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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那是動機錯誤沒錯 但是§88II也有例外規定動機錯誤也可以撤銷 只要符合"若交易上認為重要" 只要能證明此 撤銷願意賣出的意思表示非難事 第二 考慮民事上的詐欺 及雙方達成契約的意思表示發生瑕疵 有撤銷可能的話 一但撤銷 契約不發生效力 只要以上兩個有機會成立的話 甲乙之間契約根本不成立不生效 第三 太平洋仲介公司明顯違反了他與乙之間契約的附隋義務〈告知義務〉 可以債務不履行向他請求損還賠償 這是非常有可能的 還有 這個case應該要分成兩部分處理 一個是對太平洋房屋部分 一個是對乙部分 這樣會比較清楚 前者容易處理 後者會相對棘手 小弟的一點點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