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ra (馬國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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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解職問題
時間Fri Nov 18 15:12:06 2011
※ 引述《aje0816 (蝸牛)》之銘言:
: 小弟我目前也遇到一個解職問題
: 因為網路上回答找不到切確的答案,想請教一下大家
: 故事如下:
: -------------------------------------------------------------------------------
: 當事人是我女友母親,2011年10月滿50歲,勞動合同簽到年底(2011-12-31)
: 她在工廠已連續工作9年,購買社保近7年,
: 現在公司要他自己寫辭工單並給他3個月工資當補助(???)
: 並告知她若等到年底合同結束後,她一毛錢都拿不到,公司已經很仁至義盡了!
: 合同部分,是每年簽一次,當簽新的合同時,會把舊的收回去。
: 因此她手頭上只有一份合同
: -------------------------------------------------------------------------------
: 以上請問
: 1、合同年底到期真的一毛都拿不到嗎?
: 2、我趴文結果,若公司要她走,可賠償9個月,是嗎??
: 謝謝!!
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在於年滿退休年齡(男60,女50(女幹部55))
確定已退休
不管是否已經連續簽訂四次合同,早已符合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
這份勞動合同都只能算是終止,而非公司與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當事人並沒有退休(女幹部)
這份合同已經算是無固定期限,離職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經濟補償金並非9個月,而是4個月(從2008/1/1開始起算)
勞動合同法97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
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的起算年限以2008年1月1日計算
第三項的當時有關規定只適用2001年就業的國有企業員工
所以從08年算起,公司只需要支付當事人4個月的薪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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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2.14.96
推 aje0816:老師,所以是年底期限結束最多4個月嗎??? 11/18 15:34
→ hira:看有無退休喔,如果退休了,就沒了 11/18 16:22
推 victoraza:所以算一算,不如三個月拿了,給雙方都一個面子 11/18 16:42
推 aje0816:沒有退休~還在工廠裡工作,但工廠一直要她寫辭工單 11/18 20:27
推 victoraza:說一句實話,合同期滿前直接弄退休一毛錢拿不到,期滿 11/18 21:42
→ victoraza:經過勞動仲裁拿到四個月,簽下去馬上拿三個月。這要選擇 11/18 21:43
推 aje0816:謝謝各位老師,大家建議我會跟我女友說的!謝謝 11/18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