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qibusini:中外合作經營公司本身就不存在“股權”可轉讓吧﹐能轉讓 09/23 10:21
→ qibusini:的是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合作權利/義務吧﹐所以﹐轉讓合作權 09/23 10:21
→ qibusini:利/義務﹐怎麼會由合作經營變為合資經營呢﹖ 09/23 10:22
→ ninmit:q 兄, 我知道股權兩個字會發生疑義, 但在《規定》中是用 09/23 12:01
→ ninmit:這兩個字... 09/23 12:01
q 兄, 原法第二條中所述: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
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以下稱為股權)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主要原因
導致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
(一) 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
(二) 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三) 企業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註冊資本導致變更各方投資者股權;
(四) 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
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五) 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
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六) 企業投資者合併或者分立,其合併或分立後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股權;
(七) 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更換
投資者或變更股權。
請參考.
※ 編輯: ninmit 來自: 101.229.120.220 (09/23 12:08)
推 qibusini:有個“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在本法中簡稱“股 09/23 12:47
→ qibusini:權”﹐但此“股權”並非公司法中的“股權”﹐是倆名詞吧 09/23 12:47
→ qibusini:或者說這裡的“股權”概念要大於公司法的股權概念。 09/23 12:49
→ qibusini:對於合作企業﹐轉讓股權實際轉讓的是出資份額/收益份額或 09/23 12:49
→ qibusini:合作條件﹐並不改變合作企業的企業屬性。 09/23 12:49
→ ninmit:q兄, 感謝回應. 所以中方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中外合作外方的 09/23 12:58
→ ninmit:"股權" (或者是投入資本) 51%. 那A公司還是中外合作囉??!! 09/23 12:59
推 qibusini:對﹐單純轉讓中外合作企業外方的“股權“﹐不改變合作企 09/23 17:24
→ qibusini:業的企業性質。 09/23 17:24
→ ninmit:感謝 q 兄的回應 09/23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