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紐約朋友有遇到這樣的問題
簽約的時候有明確簽下租約期限的話
提前解約當然就是違約,這種情況下
如果租約內有規定提前解約的罰則的話就依約定
沒有的話就是雙方協調出兩方都同意的內容囉
通常罰金的內容是提前解約造成出租人的預估財物損失
一般規定房屋解約要在一個月前通知出租人(例如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情況)
所以通常提前解約的違約金就是一個月的租金(很少會超過的喔)
而且這罰金不包括押金,
也就是假設月底要退租,他仍然需要繳交:
本月租金+相當於一個月份租金的罰金(通常以押金相抵)
違約金的本質是在賠償出租人因為承租人違約所產生的損失
若想利用這點來得利的話,對方不爽繳,跑了人
鬧到法院原出租人也得不到好處,而且法院也不會認可你想用違約金賺錢的心態
最多也是判你個一個月租金做賠償...
國外承租房子常常會發生問題
最麻煩的就是一開始沒有規定租約期限,又租半年以上,到時候想趕對方走都無法
所以最好就是一開始就都白紙黑字約好好
※ 引述《dreamangel (習慣 和 忘記)》之銘言:
: 感謝大家的意見~
: 我po在紐澳版及這邊大家的反應不太一樣^^"
: 其實我們也不是真的那麼愛計較,就是一個奇毛子不爽這樣…
: 紐澳版的人比較傾向要他付到完,可是我個人覺得這樣太狠了。
: 今天有去問過仲介,他們說約沒滿要退租,
: 住半年前要罰六個禮拜,住半年要罰四個禮拜。
: 但要結約都是兩個禮拜前要先通知他們。
: 目前達到一個共識是會先請要回去的人先押500元,這是他約剩下的一半。
: 我們有找到人錢會退給他,押金之後拿回多少也是會有他份。
: 這次會這樣主要是因為,我們並沒有跟他非常熟,而當初簽約也沒討論到會先走的問題
: 而關於他沒有積極在找人這一點,其實是因為他不太會說話,而且他認識的人也不多
: 才會導致我們覺得他有點不太在乎,覺得找房客跟他沒關係。其實是誤會了~~~
: 還好算和平溝通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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