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ssboy2 (小胖子.吳草兒)
看板Web_Design
標題Re: [問題] 這是網頁業界的問題
時間Tue Mar 20 17:10:07 2012
※ 引述《liz0603 (..)》之銘言:
: 不好意思..最近想詢問一下網頁公司的事情
: 不知是否適當
: 在進去面試時...對方給考題需要面試者提一個網頁設計的視覺稿和文案...
: 即使進去..還要簽保密條款...規定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還有不能帶usb...
: 自己做的東西不得帶回家..屬於公司的版權...
: 有同業遇到相關問題嗎...
: 這樣算是正常狀況嗎
借原po的問題繼續往下問…
我一直很想知道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到底約束力如何?
假設今天我就是要靠寫網頁維生,為什麼在前公司離職之後要兩年不能寫網頁?
然後網頁這種東西…都已經在網路上了…帶不帶USB對公司還有足夠的保護力嗎?
感覺規定了這個除了對員工不便外也沒有辦法保密吧…
再來一個更讓我不解的問題...
自己做的東西不得帶回家..屬於公司的版權...
這段對於網頁設計師的約束力/強制力到哪裡?
假設今天工程師小華Facebook被Google挖走去做Google+
然後小華在Facebook開發了Facebook塗鴉牆
所以:
Case 1: 小華可以參與Google+塗鴉牆的開發計畫嗎?
Case 2: 小華在Google+開發塗鴉牆,
可以把Facebook塗鴉牆上的Code Copy & Paste到Google+嗎?
(這應該明顯不行吧XD)
Case 3: 小華在Google+開發塗鴉牆,但他重新implement一份Facebook塗鴉牆,
也就是相同演算法,但code有重寫,降子小華有侵權嗎?
Case 4: 小華在Facebook開發塗鴉牆時,有用到jQuery的套件A,
但他有改過套件A的Code,假設稱之套件A+,
小華到Google+後,還能使用套件A+嗎?
Case 5: 小華在Facebook開發塗鴉牆時…
自己設計了一支
「把一段文字中的url取出,加上超連結」的function renderLink()
那小華到了Google+後,可以使用renderLink()嗎?
Case 6: 小華寫程式的習慣會對兩個要進行swap的變數…寫一支function swap()
當然,在Facebook塗鴉牆上,小華也有寫一支function swap()
那小華到了Google+後,可以使用swap()嗎?
耶逗…問題有點長…而且都是假設性的問題…
但我還是想問問看各位大大/HR/法務的想法…
畢竟Web是個開放的環境…
有時候明明沒有侵權的意圖…
但寫出來的source code就一定會有自己特有的pattern…
還滿想知道業界對於那條界線是怎麼定義的...
感謝回答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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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usie:被告而且成立的就是侵權,反之就沒有侵權 03/20 17:49
→ musie:有沒有侵權跟你的律師厲不厲害相關性很高.. 科科 03/20 17:50
推 musie:Samsung的Galaxy 在每個國家對於侵犯蘋果專利的判定都不一 03/20 17:54
→ musie:就知道這種東西是沒有特定標準的.. 03/20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