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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faarr (遠)》之銘言: : 條目我覺得是還好,分開寫造成的問題不大 目前我修改的條目內容都已經開始用內容區分的方式來特別寫台灣的東西了, 應該是沒有什麼大問題才是 : 但分類的話必須要互相妥協,找出一個公因數並說明清楚, : 不然的話用分類查資料的人會很頭大, : 我剛看了一下你作的更動,之前關於民法類(civil law)的內容,是以 : category:民法學作總分類,下面的合同法、民事實體法等等 : (你新成立的民事財產法應該也是其中一類) : 現你新成立了民事法的分類,看看能否定義它和民法學的條目有什麼區別。 : (我不是專業所以細微的差異不大能區分) 其實就我自己看法律條目的分類來說..是看不出什麼邏輯 -_-;; 或許是大陸的分類比較不同吧,至少臺灣是沒有什麼合同法這種東西, 契約只是債法一部份而已 而且到底法律跟法學是區分在哪裡似乎沒有討論, 我自己也很懷疑弄個財產法是不是有必要 Orz 看了一下法律興趣維基人有署名的都不是台灣人, 不曉得我這樣子“搞分裂”會不會被剿 XD 所以關於分類我可能不會再動了,先把條目內容釐清比較重要.. 剩下的就看看吧 ﹨(╯▽╰)∕ : 如果可以的話可以注名在分類頁面上, : 如果沒辦法區別的話,我是建議不用分開成兩個。 謝謝你的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