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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mm333 (單身一輩子吧)》之銘言: : 起因為最近朱學恆和孫維新的網路筆戰事件 條目被塞滿了從論壇複製過來的東西 : 後來有管理員暫時半保護頁面 破壞者就比較收斂了些 : 但是現在編輯戰則是燒到討論頁的地方 : Talk:朱學恒 : http://goourl.net/D3mZF : 感覺該名新用戶(user:Godpolsteven)刻意挑釁的語氣很像一年多前的user:at7002 : 也是同樣大鬧朱學恆的討論頁而後來被封禁的用戶 : (討論頁往上拉就可以看到以前筆戰的內容) : 一年多前我還是個學生 有很多時間可以和at7002唇槍舌劍 : 現在是個悲情的上班族 沒有心力處理這種蓄意鑽著漏洞來虛耗的破壞者了 Orz : 只能請大家幫忙注意一下朱學恆的條目內容 很常會被加入一些人身攻擊的字詞 : 不過會去幫忙關注的維基人可能會直接被扣上「朱學恆親衛隊」之名就是了(苦笑) : -TW-mmm333k (Talk) 2012年12月23日 (日) 18:42 (UTC) 藉著這個機會我想問一個搞不大清楚的問題: 舉例討論看看 我不大知道怎麼歸納這個問題 假設某人A 在網路上面與人爭辯一個問題B 而且受到足夠關注 看得出網路意見普遍認為A在B上面犯錯 我們知道 當然不能因此說「A某年某月 在B這問題上面犯錯」 這是不可接受的:沒人知道網路普遍意見是否真的就是正確 但是我們可不可以說「A某年某月 在B這問題上面於網路上導致爭議 網路意見普遍認為A是錯的」? 我自己的意見是應該可以 舉個例子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sidered_harmful 這基本上等於是外國板的戰文事件 所以存在 http://www.unicom.com/pw/reply-to-harmful.html 作為裡面存在很多意見的引用 不是很理所當然嗎? ================= 回到朱學恒話題 先不討論該爭辯對錯是否明確 但是「該爭辯存在」是一個不可否定的事實吧? 為什麼不能將這事件用比較中性的言語 列進該人物的條例? -- To iterate is human, to recurse is divine. -- L. Peter Deutsc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36.74
ffaarr:問題是「網路意見普遍」這要如何介定?根據什麼? 12/24 08:33
ffaarr:雖然如果要我主觀判斷,我也認為這次事件很少網友支持他, 12/24 08:36
ffaarr:不過這樣的判斷可能就牽涉原創研究了。 12/24 08:36
mmm333:我則是認為朱學恆的爭議事件可列入 但不應將所有的爭辯對話 12/24 19:11
mmm333:內容複製貼到朱的維基頁面 因為該爭議事件並非大如Makiyo或 12/24 19:12
mmm333:中指蕭一般的關注度 所以用適度的簡短段落敘述即可 12/24 19:12
mmm333:可是該名用戶則是抓著關注度的論點不放 12/24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