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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z0603 (..)》之銘言: : 不好意思..最近想詢問一下網頁公司的事情 : 不知是否適當 : 在進去面試時...對方給考題需要面試者提一個網頁設計的視覺稿和文案... : 即使進去..還要簽保密條款...規定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還有不能帶usb... : 自己做的東西不得帶回家..屬於公司的版權... : 有同業遇到相關問題嗎... : 這樣算是正常狀況嗎 借原po的問題繼續往下問… 我一直很想知道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到底約束力如何? 假設今天我就是要靠寫網頁維生,為什麼在前公司離職之後要兩年不能寫網頁? 然後網頁這種東西…都已經在網路上了…帶不帶USB對公司還有足夠的保護力嗎? 感覺規定了這個除了對員工不便外也沒有辦法保密吧… 再來一個更讓我不解的問題... 自己做的東西不得帶回家..屬於公司的版權... 這段對於網頁設計師的約束力/強制力到哪裡? 假設今天工程師小華Facebook被Google挖走去做Google+ 然後小華在Facebook開發了Facebook塗鴉牆 所以: Case 1: 小華可以參與Google+塗鴉牆的開發計畫嗎? Case 2: 小華在Google+開發塗鴉牆, 可以把Facebook塗鴉牆上的Code Copy & Paste到Google+嗎? (這應該明顯不行吧XD) Case 3: 小華在Google+開發塗鴉牆,但他重新implement一份Facebook塗鴉牆, 也就是相同演算法,但code有重寫,降子小華有侵權嗎? Case 4: 小華在Facebook開發塗鴉牆時,有用到jQuery的套件A, 但他有改過套件A的Code,假設稱之套件A+, 小華到Google+後,還能使用套件A+嗎? Case 5: 小華在Facebook開發塗鴉牆時… 自己設計了一支 「把一段文字中的url取出,加上超連結」的function renderLink() 那小華到了Google+後,可以使用renderLink()嗎? Case 6: 小華寫程式的習慣會對兩個要進行swap的變數…寫一支function swap() 當然,在Facebook塗鴉牆上,小華也有寫一支function swap() 那小華到了Google+後,可以使用swap()嗎? 耶逗…問題有點長…而且都是假設性的問題… 但我還是想問問看各位大大/HR/法務的想法… 畢竟Web是個開放的環境… 有時候明明沒有侵權的意圖… 但寫出來的source code就一定會有自己特有的pattern… 還滿想知道業界對於那條界線是怎麼定義的... 感謝回答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61.151
musie:被告而且成立的就是侵權,反之就沒有侵權 03/20 17:49
musie:有沒有侵權跟你的律師厲不厲害相關性很高.. 科科 03/20 17:50
musie:Samsung的Galaxy 在每個國家對於侵犯蘋果專利的判定都不一 03/20 17:54
musie:就知道這種東西是沒有特定標準的.. 03/20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