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ihc (大豬頭愛大美女)
看板YP89-304
標題來討論一下...
時間Fri Oct 14 01:39:34 2005
唸法律有看板的一個都不要給我跑...
甲委託太平洋房屋賣一間位於嘉義市中心的公寓...
不久太平洋房屋帶來一位年輕的女孩乙來買房子...
乙說要買間房子給他媽媽住.而甲聽信乙的話...因此就賣了房子給他...
因為甲認為乙年輕又孝順所以用較便宜的價錢賣售給乙...220萬元...
但是甲之房屋有漏水的問題...是故雙方合意.在漏水修好後在給付餘款170萬...
但是.甲在修繕房屋時發現...乙其實是個人頭.是另外一間房屋仲介想用以轉投資...
甲相當生氣質問太平洋房屋.為何不告知乙是個人頭...
太平洋房屋的說法是...
雖然他們已明知乙是人頭.但是甲並未要求仲介的對象身分...所以並未告知...
甲雖然生氣.但是卻又沒有辦法對太平洋公司如何...並且甲早已給付仲介費用...
另外.由於房屋的漏水之源頭並非甲之房屋...
是故...在修理之後發現要完全修復必須要配合左鄰右舍一同處理...
不過同時間.乙卻要求甲必須要在一個月之內立即處理漏水問題...
否則將告甲違約並且扣10萬元的價金...
甲感到相當苦惱因此向我們詢問...
1.是否可以不要賣房子給乙了...
2.甲對於違約應該如何處理...
3.太平洋房屋是否有詐欺被信之嫌疑...
以上是我這個禮拜法服處理的問題...
我大概解的差不多了...但是...
幾個研究生為這個吵了頗久...
個人的想法...
甲不想賣房子給乙...除非他們之間買賣契約不成立...才有機會...
但是...我現在還找不出任何一條請求權基礎去主張契約無效...
因為買賣契約本身沒有任何問題...
有同學主張用88II錯誤意思表示...但是我覺得這條根本不是這樣用...
就算硬用了.也沒有什麼作用...
法官只要叫你舉證.你就當場死在那裡...
所以...甲應該是沒法不賣了...
而且違約扣10萬元...又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甲應該是可以主張其確實有進行修繕.並且有繼續完成修繕之意思...
法官應該是不會為難甲.而且甲要舉證也很容易...
最後對於太平洋詐欺背信...
刑法上.我論是沒有的...
民法上.我論是甲和太平洋的關係是居間...
太平洋有據實以告知的責任...
但是乙的身分是不是在這個據實告知的範圍.我認為是有...但是有研究生認為沒有...
所以我認為甲可以請求減低其佣金...
大致是這樣...因為是在打B.所以不想一個一個論...
所以就用跳的了...有問題在問我...
重點在於你們要告訴我你們的看法...
阿強.劉建.蘇勇...不准假裝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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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對我來說是快速的 所以你在我生命中或許只有一秒鐘
但是 我依然會珍惜這一秒的存在.........
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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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arcon:你的問題很好我需要時間思考一下嘛 10/17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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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aihc:我已經快一個禮拜沒碰過魔獸了...想玩都沒時間玩... 10/17 20:45
推 zoider:"快一個禮拜" 真久啊! 10/18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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