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rcon (阿呆 NNN )》之銘言:
: 首先 那是動機錯誤沒錯
: 但是§88II也有例外規定動機錯誤也可以撤銷
: 只要符合"若交易上認為重要" 只要能證明此 撤銷願意賣出的意思表示非難事
基本上...這個要舉證是不可能的事情...
這個買賣契約主要是由甲方去太平洋公司要求其賣房子...
並且沒有特約.只是一般的契約...在契約中沒有對房子的買方有限定對象...
所以在舉證上根本沒辦法證明.甲賣給乙或是賣給其他人會在金額上有不同的差異...
88II我和同學都有想過要拿來用...但是.我真的想不出來有可能舉證的方法...
因為我認為.甲單純的要賣房子.賣房子的目的是在換取價金...
既然是這樣.只要乙方有依契約付款...買方不論是人頭乙或是任何人.都沒有不同...
: 第二
: 考慮民事上的詐欺 及雙方達成契約的意思表示發生瑕疵
: 有撤銷可能的話 一但撤銷 契約不發生效力
: 只要以上兩個有機會成立的話 甲乙之間契約根本不成立不生效
這一段我看不太懂...
有晚點打給你問問...
: 第三
: 太平洋仲介公司明顯違反了他與乙之間契約的附隋義務〈告知義務〉
: 可以債務不履行向他請求損還賠償 這是非常有可能的
這裡真實告知的義務...是否有包括乙的身分...
是有疑問的..
太平洋公司有確實告知甲...乙的姓名.職業.等等等...
甲的認知是.她不知道乙是人頭...假如早就知道就不賣了...
但是從客觀的事實來看...甲只是要賣房子而獲得價金...
乙的身分和這個買賣契約根本不重要...
太平洋公司提供的是居間的服務...告知的重點是在於契約的達成...
乙是否是人頭.或是要轉賣.或是要如何如何....和買賣契約是沒有關係的...
太平洋公司是否真的有義務要告知...可能是在法庭上雙方要攻防的地方...
可是我偏向應該是不包括這一邊...
: 還有
: 這個case應該要分成兩部分處理
: 一個是對太平洋房屋部分 一個是對乙部分
: 這樣會比較清楚 前者容易處理 後者會相對棘
: 小弟的一點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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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對我來說是快速的 所以你在我生命中或許只有一秒鐘
但是 我依然會珍惜這一秒的存在.........
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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