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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bart (凱巴特)》之銘言: : 刑法23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正當防衛由法官親自裁定(重點!) : 判決會讓鄉民怒火中燒 : 法官明顯是先射箭後畫靶,預設要判被害人防衛過當,理由是事後才找的 : 找不到合適的理由就硬凹非常離譜的藉口說被害人防衛過當 : 案一 : 奪槍後應扔掉槍再扭打,或打手腳 : 事實: : 許大坤明知被害人手上有槍仍執意朝被害人衝過去搶槍才是造成被害人開槍的「主因」, : 法官完全不看明顯偏袒歹徒許大坤 : 案二 : 應奪棒阻止 : 事實: : 法官明顯要判被害人防衛過當,但是找不到藉口才硬凹應該奪棒阻止 : 案三 : 一打五,應作勢揮刀不應砍殺 我想補充一下這些案件的法院判決書, 很多時候新聞報導的不一定有事件全貌,畢竟人只會說對自己有利,而隱瞞不利, 例如就有「被告證詞和證人證詞完全相反」的情形 車禍爭執防衛過當 小兒麻痺男子判刑8年 :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10862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重訴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zWaM2Q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1063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vgzeyj 為什麼下車要拿水果刀?意圖是拿"刀"自衛嗎? : 殺闖賊陳天儒 判3.5年(一審12年) :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976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度訴字第 1650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ZjkAa3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訴字第 250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gzA2kL 小偷已經被趕走了,為什麼還要拿刀上去剌一下? : 奪槍打死歹徒許大坤遭判刑三年 :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0032/74UZH6G4AURPOAEEZW4B563HJ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重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q1R5Dq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訴字第 3520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xEm9DV 被告右手持槍站立在旁(如相驗 卷宗第二九頁編號三現場翻拍照片之動作),接著被告女友 王安妮走過來,出現在畫面中」等情,亦有本院上開勘驗筆 錄一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五四頁),被告於被害人乙○ ○倒地後,既無撿拾上開槍枝之動作,足徵案發當時上開槍 枝確係由被告持有,核與前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相符 ,可證被告前開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應可採信,其於本院審理 時前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搶來的槍?自己的槍? 護孕妻打死醉漢蔡瑞松,一審重判八年半 : https://events.ettoday.net/olympic2020/news.php7?news_id=460545 護孕妻毆死醉漢 其情可憫獲判緩刑5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41080 (二審緩刑喔,為什麼不把二審也說出來?) 本案發生於101年6月24日晚間6點多,蘇明威和妻子劉詩翎及妻舅劉雅各到大安森林公園 散步,遇上蔡瑞松攔路勸酒,蘇不滿懷孕的妻子被騷擾,先拍打蔡某致蔡跌坐在地,雙方 隨即扭打起來。 ↑(為什麼要先動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55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Gb6xrG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588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WXmrLy 本案目擊證人金緯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看到一名醉漢戴了金框眼鏡,手持台啤鋁罐,年紀 約60歲以上,跟在一對夫妻後後面,那個先生「突然回頭罵三 字經並往老人臉部正中間打了一拳」,老人眼鏡就飛掉了,啤 酒掉在地上,香菸灑了一地,老人也跌坐在地上,那對夫妻 繼續往公園裡面走,老人站起來把啤酒灌撿起來說沒關係, 又繼續往那對夫妻方向走,先生就說你不要過來你找死,作 勢要打那名老人,老人還是繼續往那對夫妻方向前進,先生 就把老婆往後推,過去跟老人扭打,先生打老人頭、臉部位 很多拳,也有抬腳踢老人,老人也有揮拳,但打不太到先生 ,從磁磚走道打到旁邊草皮上,最後先生跳起來打老人頭部 ,老人就直接往後面水泥地倒,頭直接撞到水泥地,很大聲 ,很沈的一聲咚,就沒有再起來了等語 解決的方法只有先動手打人? 遭鋁棒打!他自衛被判刑還賠200萬 法官:應奪棒 : https://disp.cc/b/163-aAVV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743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q1R5my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2433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xEm9GZ 200萬是和解金,不是法院判賠。 