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fish (這個世界是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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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請問大陸人在台灣生小孩?
時間Sat Nov 17 11:42:13 2012
※ 引述《greenblue (綠藍)》之銘言:
: 【公布日期】101.11.02 【公布機關】外交部
: 第18條
: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 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這個幾年前,整個外交部所有的"大使館",每天都收到一堆中國人跑去申請
後來最後外交部受不了,就發了一個公文
也就是,我提的是你這個發表修改條例後的"實行細則"
白話文就是,除了我剛剛舉的陳靜,還有6 4 的那幾個民運人士之外
這條例主要是給在海外定居的配偶用的
其他大陸人請參考我寫的
不是拿個諾貝爾,就是拿個奧運金牌,然後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
才有機會拿到中華民國護照
像最近的莫言啊....
PS: 陳靜後來對中華民國失望又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書去了....
一、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暨本條規定,經外交部許可,持用普通
護照,查其立法意旨,係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身份尚未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因特殊
考量需持用我國護照所定之特別規定,外交部依該規定受理渠等申請護照,係以「原
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方式辦理,實務上僅有極少個案因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比賽
而獲發護照。然因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普通護照須符合有政
治、經濟、社會、教育等特殊考量之要件,規定未臻明確,迭有大陸地區人民認已符
合本條所定資格紛紛要求核予護照,造成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處理困擾,爰參照本細則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八及第九款、同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修正該款所定資格要件,以符「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現行
處理方式。
二、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二至第四項則依序移
列為第三至第五項,並酌作修正。
八卦就是在 2004 年 4 月 7 日之前,任何黃皮膚的華人
都可以用「擁有華裔血統」為「理由」,「初次」申請《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
這是給一堆泰北孤兒,韓國"華僑" (故事好長)設計的條例
之後就被扁扁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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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72.193
※ 編輯: nfish 來自: 114.32.72.193 (11/17 11:48)
推 qibusini:據說早20年去南美的阿根廷智利之類的國家﹐當時的中華民 11/17 12:42
→ qibusini:國駐當地的大使館﹐會強制要求大陸民眾繳銷大陸護照﹐改 11/17 12:43
→ qibusini:發中華民國護照。 11/17 12:43
推 sendtony6:台灣國籍除了結婚依親之外~比綠卡還難拿~ 11/17 23:13
→ sendtony6:主要是島內有很強的反對意識...加上我們真的是自由國度 11/17 23:14
→ sendtony6:否則早就一堆大陸人來台灣生小孩享用免費健保了~ 11/17 23:15
→ sendtony6:台灣出生率也不會低到只有0.9%... 11/17 23:15
推 keku:樓上 中華民國國籍不是針對大陸人難拿 是對全世界都難哩 11/19 01:06
→ keku:即使一個美國人要入籍也是難如登天 11/19 01:07
推 richjf:陳靜現在還有臺灣的護照嗎?不然在中國官校教好像會被罰? 11/19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