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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欣見國會改革修憲案踏出實踐的第一步
發信站: 一塌糊涂 BBS (Tue Aug 24 00:40:31 2004), 本站(ytht.net)
2004.08.24 中國時報
欣見國會改革修憲案踏出實踐的第一步
中時社論
立法院表決三讀,決議正式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其主要內容為自第七屆起,立委席次減為一百十三席,任期四年,采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產生。除了采取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外,此次修憲案尚包括修憲程序的改變,亦即將修憲程序改為應由立法院以特別多數提出修憲案,定期公告后交由全體公民投票復決,此一修憲案如經通過,現行任務型國民大會之制度,將走入歷史。
此項修憲提案,是憲政史上首次由立法院行使修憲提案權,由于內容包括國會改革案,意義重大,是一件值得喝采的憲政要聞。我們一再為文鼓吹,盼望立法院排除萬難,通過決議正式提出,現在立法院透過政黨政治和諧運作,從善如流,值得高度肯定,堪稱是近年來立法院最為顯著的憲政成就,也可說是本屆立法委員在最后一年任期之中的一項重要貢獻。
這項修憲提案的正式提出,當然并不等于修憲已告完成。因為此項修憲提案尚應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規定,公告半年,并依比例代表制選舉三百位國民大會代表,集會復決此項修憲提案。現在修憲提案正式成立,后續程序即待進行。在修憲案公告的六個月期間,也就是立法院的下個會期之內,立法院還有相關的立法工作,需要完成。自從民國八十九年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選舉任務型國民大會復決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提案的方式修憲之后,立法院只完成了國民大會組織法的立法。現在要在半年后起算的三個月內選舉任務型國大代表,相關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立法尚未制定﹔而選出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之后,任務型國大代表將如何行使復決修憲案的職權,也須由立法院另依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制定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立法,作為任務型國代復決修憲提案的程序依據。此項立法也尚未完成。簡言之,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修憲提案的工作,下次會期中,即應克期完成相關的后續立法,才能讓此次國會改革修憲工作順利完成。
此次修憲提案能夠完成提案程序,非常值得稱贊的一個現象,是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折衷協調最有效率的表現。因此,也驗証了政黨政治確有可能從事良性互動而產生正面的效益,不必盡是你死我活、僵持互克的零和游戲,我們當然也有理由寄望朝野政黨能以此次成功協商的共識為基礎,在下一階段的相關后續立法工作上,繼續以相同的合作模式再接再厲,期底于成。
也值得進行分析并加以引申的,還有立法院此次修憲提案的內容。本項修憲提案的主軸,是采取單一選區兩票制作為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朝野政黨,實力較著的兩大政黨全力支持,固然功不可沒﹔特別是規模較小的政黨,如親民黨、台聯黨乃至無黨連盟等,能夠不計政黨利害,共同支持此案,很有理由贏得特殊的喝采。各黨立法委員投票支持此案,即將面臨民國九十七年改變選區之后不確定的選舉成敗壓力,即使是言之尚早,但能將全民憲政利益置于個人選舉利益之前,也已展現了政治人物應該具有的憲政使命感,應該獲得選民的贊許。所通過的單一選區兩票制,還有立委減半后的人數,雖然不能說是完美的選制設計,但是能夠獲致此一成果,得來不易,也能算是瑕不掩瑜。相關選舉制度的細節設計,當然還需要進一步的立法﹔朝野政黨的共同合作,自亦值得期待。
此次修憲提案,除了單一選區兩票制與國會人數減半的部分之外,為了改變修憲程序的相關議題,其實也牽涉甚廣,影響頗大。此中因為需將任務型國大廢制后遺留的職權,為適當的移轉處置,而不乏若干觸碰了敏感政治神經的條目。譬如將公民投票方式入憲,因此處理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對于台灣如何智慧地處理兩岸關系的未來,可能構成不容小覷的考驗,需要國人共同正視加以面對﹔又如彈劾總統提案聲請大法官于憲法法庭加以審理,不但選擇了依循法律程序處理彈劾國家元首如此政治影響重大的問題,也正式將憲法法庭的憲政地位,提升至向所未見的憲政高度,對于法治國家的走向,注定發生正面的影響。
在正式接納公民投票作為修憲模式的修憲提案中,其實還寓藏著一項應該仔細分析的規定。此次修憲案中,通過修憲程序所需的公民投票可決人數,是有效同意票應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相對于現行公民投票法中通過立法原則之創制或法律復決所需人數,為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有效票數超過半數同意的規定,修憲公民投票的概念人數要求較高,加上提案修憲的立法院可決人數也較一般立法人數明顯為多,因此并未改變我國憲法之系剛性憲法的基本性質。而在相關制度的實踐里,拒絕在公民投票決定一般立法的過程之中計算實際人數,以免與修憲公投的效力發生混淆,乃成為必須嚴予遵守的政治倫理,也將是相關修憲程序可以符合憲政基本原理要求的前提。
我們欣見多年來不斷鼓吹的憲政改革方向,終于能在立法院發動的修憲程序中,產生花開可掬的美景,印証了居住于台灣的全體國人多年來邁向成熟民主憲政的努力,確可在政黨政治有效運作的基礎上,獲致不斷向前的進展,也因此對于立法院此項修憲提案終能蔭成果結,在民國九十七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出之后,完成國會改革的艱鉅里程,寄予無限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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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BBS 科苑星空站 kyxk.net﹒[FROM: 82.123.215.130]