一打五自衛砍死歹徒遭重判十年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51030/CHZOY5ATPJH6TCBIJVE7JLQCHM/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ZjkAjM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767 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ARr7Re 林哲豪由其長褲口袋拿出折疊刀1 把揮舞 伊是持刀亂揮云云,惟觀之被害人郭崧瑋及告訴人吳 恩庭、許志維、陳俊瑋所受傷勢情形,主要均係遭 「一刀刺 擊人體之胸、腹部要害,且所受穿刺傷均有相當之深度, 而非遭刀械揮舞亂劃所呈現之表淺傷痕」 ,已如前述,且參 照前揭監視錄影光碟影像所示畫面中之人均能自己行動, 加以證人林博謙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被告與證人高子竣最 後係一前一後走回車上;目擊證人A1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兩方人馬都是自己回車上,並未有人被攙扶回車之情(見 本院卷二第145 頁;本院卷三第9 頁反面),足認被告眼 睛雖遭辣椒水噴灑而感疼痛不適,然視力狀況並未完全受 影響,仍能視人視物,行動自如,堪認被告於刺擊被害人 及告訴人時仍能針對當時對其發動攻擊之特定人,而非係 在眼睛看不見之情況下持刀揮舞,是被告上開所辯,尚嫌 無據,難以採信。 寫在最後,雖然因為想去了解原因,順便把判決拿上來,但我覺得應該很少人會去看。 台灣的新聞一直有斷章取義,只想「報導人民想知道,而有收視率的新聞」 對於事實的經過部分隱瞞、或刻意扭曲的情事並不少見, 只希望大家不要隨之起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71.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38209150.A.838.html
Kbart: 而案發時現場被害人乙○○倒臥現場,左頰及地面遺有大量血 11/30 02:49
Kbart: 跡,地面有上開槍枝、彈殼,並從被害人乙○○機車置物箱內 11/30 02:49
Kbart: 取出彈匣等情,復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勘查屬實,有 11/30 02:49
Kbart: 該局製作之現場照片十二幀在卷可參,並有上開義大利TANFOGL 11/30 02:49
Kbart: IO廠combat型口徑9mm (9 휱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枝(槍 11/30 02:49
Kbart: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彈匣二個及口徑9mm 制式子彈 11/30 02:51
Kbart: 七顆(其中四顆業已於鑑定時試射完畢)扣案可資佐證。 11/30 02:51
Kbart: 法官都說是歹徒許大坤的槍枝了! 11/30 02:51
Kbart: 另外還要反駁應奪棒判決,二審給緩刑是因為那200萬和解金 11/30 02:56
Kbart: 而不是正當防衛,一審連緩刑都不給! 11/30 02:56
bluesky0525: 奪槍案對槍的所有,地院和高院認定不同,我只有取高 11/30 03:23
bluesky0525: 院見解。退一步講,奪槍後就一定要開頭部等人體重要 11/30 03:24
bluesky0525: 部位嗎?一定要開槍才能防止侵害發生嗎? 11/30 03:24
bluesky0525: 球棒案也是一樣的邏輯,再來被告自已一審證詞就已經 11/30 03:25
bluesky0525: 被法官查出前後不一致,要法官怎麼相信而給緩刑判決 11/30 03:26
bluesky0525: 面對面爭執,可以說從後打肩部,被法官和證人打臉 11/30 03:27
Kbart: 奪槍案的高院判決書我看過了,只比地院多扣押一個彈夾,但 11/30 03:28
Kbart: 仍認定槍枝是歹徒許大坤持有 11/30 03:28
Kbart: 而且我在本文說過,歹徒許大坤朝被害人衝過去才是造成被害 11/30 03:30
Kbart: 人開槍的主因,這個時候被害人怎麼可能預料會打到歹徒的頭 11/30 03:30
Kbart: ? 11/30 03:30
Kbart: 被害人說詞有提到這點,但是判決書的理由章完全不探討這點 11/30 03:34
Kbart: 直接認定被害人有殺人故意 11/30 03:34
bluesky0525: 現在沒有躲避空間嗎?一定要開槍才能解決嗎?開槍是 11/30 03:38
bluesky0525: 唯一有效手段嗎? 11/30 03:39
Kbart: 綜上所述,被告、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11/30 03:42
Kbart: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11/30 03:42
Kbart: 應奪棒案再補充這句,法官不給緩刑才不是前後說詞不一,就 11/30 03:44
Kbart: 這一句話「被告和律師的說詞不能採信」沒講理由! 11/30 03:44
bluesky0525: 證詞前後不一,不是不採的理由嗎? 11/30 03:49
mofass: 紅明顯,法匠每個都宇宙CQC大師啊?被近距離攻擊時反應時 11/30 07:51
mofass: 間根本不到一秒,不開槍等對方奪回去殺你?還是每個都巷 11/30 07:51
mofass: 戰專家,近距離高速移動靶精準打四肢? 11/30 07:51
mofass: 法匠之所以被嘲笑就是會講各種天馬行空的方式,連自己都 11/30 07:52
mofass: 做不到的事卻要求當事人完美執行 11/30 07:52
mamajustgo: 事件發生,除了參與的當事人或目擊經過的證人,其他人 11/30 10:17
mamajustgo: 要嘗試回溯了解,能透過什麼方法,承辦案件相關人員 11/30 10:17
mamajustgo: 怎麼可能會比我們這些看新聞的更懂呢?!<<現在大概是 11/30 10:17
mamajustgo: 這樣 11/30 10:17
Kbart: #1XdVomsE (Gossiping)近幾年確實已經有正當防衛的判決囉, 11/30 10:47
Kbart: 至少司法還是有在改善的 11/30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