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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mnatsu (アラシのチカラ)》之銘言: 只能說,真抱歉,警察真的無能為力,因為,台灣沒有STALKER相關法令。 之前版上也有過遇到跟蹤狂的文章,當時那篇文章當中我就有提過, 跟蹤狂這東西,日本歐美已經有相關規定,偏偏自認為先進的臺灣沒這玩意。 說穿了,因為難以認定,又怕被利用濫用。 臺灣法律一直強調人權,近幾年更是有點變本加厲。 像是新推行的提審法,或許是有他的用處,但是,截至目前為止,我沒遇過 真的引用這法條要求要見法官的嫌疑人。 難以認定,這是最大的難處。 每個法律人,對法律都會有自己的一套見解。 最近一個案例,一個被害人被自己的同居人妨害性自主,甚至語言上已經有威脅生命, 帶同前往醫院就醫驗傷的時候,醫生也都認同應該可以申請緊急保護令了。 只是來處理的婦幼隊學長要我打電話給家防官詢問,而我們的家防官很消極處理, 最終只有申請暫時保護令。 這案件發生在11/11,當天晚間22時聲請暫保,還沒下來,今天下午就發生 加害人偷偷潛入將屋內的監視器主機搬走的狀況。(畢竟曾是同居人) 我是不清楚後續處理情形,當天處理的時候也是支援幫忙, 只是當時家防官跟婦幼隊學長的處理方式,我只能說,真的真的很消極。 因為,家防官當時說了, 緊保審核的要件有四個(抱歉內容我沒有記得很清楚), 這個案件頂多算0.5,很難審核成功,可能還需要去出庭。 因為我沒有處理過這方面案件所以不清楚,只是昨天被害人來製作筆錄的時候, 也是對婦幼隊的學長很有意見,說態度很消極等等。 會提這個案件,不是要原PO你去請保護令(推文中有提到禁止令,我想是指這個), 因為你也請不過,你跟他沒有任何關係。 而是說,警方對這種「有可能發生不好的事情」的狀況,處理上有很大的限制。 之前那次跟蹤狂的文章,敘述中,該名跟蹤狂並沒有對發文者做出違法的情事, 但是行為對發文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甚至恐慌,這部分與你可說類似。 因為那個跟蹤狂沒有做出違反法令的舉動,所以,警方並無法以任何強制性的作為, 來制止或阻止這名跟蹤狂。 不過原PO你的狀況多了一層:誹謗、違反個資法。 針對個資法(推文中有網友提及)的部分,我找了個網頁給你參考: http://www.fenc.com/magazine/show_faq_new.aspx?SN=6914 《個人資料保護法系列四》──人肉搜索行不行? 遠東新世紀法制室/黃筱嫥 如果你前文中所提及,你的那些資料,都是有辦法在網路上「公開」找的到的, 那可能就像這篇文章中所說,不適用個資法的保護。 但是你文中有說到你臉書有設定僅有朋友間可見,而你說要停用MAIL, 對方馬上用MAIL跟你說停用也沒用, 從這段當中,我就無法很肯定的去認為,他所收集到的資訊都是你「公開」的資料。 這部分可能就要看你自己去審酌,到底他在該篇小說當中所公佈的東西,程度到哪邊。 再來,誹謗的部分, 誹謗: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為你文中有提到,好像對方友邀請你的親友去閱讀該篇小說, 而小說當中,他杜撰了有關他的內容,或者說,美化了他自身,然後有著墨到跟你之間的 感情等等, 我是不清楚你親友看完之後的反應,或是有沒有跟你做求證等等的動作, 但是以這個部分來說,如果你要告他誹謗, 你可能必須要去找一些曾經看過該篇小說的人來幫忙做證。 做甚麼證?作證說,他文章當中所洩漏的你的資料,以及其他一些相關內容, 讓他們足以判別他是在說你。 這一點很重要,另外文章也要備份,不管是列印也好照像也好截圖也好。 加上他是在網路上面散播,很多人去按了讚,甚至主動邀請你朋友去看, 已經透過網路文字散播,有達成加重的條件,你可以告他加重誹謗。 只是,罪刑就像上面說的,2年以下。 至於其他的騷擾行為,打電話、MAIL、PTT站內信等等, 我不清楚頻率如何,聽你說起來好像一個月數次, 若以這樣的頻率來說,你想要對他做民事求償訴訟,可能難度相當高, 加上,你之前有沒有對這些行為加以蒐證? 台灣法律是很妙的。 我今年就有處理一件,違反保護令的案件, 內容是:被害人報案稱加害人以電話騷擾,案件由派出所製作筆錄之後送來我這。 卷宗當中有附上一般保護令,條文當中確實有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做出任何騷擾。 但是當我通知加害人來做筆錄(我在高雄,加害人在台中), 並且調閱了他們的通聯之後,才發現, 根本藕斷絲連阿,被害人自己就會撥打電話給加害人,甚至頻率高達一個晚上2.30通。 加害人也對我訴苦,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這種狀況,之前也因為被移送,他被處罰鍰。 哪有這種拿著保護令的人可以打電話騷擾人家,然後回電一通就被提告的。 只是,因為該張保護令的存在,我還是只能將加害人移送到家事法庭。 我是不知道後來他有沒有被罰款,只是一個計程車司機,因為要來做筆錄,又要開庭, 必須要從台中搭高鐵來高雄,又要搭高鐵回去,實在是很傷也很累的事情。 時常聽到人家說,法律,不是保護弱者,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實在沒有辦法否認這句話。 所以,跟蹤狂相關法令,其實我不意外台灣沒有,甚至,如果要臺灣立委趕鴨子上架 隨便生一套出來,那我還寧願他們不要生出來。 沒有做好配套措施,沒有做好查證舉證機制,沒有做好法官相關判定規範的話, 跟蹤狂法令會變成很恐怖的工具。 這幾年不是沒有女性對男性胡亂提妨害性自主的案例。 當然我知道這只是少數,但是,在沒有看到的部分呢? 所謂仙人跳,我自己的同學就遇到過,最終花錢消災。 這是不會有記錄的。 結果最後感覺自己一直在離題= =" 總之,若你要對他提出告訴,不是不行,只是要做好準備,蒐證資料要備妥。 恐嚇的部分,其實很主觀,「你在這樣我就告你喔!」,這段話就可以提告了。 只是到了法庭,檢座法官會怎麼去判定,則是他們的自由心證了。 版友的意見也很多重要的,從原PO的內容中,對方對你的出沒位置,甚至是住處公司等, 我想是瞭若指掌,要是真的想要對你不利,在你例行路線上堵你可能不難, 怎麼保護自己的安全,除了版友說的防狼噴霧、電擊棒之外, 其實哨子,就是一個很簡單又有用的小工具,或是蜂鳴器之類的。 鳳新阿.....鳳山分局學長人都不錯的,有狀況或是對方有更激烈的行為的話, 不要懷疑,報警請求協助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56.1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omenTalk/M.1415987970.A.460.html
