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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線以下是我寫在台灣媒體亂象條目討論頁的內容 似乎沒什麼人理我 我對於某些事件是否被列入「媒體亂象」一直感到有疑問 也不知道大家對於「媒體查證義務」的想像是怎麼樣 由於我自己是在媒體的法務部門上班 我覺得要跟一般民眾(甚至記者)溝通應該要查證到什麼程度 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民眾或是記者 對查證的正確度要求很高 比方說 我常碰到的訴訟案是 記者所報導的內容跟事實有些微的差距 這種些微的差距常常是因為記者本身不是當事人 往往迫於寫稿的時間壓力 沒有完全寫對 但是基本事實的大方向沒錯 法院通常認為這樣子就OK了 一些小細節的錯誤 可能是因為案件本身的私密性質、當事人提供錯誤資料 或是記者未親身經歷 而這些小錯誤對於當事人並不構成名譽毀損 因此認定這是法律所容許的範圍 還有碰到的狀況是:記者是在報導一件有爭議的案件 甲乙兩造所認知的事實也有所差距 記者報了甲方認為如何如何 即使有做平衡報導 乙方還是會說記者報導不實 但記者不是神啊~~ 法官、檢察官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據(有強制力) 記者不行 即使法官、檢察官判罪、起訴當事人了 另一造都還可以上訴、異議去爭執 連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去調查、審判 當事人都會否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了 記者寫的報導被當事人否認(無論是哪一邊) 這種情況太常見了 以法官、檢察官的查證強度去要求記者 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事 這一種也是同樣狀況 某A被檢察官起訴 記者報導A被起訴 因為他橫行鄉里耍流氓blahblah(檢方認定) 經過一審宣判 某A無罪 因此A去告當時報導的記者報導不實 有一些記者有時候對自己寫的東西跟事實稍有差距而被告 通常會很自責 然後非常緊張地跑來問我該怎麼辦 但是以我的實務經驗 這些稍有差距 只要不是惡意捏造 即使是聽錯、寫錯 如果又不是重大的錯誤 則法官通常會看那個原告是否值得保障 如果原告是個惡人 法官會保護記者 如果是個普通人 那就看在法庭上的表現了 說了一大堆 我還是對於條目中的「查證不力」感到很懷疑 媒體要查證到什麼地步 才可以說自己不是「媒體亂象」? -----------分隔線--------------------- 查證的程度 我想請教大家對於媒體查證義務的看法,因為目前條目內有「查證不力」一項,因此我們 有必要界定一下「何謂查證不力」?一般而言,我們可以從幾個判斷標準,程度從嚴重到 輕,來判斷「查證不力」:1.是否確實有人向媒體爆料,或是由媒體自己捏造;2.爆料的 人是否有提出證據,或只是隨口說說;3.這些證據本身是否已經可信,或是一看就知道是 假的;4.除了證據,媒體是否還有在作其他的查證,或是平衡報導;5.即使前面有做到, 但還是與事實不符;6.即使經過法官調查,都不能確定事實真相為何。 查證不力是一個光譜性質的狀態,每個人對於這樣的光譜型態的認定都容易產生歧見。例 如卡神之怒案,卡神生氣了,說她要告媒體,我們因此可以推論出是媒體查證不力嗎?這 個官司打下去,媒體都不見得會輸,維基百科怎麼可以把這個列在「查證不力的媒體亂象 」之中?我認為在這個光譜裡面,只有在前兩種狀況,以及第三種狀況後半之下(證據一 看就知到是假的),才可以說媒體是「捏造」或「查證不力」,後面幾種說查證不力,對 媒體而言確實太沉重,也不公平。新聞媒體機構的使命之一就是快速報導(另一使命是正 確報導),因此憲法給了媒體機構一些「犯錯」的權利,只要有經過「合理的查證」,而 不必進行到「毫無錯誤的查證」。請大家說說,你認為的查證不力,大概到哪裡? --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9月12日 (三) 09:17 (UT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7.215
orion:這一篇裡面的所謂「亂象」有多少成分是編輯者個人意見? 09/12 23:52
orion:要說標準,我傾向不能有個人標準,一定要由公正第三者判定。 09/12 23:53
orion:向是專門研究台灣媒體的論文之類的。 09/12 23:54
fuzuki:媒抗搞出來的條目 09/13 11:55
orion:那不就是他們的原創研究?還是個政治立場很鮮明的組織。 09/13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