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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zuki (維基百科執行主編)》之銘言: : 最近有人開始以ip的身分,創建一些命案條目, : 同時,也開始編寫台灣還沒槍斃的死刑犯列表,將命案條目給掛上去。 : 也許有人想要操作反廢死吧@@~ 那不是本文要討論的主旨,隨他去。 : 我是偶然看到的,命案條目把犯案過程描述地很詳盡, : 兇手幾時幾分作了什麼,之後幾時幾分又作了什麼, : 將命案流程刻畫地栩栩如生,看了實在不是很舒服。 : 過去中文維基百科社群唯一有關的討論是[[明成皇后]]閔妃被虐殺的描寫, : 經過討論之後,太裸露的陳述最後被改掉了。 : 另外,[[方姓國中生姦殺案]]的被害者姓名被公開,非常非常地不厚道。 死者姓名不應被公布 因為同時違反兩項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梅、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4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 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 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 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 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 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請管理員協助刪除有提及被害人(包括被性侵的女生跟被打昏的女生)的身分資訊 謝謝! 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155.166
theodoranian:包含歷史頁面 10/18 00:23
MilchFlasche:推 10/18 06:08
fuzuki:我只是看不過去沒死的人姓名還被公佈 10/18 06:12
ffaarr:已把姓名刪除並封鎖幾個歷史版本,如還有不當之處可以再改 10/18 08:45
theodoranian:謝謝遠~我怕到時候維基被罰錢...得花更多心思來處理 10/18 09:48
RekishiEJ:不過若是未成年的犯罪被害人或遭虐待、遺棄孩童於報導前 10/22 00:49
RekishiEJ:死亡,依法媒體是可以公開實名的。 10/22 00:50
theodoranian:但是那也僅限未被性侵的兒少 10/22 13:17
theodoranian:而且即使可以報導 也不是依法可以 10/22 13:18
RekishiEJ:不對喔!因為被性侵的未成年若於報導前死亡其實名即可公 10/31 09:11
RekishiEJ:布。不如請內政部兒童局解釋好了。 10/31 09:11
RekishiEJ:人家美國都公佈了。 10/31 09:12
theodoranian:不可能,性侵害案件不會因為是兒童就可以公開 11/10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