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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eodoranian (維基百科執行主編)》之銘言: : 先強調一點 : 我不認為受害人不值得同情 : 但是我認為 : 撰寫條目時去同情受害人並不恰當 :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 : 否則應該對於一個歷史事件的各方予以平等對待 : 即使是被害人 他在一個歷史事件之中 成為了非自願性的公眾人物 希望能先定義「公眾人物」,是否只要因牽扯入某新聞事件曾被報導出來, 即成為公眾人物呢?如是,這定義會寬鬆得讓人害怕…… : 去保障一個非自願公眾人物(在那個事件之中相關)的隱私權 : 其實對於一個受害者未必是公正的 : 受害者有很多種 : 如果被殺害就不能說名字 : 歷史上面有很多政治謀殺的被害者是否也不能公布姓名呢? : 這樣要怎麼記載歷史? : 我們又如何訂出一個普遍的準則,來寫百科呢? 政治謀殺涉及政治事件,和普通社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 政治人物身為公眾人物應該沒有疑慮,所以兩者標準不應相同。 我能理解您的看法,特別是同情受害人可能並不恰當這點, 而這種作法甚至可能有不中立之嫌(等於是在不清楚犯案動機下選了被害人同邊站。) 但我所冀望的還是生者傳記中那句:「不要造成傷害」 如果被殺死也還罷了,畢竟自然人死亡後其法律人格喪失, 兇殺案中的生還者,如果其在維基百科的敘述僅只於與該案相關條目出現, 這樣不知算不算非中立觀點(畢竟此時維基百科所能提供,關於該人的資訊, 就只有其在兇殺事件中的所扮演角色,而不是多面向的綜覽),而可能有著偏見? 另外,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一樣覺得法律在這方面有點弔詭的, 為何強姦事件中的生還者就可以受保護隱匿姓名,凶殺事件生還者卻不行? (當然前提是雙方均為重大新聞獲媒體廣泛報導,而不是那種地方版的事件) 不過這已經和維基百科無關了,僅是題外話。(可能要寫信給立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5.156.77.73 ※ 編輯: whitedevil 來自: 75.156.77.73 (12/19 07:37) RekishiEJ:轉錄至看板 media-chaos 12/19 16:05
RekishiEJ:以你對實名報導的觀點來看,應該跟淺野健一的觀點相同吧 12/19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