2004.08.24 中國時報
欣見國會改革修憲案踏出實踐的第一步
中時社論
立法院表決三讀,決議正式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其主要內容為自第七屆起,立委席次減為一百十三席,任期四年,采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產生。除了采取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外,此次修憲案尚包括修憲程序的改變,亦即將修憲程序改為應由立法院以特別多數提出修憲案,定期公告后交由全體公民投票復決,此一修憲案如經通過,現行任務型國民大會之制度,將走入歷史。
此項修憲提案,是憲政史上首次由立法院行使修憲提案權,由于內容包括國會改革案,意義重大,是一件值得喝采的憲政要聞。我們一再為文鼓吹,盼望立法院排除萬難,通過決議正式提出,現在立法院透過政黨政治和諧運作,從善如流,值得高度肯定,堪稱是近年來立法院最為顯著的憲政成就,也可說是本屆立法委員在最后一年任期之中的一項重要貢獻。
這項修憲提案的正式提出,當然并不等于修憲已告完成。因為此項修憲提案尚應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規定,公告半年,并依比例代表制選舉三百位國民大會代表,集會復決此項修憲提案。現在修憲提案正式成立,后續程序即待進行。在修憲案公告的六個月期間,也就是立法院的下個會期之內,立法院還有相關的立法工作,需要完成。自從民國八十九年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選舉任務型國民大會復決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提案的方式修憲之后,立法院只完成了國民大會組織法的立法。現在要在半年后起算的三個月內選舉任務型國大代表,相關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立法尚未制定﹔而選出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之后,任務型國大代表將如何行使復決修憲案的職權,也須由立法院另依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制定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立法,作為任務型國代復決修憲提案的程序依據。此項立法也尚未完成。簡言之,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修憲提案的工作,下次會期中,即應克期完成相關的后續立法,才能讓此次國會改革修憲工作順利完成。
此次修憲提案能夠完成提案程序,非常值得稱贊的一個現象,是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折衷協調最有效率的表現。因此,也驗証了政黨政治確有可能從事良性互動而產生正面的效益,不必盡是你死我活、僵持互克的零和游戲,我們當然也有理由寄望朝野政黨能以此次成功協商的共識為基礎,在下一階段的相關后續立法工作上,繼續以相同的合作模式再接再厲,期底于成。
也值得進行分析并加以引申的,還有立法院此次修憲提案的內容。本項修憲提案的主軸,是采取單一選區兩票制作為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朝野政黨,實力較著的兩大政黨全力支持,固然功不可沒﹔特別是規模較小的政黨,如親民黨、台聯黨乃至無黨連盟等,能夠不計政黨利害,共同支持此案,很有理由贏得特殊的喝采。各黨立法委員投票支持此案,即將面臨民國九十七年改變選區之后不確定的選舉成敗壓力,即使是言之尚早,但能將全民憲政利益置于個人選舉利益之前,也已展現了政治人物應該具有的憲政使命感,應該獲得選民的贊許。所通過的單一選區兩票制,還有立委減半后的人數,雖然不能說是完美的選制設計,但是能夠獲致此一成果,得來不易,也能算是瑕不掩瑜。相關選舉制度的細節設計,當然還需要進一步的立法﹔朝野政黨的共同合作,自亦值得期待。
此次修憲提案,除了單一選區兩票制與國會人數減半的部分之外,為了改變修憲程序的相關議題,其實也牽涉甚廣,影響頗大。此中因為需將任務型國大廢制后遺留的職權,為適當的移轉處置,而不乏若干觸碰了敏感政治神經的條目。譬如將公民投票方式入憲,因此處理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對于台灣如何智慧地處理兩岸關系的未來,可能構成不容小覷的考驗,需要國人共同正視加以面對﹔又如彈劾總統提案聲請大法官于憲法法庭加以審理,不但選擇了依循法律程序處理彈劾國家元首如此政治影響重大的問題,也正式將憲法法庭的憲政地位,提升至向所未見的憲政高度,對于法治國家的走向,注定發生正面的影響。
在正式接納公民投票作為修憲模式的修憲提案中,其實還寓藏著一項應該仔細分析的規定。此次修憲案中,通過修憲程序所需的公民投票可決人數,是有效同意票應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相對于現行公民投票法中通過立法原則之創制或法律復決所需人數,為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有效票數超過半數同意的規定,修憲公民投票的概念人數要求較高,加上提案修憲的立法院可決人數也較一般立法人數明顯為多,因此并未改變我國憲法之系剛性憲法的基本性質。而在相關制度的實踐里,拒絕在公民投票決定一般立法的過程之中計算實際人數,以免與修憲公投的效力發生混淆,乃成為必須嚴予遵守的政治倫理,也將是相關修憲程序可以符合憲政基本原理要求的前提。
我們欣見多年來不斷鼓吹的憲政改革方向,終于能在立法院發動的修憲程序中,產生花開可掬的美景,印証了居住于台灣的全體國人多年來邁向成熟民主憲政的努力,確可在政黨政治有效運作的基礎上,獲致不斷向前的進展,也因此對于立法院此項修憲提案終能蔭成果結,在民國九十七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出之后,完成國會改革的艱鉅里程,寄予無限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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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BBS 科苑星空站 kyxk.net﹒[FROM: 82.123.215.130]