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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恕刪。單就「無過犯子弟」試抒見解。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你舉錯例子了,楊鶴是1604年甲辰科進士,楊嗣昌是1610年庚戊科進士,兩個根本 : 不會有任何影響,除非判亂,毛鈺不同,毛文龍死的時候他甚麼也不是,這個才會 : 有影響,影響在哪邊?補生員 : 位置在哪?大明會典卷七十八,選補生員,你完全看錯文獻了,你看的地方是老師手冊 : 那段是一些老師的規定,選補生員的在上面 : 洪武二十九年規定"為本支親屬極刑黜退者" : 正統元年令生員名缺、許本處官員軍民之家、及社學俊秀無過犯子弟選補 : 換言之毛鈺是不能補生員的,除非他老爸平反 《大明會典》卷七十八,選補生員: 「正統元年,令生員名缺,許本處官員、軍民之家及社學俊秀,無過犯子弟選補。」 此處所謂「無過犯」是指父兄無過犯還是子弟自身無過犯? 個人以為應當作後者解,自身無過犯的俊秀得以選補。以下一些相關規範 一、首先,諸生在各級學校內要遵守學規,過犯之態樣: 《明史》選舉一 太學生: 「監丞置集衍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四犯者至發遣安置。  其學規條目,屢次更定,寬嚴得其中。堂宇宿舍,飲饌澡浴,俱有禁例。」 郡縣學生: 「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洪武)十五年,頒學規於國子監,  ……又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其不遵者,以違制論。」 「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廩糧。至正統十四年  申明其制而稍更之。受贓、姦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  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廩米。犯輕充吏  者,不追廩米。……然其後教官之黜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 犯過有分大過、小過,大過又分輕重:犯重充吏者、犯輕充吏者, 這兩種都是黜革、當不成生員的。而犯生活上禁例的小過、不到四犯的, 則是記錄、決責而已。 因此,原引會典例文應指以在社學期間無過犯的學生補生員缺。 二、該條事例是針對社學學生而言: 《明史》選舉一 「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本朝律令。正統時,許  補儒學生員。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十五  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然其法久廢,浸不舉行。」 引會典例文的原始內容載於《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一,正統元年八月庚午: 「河南布政使李昌祺言三事:  一、城市鄉村舊時俱有社學,近年廢弛,即今各按察司添設僉事專督學政,  乞令府、州、縣正官量所轄人戶多寡,創修社學,延師訓之。遇儒學生員名缺,  即於社學無過犯 高等子弟內選補,庶得學業易成。……」 顯然是社學廢弛,印證《明史》所謂「其法久廢」「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 此時要重新創修社學,那此處所言「無過犯高等子弟」自當指 未來在重修的社學內修業期間無過犯、考試名列高等的社學生能夠補進府縣儒學。 並非說父兄犯罪的社學生不能補儒學生員。   綜合一、二兩大點,同樣的解釋方法,清制通用...... 《欽定學政全書》雍正九年禮部議准: 「廣西泗城、鎮安二府,現無應試生童,應令外省及本省異府之人,有情願入籍者,  具呈府、縣,造入煙戶冊,即申布政司咨查本籍。如無過犯,准其入籍考試。」 (太醫院食糧醫生)每届寅、申年,吏目以下各員生由太醫院院使、院判合同禮部  堂官會考一次。成績為一二等者,如無過犯,依次遞補。 三、那父兄犯重罪又如何: 按《大明會典》卷七十八,考法: 洪武二十九年定「罷閒等項生員」充吏、追糧的規定,按照罷閒原因區分是否充吏, 其中有「以愚鈍犯法等故黜罷」、「為本支親屬極刑黜退」的情形, 不論是本支親屬受極刑或其他處分的要件,都要經過「黜退」的行政程序, 正統四年: 「有犯詿誤、聽贖罪還學。若犯姦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師長、教唆詞訟、說事  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等項,廩膳追糧解京,增廣附近軍民衙門,俱贖罪充吏。  其犯受贓姦盜,不分廩增,照例運磚運炭納米擺站等項滿日,發回原籍為民。」 這條也相同,司法審判有罪之後才做相應的黜革。 也就是說,未必每一件「本支親屬極刑」的子弟都必定被黜退,因為行政可能不作為。 尤其晚明「其後教官之黜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 那真的是未必。 回頭來看,袁崇煥斬毛文龍時,說: 「文龍一布衣爾,官極品,滿門封廕……誅止文龍,餘無罪。」 此時他對尚方劍請旨,出諭諸將,等同皇權, 但除了袁崇煥,也未有任何機關做出黜革毛氏諸子的宣告, 還續用毛文龍兒子毛承祚為參將。 崇禎呢,「意殊駭,念既死,且方倚崇煥,乃優旨褒答。」 暴文龍罪是為了安崇煥心,顯然不支持殺毛文龍,後來也以擅殺之罪殺袁崇煥。 不論袁崇煥或中央都沒深加清算毛氏至少兩個兒子的紀錄。 且須注意,「本支親屬極刑黜退」是該等親屬受極刑時已經是生員的子弟才被黜革, 毛承斗(毛鈺)在崇禎二年剛好十歲,應無學生身分,遼東雙島上大概也沒學校。 綜上所述,實在無從推導毛承斗會因毛文龍被誅而無法補生員, 更不能說他補了生員等於毛文龍被平反。 又,有武學的可能性? 明史卷六十九 「崇禎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學官一體考取。已又申會典事例,  簿記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獎罰、激厲之法。時事方棘,無所益也。」 毛承斗在崇禎十一年補杭州(府學)學生,不確定是否是新設武學生員。 如果他是因此補進武學生員,那前面這麼多都是白說的了。 (但武生員應該不會入國子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8.219.2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arfare/M.1413368298.A.7E7.html
KoujikiOuji: 推一下 10/15 20:24
※ 編輯: aaa8841 (220.128.219.220), 10/16/2014 16:57:48
newSung: 這篇有點猛,推! 10/16 19:18
chungrew: 推用功。可是無過犯子弟,個人覺得還是會考量父兄的情況 10/16 21:04
chungrew: 毛承斗應該算特例中的特例吧 10/16 21:06
aaa8841: 王子在下兩篇有說 10/17 00:04
Hartmann: 推 10/19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