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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人的blog上,對近日紐約時報和相關翻譯新聞作了一點回應, 也不是我回應的,只是小小引用了一些專家說過的話: 自由是......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 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辜鴻銘 :真正的自由,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而是可以自由地做正確的事情 康德 :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是教你不想做什麼,就可以不做什麼。 羅蘭夫人(Jeanne Marie Roland):「自由啊! 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O Liberty, what crimes are committed in thy name!) 人權教育資訊電子報:雖能行使自由權,但是在妨礙他人自由的狀況下,亦得限制自 由權的行使。(該篇文章作者為張淑媚 嘉義大學國民教育所助理教授) 全文:http://www.wretch.cc/blog/kaurjmeb&article_id=445654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55.155
yexus:不知道新聞系或是記者的養成訓練,一定有一門教導"製造衝突" 06/21 03:34
yexus:的必修課,這堂課專門教導如何製造爭論點,來吸引觀眾的注意 06/21 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