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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faarr (遠)》之銘言: : 不過如果是一個法律基本概念的條目, : 不應該只是介紹中國和台灣的狀況,一般來說應該是同個條目底下 : 有世界各地的而不限台灣大陸例子來介紹。 現在的狀況就是全部混在一起 Orz 條目內很少區分是哪個法律管轄區的制度, 而且通常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在管..人民法院還管真寬啊 : 當然如果條目本身是針對特定台灣或大陸或其他地區的相關法律問題 : (或者同個名稱,但所指是很不同的概念,就用消歧義分成兩個也可以) : 那分開條目絕對沒問題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倒是有點想全部都這樣寫, 直接寫成台灣法律系列好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