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andapro:推做了工作~ 61.20.147.166 07/31 12:37
→ keku:這倒是跟國家政策有關 不見得都往內彎 117.81.197.68 07/31 12:40
→ hsiawenc:金莎案判決是有TRIPs和司法解釋依據的喲 116.231.44.177 07/31 12:47
推 qibusini:我的意思是,可以約定首席仲裁員不能是 59.60.1.202 07/31 12:54
→ qibusini:PRC國籍吧?這樣的約定仲裁委應該不會不 59.60.1.202 07/31 12:55
→ qibusini:認可的。 59.60.1.202 07/31 12:56
→ hsiawenc:當事人對于首席之約定對仲裁委無拘束力。 116.231.44.177 07/31 12:56
→ qibusini:以及,首席仲裁員是可以由雙方共同選定的 59.60.1.202 07/31 12:56
→ qibusini:理論上,只不過實際中可能操作起來有難度 59.60.1.202 07/31 12:57
→ qibusini:really?我知道有的地方仲裁機構的仲裁規 59.60.1.202 07/31 12:57
→ qibusini:則還會說,如果當事人雙方具有不同國籍, 59.60.1.202 07/31 12:58
→ qibusini:仲裁院應指定第三國的人當首席仲裁員。以 59.60.1.202 07/31 12:58
→ qibusini:及,我也看到過比較大的合資協議,裡面就 59.60.1.202 07/31 12:58
→ qibusini:是約定首席仲裁員由仲裁院指定,但是要第 59.60.1.202 07/31 12:59
→ qibusini:三國。可能不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不同吧 59.60.1.202 07/31 12:59
可能我說的不夠清楚
因為這個主題主要涉及的是臺商的爭議解決問題
所以一般來說
除非雙方實力明顯不對等
否則合同當事人中的大陸方基本不可能會同意特別選用一個臺灣人作為首席
(至于“第三國”人?這個在兩岸關系上是不適用的,當然如果是披著外商的皮的臺商
則另當別論了)
反而我遇過有純內資糾紛找臺籍仲裁員當首席的(在北仲),而且是雙方律師指定的
所以,我前面說首席不能約定,指的正是實務運作遇到的困難
在經驗上,我聽過貿仲和上仲都有駁回雙方約定之首席,然后秘書處直接指定的例子
結果等于沒有約定(其中一個例子還是專門就仲裁事項簽訂補充協議的)
以上經驗,謹供道長們參考。
※ 編輯: hsiawenc 來自: 116.231.44.177 (07/31 13:13)
推 qibusini:感謝分享,謝謝呢:) 59.60.1.202 07/31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