alkahest: 推這篇 除了封鎖訊息外 自己也要做好準備 11/15 02:08
Ichbinyy: 推 11/15 02:13
m910835: 推 原原Po快來阿 11/15 02:22
wycc: 幫推 11/15 02:35
yellowsnail: 推 11/15 02:48
lexi1242: 推 11/15 02:50
MII9u: 推 11/15 03:24
BrownPAN: 推 11/15 03:30
ranney889: 推 11/15 05:09
darkagesgaga: 推 11/15 07:36
copperlin: 推 11/15 08:27
peter555565: 「你在這樣我就告你喔!」,這可以提告? 不要浪費司 11/15 08:53
peter555565: 法資源好嗎! 11/15 08:54
joe2233: 推 11/15 09:09
leo921080931: 樓樓上這已經嚴重妨害到原原po正常生活的權益欸,你 11/15 09:29
leo921080931: 有看過原文嗎 11/15 09:29
shyuan0424: 推 11/15 09:46
peter555565: 看過原文呀,但這也不代表那句話就可以告 11/15 10:16
Spell16: 推 11/15 10:23
wku: 認真推 11/15 10:30
staymind0000: 不知道噓什麼意思的-_- 真的希望原原po能夠平安擺 11/15 10:31
staymind0000: 脫 11/15 10:31
peter555565: 噓的意思是憑那句話到底想告什麼?還是就只是覺得自 11/15 10:33
peter555565: 己站在正義的一方,所以說什麼沒根據的話都行? 11/15 10:34
queenrabbits: 推 台灣的法律是治療勝於預防 一定要發生嚴重的事 11/15 12:13
queenrabbits: 了才要動作 11/15 12:13
kaorukei: 推專業!哎法律還是有很多令人搖頭的灰色地帶啊 11/15 12:18
ru899: 專業好文好建議 11/15 13:10
yeh10jp: 可能要找親友設局了... 11/15 15:25
mileslo: 回PETER,我懂你要說的意思,身為警職我當然也不希望民眾 11/15 15:48
mileslo: 隨隨便便提出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或者說增加我的工作, 11/15 15:48
mileslo: 但是很可惜的,現實總是事與願違,民眾真的只要讓他覺得 11/15 15:49
mileslo: 高興不爽快不愉快,他就提告,這種情形你真的在基層工作 11/15 15:49
mileslo: 過就能理解體會,不用跟我說那些長篇大論理論派的東西, 11/15 15:49
mileslo: 只要你來派出所待一個月你就瞭解了,這句話就能告,甚至 11/15 15:50
mileslo: 一個眼神交會一個車輛擦身虛驚,民眾都能來提告。 11/15 15:50
mileslo: 民眾總是一句話:我有提告的權利,你們警方就應該要受理 11/15 15:51
mileslo: 不受理?警方吃案拉! 好言相勸?警方吃案拉! 11/15 15:51
mileslo: 甚至:叫你們分局長出來,給我一個交代,不然我叫議員來 11/15 15:52
mileslo: 不幫我受理案件我就叫記者來,叫立委來。 11/15 15:52
mileslo: 基層員警的苦你如果只用書本上或是理論派上所學到的東西 11/15 15:52
mileslo: 你是看不見的。台灣鯛,可不是浪得虛名。 11/15 15:53
peter555565: 你既然也不贊成,何必在這裡鼓吹,如此言行也太矛盾 11/15 19:59
peter555565: 了吧。還有,不要總是在那什麼基層很辛苦、根本做不 11/15 19:59
peter555565: 到之類的,那就算給你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此的執法習 11/15 19:59
peter555565: 慣也將是制度失敗的根源,對的就做,不對的不妥協 11/15 19:59
peter555565: ,很難嗎? 11/15 19:59
cching1021: 警察本來就沒有定罪與起訴的權力和專業能力,本來就不 11/16 01:42
cching1021: 能自己判斷是小事就拒絕受理,就算理由再荒唐都一樣。 11/16 01:44
cching1021: 做出這種事活該被電,甚至應該被質疑是否適任,因為這 11/16 01:45
cching1021: 已經是濫用公權力了。有這種自己可以代替檢察官行使權 11/16 01:46
cching1021: 力、竟敢罵我投訴我真是刁民的想法的警察,就是敗壞警 11/16 01:47
cching1021: 查形象與風紀的老鼠屎。 11/16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