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
校在學學生,因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者。惟年滿25歲(含)以
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
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
對象。
一、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二)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
(四)災難、變故或重症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死亡證明書、醫療
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校內申請期限至9月23日。
詳細辦法及申請書請參閱附檔,或洽詢課指組梅健章先生(分機:24112)。
http://tinyurl.com/22s6b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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