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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強調一點 我不認為受害人不值得同情 但是我認為 撰寫條目時去同情受害人並不恰當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 否則應該對於一個歷史事件的各方予以平等對待 即使是被害人 他在一個歷史事件之中 成為了非自願性的公眾人物 去保障一個非自願公眾人物(在那個事件之中相關)的隱私權 其實對於一個受害者未必是公正的 受害者有很多種 如果被殺害就不能說名字 歷史上面有很多政治謀殺的被害者是否也不能公布姓名呢? 這樣要怎麼記載歷史? 我們又如何訂出一個普遍的準則,來寫百科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7.20
Kazamatsuri:不知道其他百科對於這種案件的寫法是怎樣的呢? 12/19 00:32
RekishiEJ:日語版是可以據此出示實名的,戰前的重大社會案件也是。 12/19 01:17
Kazamatsuri:我是說其他非維基百科(ex大英百科)的啦~ ^^" 12/19 10:14
RekishiEJ:抱歉,我只看過兒童百科全書及某線上百科全書之節錄(我 12/19 13:49
RekishiEJ:是看免費版的,免費版只能看100次,超過就只能看摘要。 12/19 13:50
RekishiEJ:)。還有維基百科的重要性及顯著性比起不少線上百科全書 12/19 13:51
RekishiEJ:已經算太寬鬆了,雖然說是因為Wiki is not paper,可是 12/19 13:52
RekishiEJ:也太明顯了。所以我不覺得可以拿非維基百科跟維基百科比 12/19 13:52
RekishiEJ:較社會案件報導方式之差異。 12/19 13:53
RekishiEJ:Kazamatsuri,若你真想比較的話,麻煩去問問看ffaarr吧 12/19 13:53
RekishiEJ:。他家裏有中譯的大英百科。 12/19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