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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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關於晚婚假
時間Thu May 13 15:15:44 2010
※ 引述《ichdich (再也回不去了)》之銘言:
: 只能說是我少見多怪。
: 在台灣,晚婚不是已經是常態了嗎?= =
: 昨天有公司員工跟我提出晚婚假申請
: 說一般規定婚假是3天,但如果滿足初婚、男滿25歲,就可以多放10天晚婚假(廣東省)
: 我也上網搜尋了一下,發現確實有晚婚假這種獎勵晚婚的法條
: 不過我還是想了解
: 這種假是企業必須一定得放(就像五一、十一這種法定節日,沒有企業敢說不給放吧)
: 還是說企業有一個自主裁量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給員工10天晚婚假、
: 或是有權自主決定彈性給予1-10天的晚婚假?
: 還請懂法律的強者解惑一下
: 多謝
相關法規如下:
1.《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粵勞薪[1997]115號)
三、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者(男年滿25 周歲、女年滿23 周歲)增加10
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
自理。)
2.《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36號)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
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
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3.《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二條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
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4.《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享受婚假、產假的,所在單位應照發工資
和全勤獎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我的理解是:
1.根據法規1和2的規定,台資企業員工的晚婚也是需要給予晚婚假的,也就是總婚假應該
至少有13天(包含周末等節假日)。
2.如果是在深圳,那麼根據3和4,婚假期間的工資收入應該要和正常出勤不加班情況下的
收入相當。
3.如果是在深圳以外其他的廣東區域,我的理解是,只要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上約定
的工資標準發給婚假期間工資就ok了。
4.老實說,就是不給晚婚假,違法成本也是很低的,因為相關法規都沒有規定罰則(例如
企業不遵守要罰多少錢)。
不過用違法成本來看問題的這個觀點,似乎前不久剛被本版的某位法務大哥批判過。據說
守法應該是一個人和一個企業做事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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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60.2.33
※ 編輯: qibusini 來自: 59.60.2.33 (05/13 15:17)
推 ichdich:多謝回覆。其實我司是並未考慮到違法成本這問題。基本上還 05/13 16:03
→ ichdich:是跟著規定走。只是由於大陸法律常規定的不清楚、又雜亂 05/13 16:04
→ ichdich:所以我想了解,這是否是企業"一定"得放滿天數的假? 05/13 16:05
→ qibusini:依法一定要放,不過不放不會有人來打企業的pp。 05/13 16:42
推 arctic:我同事晚婚 請了13天...要去生了 晚育假...4個月... 05/13 20:57
推 tonyni:4 個月是還加上剖腹吧 05/14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