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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a16842/3/1304666891/20080316083615/ 我這周就會找財政委員會的委員準備提案修法,歡迎所有美食與美酒的同好支持,歡迎轉 載或聯播。 原條文: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 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修正說明: 一、維護「言論自由」,個人以非商業方式分享飲酒經驗不應有罪或有受恐懼之感。 二、原條文「酒之廣告或促銷」修正為「酒品銷售之廣告或促銷」,以區別以銷售行為的 酒商或一般消費者。 三、修正第二款「鼓勵或提倡飲酒」為「鼓勵或提倡酗酒」。主張酒品除罪化,邏輯上只 要是酒品廣告或是品酒紀錄,都隱含了「鼓勵或提倡飲酒」的概念,如果用第二款的標準 ,其實所以酒品廣告都違法,連SBL的台啤隊都違法。飲酒不是錯,也不是罪,飲酒所所 造得的最大危險在於「酒後駕車」或「酗酒傷身」,我支持「酒駕重罰」,甚至對「酗酒 者強制醫療」,但是不支持「妖魔化飲酒」。 修正條文: 酒品販售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酗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 My Single Malt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tephenwu/ 我的葡萄酒飲用紀錄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a168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17.110 ※ 編輯: Walu 來自: 59.117.117.110 (03/16 08:46)
Leepofeng:加油! 03/16 09:40
finhisky:原來之前有這種條文喔,真扯的規定,就算不修法,應該也 03/16 10:06
finhisky:很難執行,要不就是大法官解釋 03/16 10:07
akiraz2000:改得好! 03/16 10:56
qpzm:絕對支持!! 03/16 14:12
NeoSoul:推 不過這種東西若沒找到有力人士支持很難推吧 03/16 14:26
clara:我問問看 03/16 18:06
Walu:沒辦法,我幾乎只要上班日都得去立法院~ 03/16 18:10
close:芬哥加油! 03/16 19:44
askingsky:芬哥加油! 03/16 21:42
magicshow:佔版面十分之一....這是在強人所難嗎? 03/16 21:50
magicshow:無論如何,還是支持Walu大的義舉! 03/16 21:51
lynxliu:支持!!! 03/16 22:18
aaxxee:支持 03/16 22:58
Jyneda:原來 Walu大 就是 芬哥 喔!!! (驚! 現在才知道:P) 03/16 23:46
kevin880401:芬哥加油!! 03/17 00:05
powerseven:加油~~~ 03/17 02:38
Lordleo:加油 03/17 09:26
lwei781:建議也找候選人 03/17 12:50
joy0205:支持!! 加油!!! 03/17 13:10
SerraAvatar:加油!! 03/17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