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那是動機錯誤沒錯
但是§88II也有例外規定動機錯誤也可以撤銷
只要符合"若交易上認為重要" 只要能證明此 撤銷願意賣出的意思表示非難事
第二
考慮民事上的詐欺 及雙方達成契約的意思表示發生瑕疵
有撤銷可能的話 一但撤銷 契約不發生效力
只要以上兩個有機會成立的話 甲乙之間契約根本不成立不生效
第三
太平洋仲介公司明顯違反了他與乙之間契約的附隋義務〈告知義務〉
可以債務不履行向他請求損還賠償 這是非常有可能的
還有
這個case應該要分成兩部分處理
一個是對太平洋房屋部分 一個是對乙部分
這樣會比較清楚 前者容易處理 後者會相對棘手
小弟的一點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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