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YP89-304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darcon (阿呆￾ ￾NN￾N￾ ￾)》之銘言: : 首先 那是動機錯誤沒錯 : 但是§88II也有例外規定動機錯誤也可以撤銷 : 只要符合"若交易上認為重要" 只要能證明此 撤銷願意賣出的意思表示非難事 基本上...這個要舉證是不可能的事情... 這個買賣契約主要是由甲方去太平洋公司要求其賣房子... 並且沒有特約.只是一般的契約...在契約中沒有對房子的買方有限定對象... 所以在舉證上根本沒辦法證明.甲賣給乙或是賣給其他人會在金額上有不同的差異... 88II我和同學都有想過要拿來用...但是.我真的想不出來有可能舉證的方法... 因為我認為.甲單純的要賣房子.賣房子的目的是在換取價金... 既然是這樣.只要乙方有依契約付款...買方不論是人頭乙或是任何人.都沒有不同... : 第二 : 考慮民事上的詐欺 及雙方達成契約的意思表示發生瑕疵 : 有撤銷可能的話 一但撤銷 契約不發生效力 : 只要以上兩個有機會成立的話 甲乙之間契約根本不成立不生效 這一段我看不太懂... 有晚點打給你問問... : 第三 : 太平洋仲介公司明顯違反了他與乙之間契約的附隋義務〈告知義務〉 : 可以債務不履行向他請求損還賠償 這是非常有可能的 這裡真實告知的義務...是否有包括乙的身分... 是有疑問的.. 太平洋公司有確實告知甲...乙的姓名.職業.等等等... 甲的認知是.她不知道乙是人頭...假如早就知道就不賣了... 但是從客觀的事實來看...甲只是要賣房子而獲得價金... 乙的身分和這個買賣契約根本不重要... 太平洋公司提供的是居間的服務...告知的重點是在於契約的達成... 乙是否是人頭.或是要轉賣.或是要如何如何....和買賣契約是沒有關係的... 太平洋公司是否真的有義務要告知...可能是在法庭上雙方要攻防的地方... 可是我偏向應該是不包括這一邊... : 還有 : 這個case應該要分成兩部分處理 : 一個是對太平洋房屋部分 一個是對乙部分 : 這樣會比較清楚 前者容易處理 後者會相對棘 : 小弟的一點點意見 -- 人生對我來說是快速的 所以你在我生命中或許只有一秒鐘 但是 我依然會珍惜這一秒的存在......... 直到永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25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