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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名報導的部份,個人認為以中華民國境內新聞性節目(《破案實錄》、《福爾摩莎 事件簿》)皆未以匿名報導社會案件(未成年加、被害人及性侵害受害者、加害人為精神 障礙者、師生戀等除外),及歷來實名報導案例(如脫逃大王林宗輝曾因其實名遭《台灣 變色龍》揭露而控告盛竹如誹謗,但法官判盛竹如勝訴),與中華民國境內文化上對隱私 權強調程度與日本之差異(如在日本計程車問陌生乘客平均月收入會被認定侵犯隱私,但 在中華民國境內則跟巴西一樣不被視為侵犯隱私)等情況來看沒必要禁止。另Discovery 頻道之"Crime Stories"(《刑案故事》)亦以實名報導各種一度震驚美國或加拿大之刑 事案件,不論加害人或被害人,故新聞性節目並非只有中華民國境內對社會案件實名報導 。對實名報導議題有興趣者,請參考[[:ja:谋名報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92.26 ※ 編輯: RekishiEJ 來自: 218.172.192.26 (12/18 23:58) ※ 編輯: RekishiEJ 來自: 218.172.192.26 (12/19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