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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把英文版有關傳記的一些規定看了兩次,覺得在有些規定上,維基是相當 的不友善,甚至是直接可能把問題導向需要以法律來解決。雖然看起來有點棘手, 但是還是有一些可以argue的空間。 其中一點就是知名度。在這方面可以採去出了中文維基,知名度上KJ是非常 非常的有限。也可以說,對維基沒有甚麼接觸的大多數人,根本就不知道KJ, 也不會認為這個條目的重要性有多高。 離題一下,這是中文維基裡面,尤其是關於動漫和演藝界的編輯愛好者的一個 普遍現象:他們知道的事情其他人理所當然的也要重視。在維基活動認識的人 不代表即使接受訪問就有高知名度。 這裡對KJ有兩點建議: 先將妳的各人頁面上,有關妳的訊息的部分先予以刪除,並且加上諸如頁面資料當中 與各人資訊有關,基於隱私權,未經允許請勿使用。 其次,對於妳的條目中的照片,研究一下是不是可以基於人格權加以刪除。我覺得 這一點對於妳個人是很重要的。 第三,妳可能還是要開始想一想怎麼寫信給基金會抱怨這件事情。根據傳記規定 當中提到的,是可以針對與當事人有關的條目或敘述來聯絡基金會。KJ的英文不 錯,一般撰寫應該是沒問題,不過還是會建議妳找一位律師研究一下措詞。 我在維基的回應基本上很難再根據相關規定有大幅的引伸,基本上,在看過英文版 的規定之後,我對於在網路上公開私人的資訊有更負面的看法,而維基在這方面 的態度是相當的不友善。不過,這只是我的看法而以。 就先這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8.18.243.139
orion:這跟動漫不一樣的:動漫次團體中知名的從業人員當然可以寫 12/23 11:39
orion:可是KJ就算在維基人(有編寫維基的人)之中也不算名人 12/23 11:40
orion:頂多就是有參與活動的人知道而已,而參與活動就像參加club 12/23 11:41
orion:社團之類的性質,社團名人可以當作知名公眾人物嗎? 12/23 11:42
cobrachen:我所質疑的就是知名度的認定和自認定 12/23 12:16
cobrachen:不能把自己熟知的也認為是他人應該知道的 12/23 12:16
orion:我的意見已經寫在投票頁,總之不完全是知名度的問題 12/23 15:51
orion:動漫次文化中的重要人物不見得為外人熟知,不過還是可寫 12/23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