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WorkinChin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各位先進好. 有一個會計/法律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先進... (我知道這個問題專業性相當的強, 我也已經去找律師和會計師, 只是剛好在念會計師的 書, 發現這個實務問題應該蠻具可討論性, 所以在此也想請教各位的高見. ) 我所服務的企業有很多公司, 其中有一個公司的組織型態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以下簡稱A公司. 另外, 個人真的很討厭中外合作企業 - 這會是另一段故事. ) 現在有另一家中方股份有限公司 (非A公司的中方合作方) 想購併該中外合作A公司 的 "股權" , 第一步想先收購A公司的 51%, 最後會收購到 100%. 我的問題是: 根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997】外經貿法發 第267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定義, A公司發生股權變更, 然而, 在給定原A公司為中外合作企業, 如果外方投資者轉讓"持股" 51% 給中方股份有限公司, 這個時候, A公司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我的想法是: 1. 如果中方股份有限公司是收購A公司境外母公司的 51% 股權, 這個情況下, 雖然 外方投資者的股權發生變動, 但是外方投資者仍為中外合作企業的外方投資者, 所以A公司仍應為中外合作企業. (即中方股份有限公司藉由境外母公司間接持有A公司 51% 股權. 中方股份有限公司編製合併報表時, A公司為中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孫公司) . 2. 如果中方股份有限公司是收購A公司的 51% 股權, 這個情況下, A公司存在中方合作者, 外方合作者, 中方投資者, 所以A公司現在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是中外合資企業? 因為現在中方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傾向收購A公司的 51% 股權 (因為他們還準備要上市) , 所以這個問題變得有點麻煩... 以上, 請教各位先進高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229.120.220 ninmit:轉錄至看板 NTPU-ECONM92 09/23 02:18 ※ 編輯: ninmit 來自: 101.229.120.220 (09/23 02:23)
qibusini:中外合作經營公司本身就不存在“股權”可轉讓吧﹐能轉讓 09/23 10:21
qibusini:的是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合作權利/義務吧﹐所以﹐轉讓合作權 09/23 10:21
qibusini:利/義務﹐怎麼會由合作經營變為合資經營呢﹖ 09/23 10:22
ninmit:q 兄, 我知道股權兩個字會發生疑義, 但在《規定》中是用 09/23 12:01
ninmit:這兩個字... 09/23 12:01
q 兄, 原法第二條中所述: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 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以下稱為股權)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主要原因 導致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 (一) 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 (二) 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三) 企業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註冊資本導致變更各方投資者股權; (四) 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 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五) 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 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六) 企業投資者合併或者分立,其合併或分立後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股權; (七) 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更換 投資者或變更股權。 請參考. ※ 編輯: ninmit 來自: 101.229.120.220 (09/23 12:08)
qibusini:有個“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在本法中簡稱“股 09/23 12:47
qibusini:權”﹐但此“股權”並非公司法中的“股權”﹐是倆名詞吧 09/23 12:47
qibusini:或者說這裡的“股權”概念要大於公司法的股權概念。 09/23 12:49
qibusini:對於合作企業﹐轉讓股權實際轉讓的是出資份額/收益份額或 09/23 12:49
qibusini:合作條件﹐並不改變合作企業的企業屬性。 09/23 12:49
ninmit:q兄, 感謝回應. 所以中方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中外合作外方的 09/23 12:58
ninmit:"股權" (或者是投入資本) 51%. 那A公司還是中外合作囉??!! 09/23 12:59
qibusini:對﹐單純轉讓中外合作企業外方的“股權“﹐不改變合作企 09/23 17:24
qibusini:業的企業性質。 09/23 17:24
ninmit:感謝 q 兄的回應 09/23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