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kishiEJ:以你對實名報導的觀點來看,應該跟淺野健一的觀點相同吧 12/19 16:05
※ 引述《theodoranian (維基百科執行主編)》之銘言:
: 先強調一點
: 我不認為受害人不值得同情
: 但是我認為
: 撰寫條目時去同情受害人並不恰當
: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
: 否則應該對於一個歷史事件的各方予以平等對待
: 即使是被害人 他在一個歷史事件之中 成為了非自願性的公眾人物
希望能先定義「公眾人物」,是否只要因牽扯入某新聞事件曾被報導出來,
即成為公眾人物呢?如是,這定義會寬鬆得讓人害怕……
: 去保障一個非自願公眾人物(在那個事件之中相關)的隱私權
: 其實對於一個受害者未必是公正的
: 受害者有很多種
: 如果被殺害就不能說名字
: 歷史上面有很多政治謀殺的被害者是否也不能公布姓名呢?
: 這樣要怎麼記載歷史?
: 我們又如何訂出一個普遍的準則,來寫百科呢?
政治謀殺涉及政治事件,和普通社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
政治人物身為公眾人物應該沒有疑慮,所以兩者標準不應相同。
我能理解您的看法,特別是同情受害人可能並不恰當這點,
而這種作法甚至可能有不中立之嫌(等於是在不清楚犯案動機下選了被害人同邊站。)
但我所冀望的還是生者傳記中那句:「不要造成傷害」
如果被殺死也還罷了,畢竟自然人死亡後其法律人格喪失,
兇殺案中的生還者,如果其在維基百科的敘述僅只於與該案相關條目出現,
這樣不知算不算非中立觀點(畢竟此時維基百科所能提供,關於該人的資訊,
就只有其在兇殺事件中的所扮演角色,而不是多面向的綜覽),而可能有著偏見?
另外,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一樣覺得法律在這方面有點弔詭的,
為何強姦事件中的生還者就可以受保護隱匿姓名,凶殺事件生還者卻不行?
(當然前提是雙方均為重大新聞獲媒體廣泛報導,而不是那種地方版的事件)
不過這已經和維基百科無關了,僅是題外話。(可能要寫信給立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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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devil 來自: 75.156.77.73 (12/19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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