推 deathtrowa:夠了好嗎......這又不是寫論文 06/30 09:22
→ deathtrowa:回答你有關克勞塞維茨的問題:當然可以當然沒有問題。 06/30 09:23
推 CKnightalker:但我認為在文章前加個"滕昕雲老師認為"這樣的詞比較 06/30 09:27
→ CKnightalker:合適 06/30 09:28
推 deathtrowa:最多也就是樓上說的那樣,但也就是那樣沒什麼大不了的 06/30 09:30
推 ChoshuArmy:這種事,問藤學長的看法不是最方便? 06/30 09:46
推 hazel0093:得,我說話常常用很多李敖的觀點,從此以後我言必 06/30 10:04
→ hazel0093:李敖曰,哇靠我又不是在寫報告 06/30 10:05
→ hazel0093:真要照這標準玩,本版文章至少有一半都是廢文 06/30 10:06
→ hazel0093:你的標準你自己很嚴格遵守,但不代表應該用在其他人身上 06/30 10:09
→ axlnslash:原po或許是知識淵博的人,但也展現很多知識份子 06/30 10:26
推 axlnslash:的通病:尖銳與刻薄 06/30 10:28
推 siaco:學術倫理也是要尊重一下 高標準不一定算尖酸或刻薄 推 06/30 10:51
→ kerry0496x:夏天到了 很多大大火氣都很大的 06/30 11:23
推 hinenak:我還以為會來這個版的多少會注重治學 06/30 12:02
→ hinenak:該說PTT始終就只是PTT嗎? 06/30 12:05
→ roseritter:戰史版不愧為戰史版 06/30 12:51
推 lwo005:行文不引經據典 就像那個號稱自己想出核融合的傢伙 06/30 13:23
→ valepiy:上一篇有號稱了什麼嗎? 06/30 13:25
→ nopressure:小鼻小眼 有夠無聊 06/30 13:31
推 sarraya:sfsm並沒有號稱前文的內容都是他想出來的吧... 06/30 13:32
推 Morisato:除非真的書看太少了,不然我相信沒人會認為鹹魚可以自己 06/30 14:08
推 Morisato:想出普德學派(那樣就變成一代宗師或者另一顆橘子.) 06/30 14:10
→ Morisato:真講,鹹魚上面幾百字的短文大概就是"閃擊戰 迷思與真相" 06/30 14:12
→ Morisato:的精要,但那本書的附標是"普魯士/德意志軍事思想的詮識" 06/30 14:13
→ Morisato:但是,只要看完滕的裝甲雄師前三部,大概也能講出相同東西 06/30 14:15
推 diablo81321:我們在討論幽默感一詞的時候可不會言必稱林語堂 06/30 15:08
→ hgt:俾斯麥這講得有點過了,而且我記得超過百年以上的,著作權自動 06/30 16:36
→ hgt:會自動消失不是嗎?所以引用古人完全沒問題的 06/30 16:37
推 polizei:戰史板不是某個研討會場會是學術論文/期刊,其實我覺得檢 06/30 16:53
→ polizei:視標準別訂這麼苛,我本身在學術界,當然知道剽竊的嚴重, 06/30 16:54
→ polizei:但是只要發文者沒直白的說「這是我的原創」,我想別把這裡 06/30 16:55
→ polizei:弄到像學術界審文的標準,倘若這樣幹,我寧願去投期刊也不 06/30 16:56
→ polizei:願在這裡發文,畢竟投注心力一樣,在這發文卻是無償的啊。 06/30 16:57
推 hgt:說實在真的會有人認為那些東西是sfsm的原創嗎? 06/30 19:45
→ vt1009:無聊 06/30 20:01
→ saltlake:今年一月下旬剛公布的著作權法 第三十條 06/30 20:02
→ saltlake: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 06/30 20:02
→ saltlake: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06/30 20:03
→ saltlake:但是 第十八條 規定 06/30 20:04
→ saltlake: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 06/30 20:04
→ saltlake: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 06/30 20:05
→ saltlake: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 06/30 20:05
→ saltlake:不構成侵害。 06/30 20:05
→ saltlake:不過呢 06/30 20:07
→ saltlake:第十之一條 06/30 20:07
→ saltlake: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06/30 20:07
→ juunuon:見獵心喜 06/30 20:08
→ saltlake: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 06/30 20:08
→ saltlake:概念、原理、發現。 06/30 20:08
→ donkilu:不附引用,但也沒吹牛說自創,我個人是能接受... 06/30 20:55
推 sfsm:唉...我沒引用呀~~~我要引用直接一個字一個字打上去就好 06/30 21:02
→ sfsm:受滕老影響,在敘述上和滕老相似是一定的, 06/30 21:05
→ sfsm:而且滕昕雲在自己著作或是雜誌投搞都會不厭其煩再次解說 06/30 21:06
推 sfsm:我那篇文是不是我原創還是受滕昕雲影響我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06/30 21:10
推 sfsm:但是原PO回台灣後翻翻你那唯一一本滕昕雲的書,敘述上絕對 06/30 21:13
→ sfsm:抄襲的手法,事實上在沒有作者同意下引用文章那才真的犯法... 06/30 21:14
→ sfsm:沒有 06/30 22:07
推 polizei:引用文章"不"需要作者同意,前提是要把他的名字寫出來... 06/30 22:17
推 sfsm:喔!感謝指正 06/30 22:45
推 amaranth:論文或投稿/發表等級必須詳列資料來源供查詢跟負責,一 07/01 09:10
→ amaranth:般狀況不需要 07/01 09:10
推 amaranth:不然會搞到連回答問題都要先回去查出處才能回答 07/01 09:13
推 polizei:amaranth簡化了我的論點(握) 07/01 12:01
推 JosephChen:就我讀起來,鹹魚大主要是介紹,並不覺得有據為己有; 07/01 17:29
推 JosephChen:當然俾斯麥大能提供滕昕雲,讓大家也學到很多; 07/01 17:29
推 JosephChen:不過BBS是交流平台,引用上可參照學術但毋需同等嚴格。 07/01 17:30
推 hwsh60013:推文中肯多了,說真的,這裡說到底不是正式學術場合,沒 07/01 22:55
→ hwsh60013:有必要搞得道德魔人,鹹魚大也沒挑明說這都是我的原創, 07/01 22:56
→ hwsh60013:照你這種說法這個板一半的文章都廢了 07/01 22:57
推 MaxwellsEQ:你用中文有先註明來源是倉頡嗎? 07/03 11:37
→ MaxwellsEQ:以後是不是每一句話都要註明引用的學派來源?? 07/03 11:37
→ tsitned:沒有同儕審核通過不得發文 07/03 11:50
→ arnold3:人家好心po個文章還要被你規定怎麼寫 真不知你是哪位 07/05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