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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amHuangNew:照理是要... 06/18 07:28
沒有什麼照理是要的說法, 要就拿出法條來
按香港稅務條例(憲報編號 E.R. 1 of 2012)
第三部第八條1A, 1B的規定
1A 任何受僱工作所得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
(b) 不包括以下任何人由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
(ii) 該人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與其受僱工作有關的一切服務
1B 就第1A 款而言, 在決定一切服務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時
任何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 並在
該期間內提供服務, 則該人在該期間內所提供的服務, 並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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