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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 當遵守本條例。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 的為晚育。 第二十四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 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 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 引述《ichdich (再也回不去了)》之銘言: : 只能說是我少見多怪。 : 在台灣,晚婚不是已經是常態了嗎?= = : 昨天有公司員工跟我提出晚婚假申請 : 說一般規定婚假是3天,但如果滿足初婚、男滿25歲,就可以多放10天晚婚假(廣東省) : 我也上網搜尋了一下,發現確實有晚婚假這種獎勵晚婚的法條 : 不過我還是想了解 : 這種假是企業必須一定得放(就像五一、十一這種法定節日,沒有企業敢說不給放吧) : 還是說企業有一個自主裁量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給員工10天晚婚假、 : 或是有權自主決定彈性給予1-10天的晚婚假? : 還請懂法律的強者解惑一下 : 多謝 -- 發哥的疑難雜癥事務所您好,請直撥分機號碼;或撥零,由總機為您服務。 嘟~~嘟~~儂好!工號三零兩,親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66.92.86
ichdich:發哥將「應」特別強調,是代表一般企業必須、一定得讓符合 05/13 15:58
ichdich:晚婚身份的員工放滿10天晚婚假嗎? 05/13 15:58
hsiawenc:樓下有人把所謂違法成本講了,故若貴司覺得違法無所謂, 05/13 16:04
hsiawenc:則的確不痛不癢。但我是覺得別在此類小事就養成這種習慣. 05/13 16:05
ichdich:是的,所以我司無意違法。只是想了解這是否跟先前在板上看 05/13 16:07
ichdich:過討論的婦女節半天假是一樣的玩意。 05/13 16:07
qibusini:如果單純從合法性上考慮,不放是違法行為,樓上說了,法 05/13 16:41
qibusini:律規定的是“應”,而非“可以”或者“酌情”。 05/13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